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晋法学(第9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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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随着城镇化建设的逐步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流转也是大势所趋,因此构建一个可以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十分重要。然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对这一问题的处理,要综合考虑包括经济、政治、社会甚至意识形态等多方面因素。因此,对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还有很多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通过这篇文章,笔者抛砖引玉,希望能够对为更多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实践提供可借鉴的经验,并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理论研究做出贡献。


[1]山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民法研究。

[2]山西大学法学院2011级民商法研究生,主要从事民法研究。

[3]《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5]王建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7届法学硕士论文。

[6]王利明:“论征收制度中的公共利益”,载《政法论坛》2009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