证券欺诈规制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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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均衡分析

(一)按年度划分的执法数量

2001年至2013年,13年间,中国证监会共处罚了443件证券欺诈案件。2014年前两个月又处罚了15件证券欺诈案件。在2001年至2013年的13年间,中国证监会平均每年处罚34件证券欺诈案件。除2001年至2003年数量较低之外,中国证监会的执法是比较均衡的。近年来又呈逐年稳步上升的态势。(如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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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按年度划分的执法数量

(二)各年度与各种类的交互分析

1.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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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内幕交易案件按年度划分的执法数量

图2表明,内幕交易在2006年以前很少,但2007年以来,案件数量逐年增长。2013年甚至达到了30件,说明中国证监会对此类案件的处罚力度在显著加大。

2.操纵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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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操纵市场案件按年度划分的执法数量

图3表明,操纵市场案件没有规律可循,2009年、2011年和2012年比较多,其他年份比较少,有的甚至为零。

3.虚假陈述

本文将信息披露违法均视为虚假陈述,包括不披露信息、披露的信息错误等。不披露信息既包括上市公司不披露信息,也包括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股东不披露信息。披露的信息错误既包括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错误,也包括有关中介机构披露的信息错误。此类案件数量最多,根据表1,为306件,占总样本的66.81%。其按年度划分的执法数量如图4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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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虚假陈述案件按年度划分的执法数量

图4表明,除早期(2001年至2002年)外,虚假陈述案件执法数量虽略有起伏,但一直比较均衡。说明中国证监会对此一直采取高压态势。

4.挪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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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 挪用资金案件按年度划分的执法数量

图5表明,挪用资金案件在早期比较零星,2005年达到高峰(一年18件),之后逐渐回落,到2010年之后彻底消失。这说明在2005年左右,中国证监会对挪用资金类案件采取了专门治理的执法运动。到2010年之后的彻底消失也并不是因为中国证监会对此不再执法了,而是因为2005 年10月《证券法》修改时第139条强制推行的客户证券交易保证金由商业银行作为第三方托管,消除了证券公司作案的便利与可能性。[3]这说明2005年10月《证券法》第139条关于客户证券交易保证金由银行作为第三方托管的修改是成功的,成绩是巨大的。

5.投资顾问欺诈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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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 投资顾问欺诈客户案件按年度划分的执法数量

图6表明,投资顾问欺诈客户的案件很不均衡,大多数年份很少,2009年最多,为4件。2014年前两个月竟然达到了3件。

6.基金经理“老鼠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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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 基金经理“老鼠仓”案件按年度划分的执法数量

图7表明,基金经理“老鼠仓”案件比较有规律可循,2007年以前没有,全部8起案件都集中在2008年至2011年,2012年之后也没有。其原因是:此类案件隐蔽性强,侦破难度大,2007年以前没有加大执法力度,因此没有发现。2007年以后执法力度加大,因此,2011年处罚了3起,达到峰值。2012年之后也没有的原因不是执法力度降低了,而是此类案件的违法所得一般都比较大,2009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利用非公开信息罪”,此类案件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违法犯罪人提起刑事诉讼。表2是笔者收集的截至2014年3月中国证监会和有关法院已经处罚或判决的11起基金经理“老鼠仓”案例。

表2 基金经理“老鼠仓”行政处罚案例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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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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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www.csrc.gov.cn)及媒体公开报道。

7.小结

总体来讲,这6类证券欺诈行为,虚假陈述类案件执法比较稳定,其余案件执法稳定性较弱,但内幕交易、“老鼠仓”案件最近几年的执法力度明显加大。操纵市场和投顾欺诈客户案件的执法无规律可循,时有时无。挪用资金类案件则是因运动式执法和《证券法》修改使该类案件彻底消除,难以再犯。

表3 证券欺诈案件按性质与年度的交互分析(2001~2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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