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晋法学(第9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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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约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对于预约合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学者给出了不同的定义,德国法上的预约是指“缔约人据此合意,将缔结另一个债务合同的债务合同”[3]日本学者我妻荣认为:“预约是相对于正式契约的概念,是使当事人间产生将来订立正式契约的约束(债务)的契约。”[4]台湾学者史尚宽认为“预约是指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契约之契约。”[5]我国大陆学者梁慧星认为“预约是与本约相对应的概念,预约亦可称为预备合同,本约亦可称为正式合同。”[6]以上对预约的表述并无本质区别,简单来说预约即约定双方在将来一定期限内签订本约的合同,它以订立本约合同为标的,而非实际履行某些债务。

预约合同具有如下特征:(1)合意性。预约作为合同,需要双方当事人明确的意思表示一致方能达成。(2)约束性。预约被确定为一种合同,具有合同的效力,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当然的约束力,当事人一旦违约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3)独立性。预约合同是独立于本约的合同,有自己独立的标的和内容,尽管与本约有联系,但并不是本约合同的从合同,不具有附属性。(4)期限性。从预约合同的定义来看,预约合同是在将来一定期限内确保签订本约的合同,一定的期限要求体现了预约合同具有期限性,一旦本约合同成立,就不再适用预约合同中的相关条款。(5)明确性。预约应当具有明确性,太过模糊没有规定具体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并不能称之为预约合同。预约的明确性是预约区分于其他协议等的重要标准。如甲乙两公司签订预约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以每吨13000元价格订购20吨棉花,于2010年6月30日正式签订棉花买卖合同,同时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定金5万元。然而刚到6月,棉花市场价涨至15000元每吨,乙公司表示除非甲公司愿意将价格变更为14500元每吨,否则便不签订本约合同。甲公司遂向法院起诉。[7]在这个典型的案例中,双方当事人有明确的在将来一定时期订立本约的意思表示,同时该合同还具备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即标的和数量,因此,一旦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即可主张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