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改革下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探究——2012年法学教育年会综述
李 玲[1]1
【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人才的培养成为社会发展进步的关键环节。法学教育应紧跟时代步伐,为尽快适应国内外人才市场的需求变化及时进行探索与改革。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旨在培养兼具内在修养、外在能力和专业素养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该计划多元开放的培养模式通过改革课程体系设置和与实务部门开展合作提高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同时在改革的过程中,通过及时跟进质量监控、切实提高师资力量等,才能切实确保该计划的真正落实。
【关键词】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法学教育改革;人才素质构成;课程体系改革;保障机制
当代中国的高校法学教育致力于探索所培养人才应具备哪些素质?高校法学教育的培养机制应如何与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基本素质互相吻合?法学教育所讲授的课程内容怎样才能适应21世纪法律职业人才的硬性需求?这些立足于当代社会教育改革与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全局性、关键性问题,不仅牵动了中央政策主导部门及地方各业务实践部门的思考,也敲打着各法学院校领导及法学教育专家们的神经。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体系不断完善,培养出了大批优秀法律人才。然而,法学教育的发展规模与教育质量出现脱节,各大院校在课程体系设置上存在诸多问题,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实践教学严重缺失,高等院校的培养方式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的现实需求。在此背景之上探讨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就有了现实的价值和意义。各位专家、学者们在反思高校教育改革现状的基础上,直面法学教育存在的各种问题,积极探索和完善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机制,描绘着高质量法律人才队伍繁荣壮大的巨伟蓝图。
一、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实施的意义
(一)出台背景
教育的发展状况决定着整个社会的前途命运,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为满足市场对新型人才数量和质量上的需求,国家从意识和物质上逐渐加强对教育事业的支持与帮助。特别是伴随全球一体化程度的逐渐加深,世界范围的人才流动与配置迈入了全新的高度。在这种全球化的时代大背景下,高素质人才的供应出现缺口,无法与社会快速发展对现代化人才的强大需求相匹配。因此,教育体制改革迫在眉睫。“法学教育传授的主要是当时社会中存在的规范、辩论的技巧和案件审理的程序等知识和技能。”[2]在全国教育体制改革的推动下,法学教育也紧跟时代的步伐,积极探索培养高素质专业法律人才最有力的模式机制。
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历程以时间为标准可划分为三个基本阶段:文革时期为我国法学教育的虚无阶段,由于我国法治建设遭受到了重创,法学教育也基本处于停滞状态;“文革”后为我国法学教育的恢复阶段,但急于求成的思想导致当时的法学教育仍处于无秩序扩张的盲目状态;自进入21世纪至今是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阶段,由于全球一体化的规模日益扩大,人才市场对于高素质法律人才的需求呈现出前所未有的高需求状态。在新的社会背景下,法学教育面临空前巨大的压力。因此,我国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联合启动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旨在提高我国法律人才的专业素质。
(二)预期效果
法学教育的成就与功绩集中体现于,活跃在社会各界的法律人才在各自的法律专业领域所发挥的才能和实现的价值。只有实现法学教育良性有序的发展,其才能不断为社会输送高质量的人才资源。然而,法学教育正不断面临着来自各个方面的挑战。例如,不断扩张的教育规模并不能有效提高法学教育的质量水平、现行的法学教育体制与各类考试机制,如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等之间存在诸多不可协调的矛盾。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出台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作为我国法学教育体制改革最有力的环节,其内容旨在实现三个方面的目标:首先,对我国法学教育的进一步改革进行积极合理的探索。法律人的职业化特征非常明显,培养专业素质高的新时代法律人才是现阶段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奋斗目标。其次,带动我国高校法学教育水平的整体提升。法学院校的盲目扩建导致师资力量和配套设施在供应上出现短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通过建设法学实践教学基地、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和法学教育国际交流合作基地来弥补高校法学教育能力的不足,从而提高我国的法学教育水平。最后,提高法律专业毕业生的实际就业能力。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更加重视司法实务部门同法学院校的协同合作,通过发展自由灵活的联合培养机制锻炼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通过开设法律诊所、律师课程这些创新性教育改革措施最大程度地满足学生接触法律实务的期望。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旨在通过对我国法学教育改革做出一系列探索,来满足新形势下劳动力市场对新型法律人才的实际需求。
二、卓越法律人才的素质构成
素质是基因与学识相互结合的产物,是人在与生俱来的遗传基础上经过家庭环境的熏陶、学校教育的洗礼、社会的政策导向以及个体自身的发展潜力等因素的综合影响所形成的具有潜在发展性与社会评价性的稳定品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目标是培养应用型、复合型高素质法律人才。能否对卓越法律人才的素质构成做出科学合理的认定,关键在于是否能够明确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素质的逻辑起点到底为何。“从概念的关系看,人才与应用型、复合型人才两个概念属于真包含关系。照此逻辑推理,应用型人才素质的构成要素从大的方面就分为两个部分,即称之为人才所必须具备的素质与从事特定职业,做应用性之事相联系的素质。”[3]系统是否能够组织有序地运行取决于内部各要素能否真正做到彼此之间协调配合。在现行社会分工及教育改革的时代背景下,如何使法律人才的功能价值最大化关键在于其自身素质构成的基本要素和组织结构。
1.卓越法律人才的素质构成要素
卓越法律人才的素质构成是在普通人才素质构成的基础上更加注重专业性。普遍意义上的人才素质构成包含内在修养和外在能力两个方面的内容:尽管各类人才所侧重培养的能力有所差别,但无论归属于何类人才,其素质要素在各个专业领域基本上是共通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核心价值集中体现在其是否真正具备熟练处理各类法律实务的能力,这主要取决于法律专业素养。因此,卓越法律人才的素质构成要素可划分为普遍意义上的内在修养、外在能力和具有明显区分特征的专业素养三个方面。
2.卓越法律人才的内在修养
内在修养是以个体内心的价值标准为衡量尺度,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内在修养是由道德观念等非智力因素构建而成的,具体可归结为:精神意志、道德素质、政治素质、文化素质等。内在修养在功能上体现为做人的层面,具有主观性、稳定性、历史性等特征。这就要求法律人才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时刻以清醒的头脑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鉴别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在各种利益诱惑面前洁身自好,在强权压力面前无所畏惧,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
3.卓越法律人才的外在能力
外在能力是人们在日常的社会交往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具体包含两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方面体现在学习工作上,指的是对问题的发现及分析解决能力、对信息的获取及利用能力等;另一方面体现在人际交往上,具体指组织协调能力、管理决策能力、执行能力等。外在能力在功能上体现为做事的层面:具有多变性、后天性、区别性等基本特征。法律人才首先要具有强健的体魄和积极的心态,这样才能在学习和工作上有所成就。其次要善于在社会交往中实现有效的沟通,勇于在挑战面前不断突破,在机遇面前实现自我。
4.卓越法律人才的专业素养
专业素养是指法律人才在专业领域的知识结构和技能水平。具体包括知识储备、逻辑思维、方法技巧三方面的内容。专业素养在功能上体现为应用性之事的层面,具有不可复制性、发展性等特征。法律人才既要具备扎实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又要掌握熟练的职业实践技能;不仅注重强化专业学科领域的知识积淀,还要习惯于用专业的法律逻辑思维处理各种问题,以独特的法律视角和敏锐的洞察能力解决纠纷。
卓越法律人才素质构成的三个基本要素相互补充,协调统一。“复合型人才具有多学科的知识,但这些知识绝非松散而没有联系,而是相互交叉、融合,形成新的知识,并成为新的思维方法和综合能力的萌发点。”[4]内在修养为法律人才的成长奠定了稳固的精神基石,对其内心道德标准、政治思想觉悟和法律职业态度产生了深远影响;外在能力则以其明显的多变性和后天性为法律专业素养的形成提供了根本前提;专业素养是在长期专业化的学习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具有持续性的优势,其源自于人的内在修养,又通过外在能力具体展现出来。
(二)卓越法律人才的素质构成结构
结构指的是系统内部各个要素之间的相互搭配和排列方式。卓越法律人才的素质结构如何呈现关键要明确其素质要素之间的排列顺序和组织形式两个方面的内容。
1.卓越法律人才素质的排列顺序
人才素质表现为在具备专业素养的基础上为人处事时内在修养与外在能力的有机统一。考虑二者的逻辑顺序,理应将内在修养置于首位。尽管社会名流各自的成功途径不尽相同,但却分享着共同的处世哲学。“法律是一门与人打交道的学问,没有对人的终极关怀,没有足够的人文素养,很难成就一名优秀的涉外法律人。”[5]在这个物欲横流的时代,法律人才不必非要三省吾身,但首先需要做到的就是坚守自己内心的道德底线。外在能力则排在素质构成的第二位。在学会做人的基础上才能有足够的能力掌握处理事务的方式方法。做事做学问最为关键的是要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道路模式。最后,在具备了优质的内在修养和足够的外在能力基础上,能够胜任相关岗位的具体工作则取决于是否具备充足的专业素养。人才素质的结构顺序符合法律人才成长过程的内在规律,充分体现了劳动力市场对法律人才的时代需求。
2.卓越法律人才素质的组织形式
卓越法律人才素质结构的组织形式指的是将各种素质要素有机组合所呈现的具体形态。从功能作用角度分析,可分为直接和间接两种组织形式。直接的组织形式是通过固定模式的课程体系向学生输送法律专业的基础理论。间接的组织形式则侧重于利用课堂之外的方式,从学风建设、实习培训、师资配备及图书馆资源等各个方面潜移默化地对学生进行素质渗透。前者在教学课程与专业素养的形成之间体现出了明显的对应关系,而后者则更加注重学生实践能力和学习创新能力的培养。
因此根据对卓越法律人才素质结构的具体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认识到,人才内在修养和外在能力这两类素质要素通常外化于人的知识结构,而法律人才专业素质的形成则主要以传统的课程教学为载体,通过常规的知识传授来满足学生长期稳定的学习预期。同时,由于人才素质构成要素有可能随着社会时代的变迁发生变化,而各个院校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卓越法律人才素质的组织形式不可避免地具有时代性和多样化的特征。
三、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
随着全球政治经济交流的进一步加深,社会对法律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职业类型为标准,法学教育主要致力于培养两种专业化人才。一种是主要通过通识教育培养出的法学专家等学术型人才,另一种是通过一定的职业教育培养出的律师、法官等实践型人才。前者通常按照法学教育的不同深度加以区分。后者侧重于以就业为导向提高学生的社会竞争力。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偏重于通识教育,使学生通过课堂学习提高逻辑判断和是非分辨等能力。但针对职业教育的学科体系还未成熟。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实施过程中应增添相应的环节来确保学生法律实践能力提高。
(一)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的特征
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是三维的。这三个具体的维度分别以贯穿人才成长路径的时间纵轴,有助于专业素质培养的知识横轴和配合社会市场用人机制的需求竖轴为界限划分。纵向维度需以人才素质构成要素之间的互动关系作为出发点;横向维度要遵循人才培养的规律,突破与就业市场需求不相符合的培养模式;竖向维度则强调各院校能够及时对就业形势做出准确反应,为社会及时输送高质量的人才资源。
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是多元的。如何既为学生今后的法学研究打下坚实系统的法学理论基础,又为他们将来从事相关法律职业提供基本的方法和技能,是培养模式在完善过程中需要兼顾解决的主要问题。同时需要明确的是,制约人才培养模式的关键因素是具体的人才素质要素,市场需求的差异性决定了素质要素数量和组合上呈现出的多样性特征,因此与人才素质相匹配的培养模式也会存在多种排列方式。
(二)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的内容
当前各法学院校在课程体系的设置上存在诸多问题。“在知识方面,中国法学教育存在着两种缺陷,一是基础性不足,二是覆盖面不广。”[6]法学属于实践性非常强的应用型社会科学,因此法学教育绝非专业知识的单一性传授,而应该是覆盖社会科学甚至自然科学多个相关领域的百科全书式教育。参加此次会议的专家也普遍认识到了目前高校法学教育在课程设置上存在的各种弊端,并提出了诸如实施“2.5+1.5教育培养模式”等措施来促进课程体系改革。综合这些专家所提的意见和建议,法学教育的课程体系改革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入手:
1.通过增设涉外法律课程调整课程结构比例
在保证开设14门法学核心必修课程的基础上,增设应用性较强的课程供学生选修。同时紧跟国际形势,将培养涉外法律人才作为突破口,积极开展双语教学。通过培养学生的外语适应能力和跨文化交流能力,提高法学人才的市场竞争力。同时通过组织开展各类涉及领域广泛的前沿性学术讲座,及时获取国内和国际学术研究的相关咨询,为师生提供与国内外专家对话交流的机会。
2.将以案例分析为主的实践教学纳入整体教学计划
目前法学教育,“老师灌输型教学、学生被动型学习”的现象仍是主流,更加注重提高学生应用能力的实践教学则不被重视。与会专家普遍认为,增强实践教学的比重对于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意义深远。各院校应当将课内的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和课外的庭审观摩、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纳入整体教学计划。同时,在课程体系中引用大量生动的现实案例。案例教学的重点并非常规性的授课,而是要求学生自己通过模拟案例的解决过程理解抽象的法学原理和规则条文。
3.根据学校特色拓展非法学教育领域
在法律课程体系的安排上应因地制宜,重点突出各院校的优势,充分利用自身强项培养某专业领域的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例如一些理工科院校就可以将对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作为其法学教育的重点。同时,法学教育绝不能故步自封,非法学课程对于学生的全面发展尤为重要。因此在原有课程设置的基础上,应在新生入学的前几个学期适当开设如哲学、自然科学导论、宗教学、心理学等非法学类的课程来丰富法律人才的知识储备。
四、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保障机制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需要一定的保障机制来维护整体运行。该计划运用系统的理念和方法整合各部门力量,使培养结果最大程度地与人才培养目标相适应、与社会需求相适应。
(一)加强校外法学实习基地建设
实习培训对学生从校园走向社会,实现自身角色转换起到了重要的纽带作用。学生只有身临其地切实体验法律实务工作的操作流程,才能以积极的心态走向工作岗位。岗前培训做得好即可实现双赢,不仅能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还有助于提高实习单位的工作效率。因此应在教学过程中加强校外法学实习基地建设,每学期选派学生到实习单位亲身体验法律实践的各个环节,实现庭审观摩、专业实习、法律援助、社会调查的常规性运作,促使院校与实务部门共同设计实践教学机制。
(二)完善质量监控、师资保障和经费保障机制
首先,制度的完善需要配合以合理有效的监控机制,卓越法律人才的质量监控机制应根据不同层次上法律人才的素质要求灵活运行。不仅要建立教学质量监控制度,对教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反馈。还要采用过程与结果的双重评价标准,通过为学生建立日常档案做出相应的学期总结和实习评价,及时考察和纠正学生的学习态度与工作风格。其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的贯彻落实需要良好的法学教育群体。应当建立双师型的教学指导队伍。一方面,重视校内导师的培养。学校不仅要聘请国内外专业知识渊博的法学人才任教,还要有计划地安排教师交流互访、挂职锻炼。另一方面,从实务部门邀请有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兼职授课,提高学生对法律实务的认知度。最后,法律人才培养工作是国家高等教育的组成部分,国家有义务为法律人才培养工作提供一定的经费支持。由政府和相关教育部门“提供必要的教育资金支持开展合作办学工作,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指标对高校与合作单位进行动态考核评估。”[7]
结 语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是一个开放性的计划,不只针对本科阶段,也包括硕士、博士乃至入职阶段。同时该计划也作为一项系统工程也有其侧重点,重点解决法学教育实践教学不足的突出问题。许多法律技能是学校限于师资、物质等条件无法传授的,这就需要实践教学的弥补。在明确卓越法律人才计划的实施重点后,其能否真正落实至关重要,这需要各种长效机制的保障和法学院校与司法实务部门的良好配合。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核心是以人为本,旨在激发学生学习创新和批判性反思的潜能,因此法律方法的学习也尤为重要。最后,正如张文显教授指出的,必须有法治国家的大环境,才能培养出卓越法律人才。如果没有一定的法律信仰和法治情怀,不可能成为真正卓越的法律精英。
[1]李玲,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本文是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学改革项目“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实践教学反思与创新”(2012140)、中国海洋大学本科教育教学研究重点项目“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实践教学体系研究”(2012ZD01)的阶段性成果。
[2]王晨光:《法学教育的宗旨——兼论案例教学模式和实践性法律教学模式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作用和关系》,载《法治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6期。
[3]李俊义:《应用型人才的素质结构分析——以系统科学为视角》,载《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5期。
[4]潘柳燕:《复合型人才及其培养模式刍议》,载《广西高教研究》2001年第6期。
[5]王文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与法学教学改革》,载《中国大学教学》2011年第7期。
[6]何美欢:《理想的专业法学教育》,载《清华法学》2006年第3期,第117页。
[7]廖斌:《地方高校培养卓越法律本科人才探析》,载《河北法学》2011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