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交通事故处理
指导案例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诉张纪伟、金鑫危险驾驶案[1]
【裁判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纪伟(绰号“小太阳”)。因本案于2012年2月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金鑫(绰号“骆驼”)。因本案于2012年2月7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纪伟、金鑫犯危险驾驶罪,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12年2月3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张纪伟、金鑫相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乐园路99号铭心赛车服务部碰面后,张纪伟驾驶无牌的HONGDA(本田)1000CC大功率二轮摩托车,金鑫驾驶套用粤NL8406号牌的YAMAHA(雅马哈)大功率二轮摩托车,自该车行出发,行至杨高路、巨峰路路口掉头后,沿杨高路由北向南行驶,经南浦大桥至陆家浜路接人。行驶途中,张纪伟、金鑫为了追求驾驶大功率二轮摩托车的刺激,在多处路段超速行驶,在多个路口闯红灯行驶,曲折变道超越其他车辆,以此相互显示各自的驾车技能。当行驶至陆家浜路、河南南路路口时,张纪伟、金鑫遇执勤民警检查,遂驾车沿河南南路经复兴东路隧道、张杨路逃离,并于当晚21时许驾车回到张纪伟住所。民警接群众举报后,通过调取街面监控录像,锁定张纪伟重大犯罪嫌疑。2012年2月5日21时许,民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栖山路1555弄33号5B室将张纪伟抓获到案,张纪伟如实交代其伙同金鑫追逐竞驶的犯罪事实,并向民警提供了金鑫的手机号码。2012年2月6日21时许,金鑫接公安机关电话后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张纪伟、金鑫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提请审判。
被告人张纪伟、金鑫在庭审中对上述指控无异议。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2012年2月3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张纪伟、金鑫相约驾驶摩托车出去“接人、跑跑路”、“享受这种大功率世界顶级摩托车的刺激感”,双方讲好“陆家浜路、河南南路路口是目的地,谁先到谁就等谁”,随后,由张纪伟驾驶无牌的HONGDA(本田)1000CC大功率二轮摩托车(经过改装),金鑫驾驶套用粤NL8406号牌的YAMAHA(雅马哈)大功率二轮摩托车(经过改装)从浦东新区乐园路99号车行出发,行至杨高路、巨峰路路口掉头沿杨高路由北向南行驶,经南浦大桥到陆家浜路下桥,后沿河南南路经复兴东路隧道、张杨路回到张纪伟住所,全程28.5公里,途经多个公交站点、居民小区、学校和大型超市,在行驶途中,二被告人驾车在密集车流中反复并线、曲折穿插、多次闯红灯、大幅超速行驶,当行驶至陆家浜路、河南南路路口时,张纪伟、金鑫遇执勤民警检查,遂驾车沿河南南路经复兴东路隧道、张杨路逃离。其中,在杨高南路浦建路立交(限速60km/h)张纪伟驾驶速度达115km/h、金鑫驾驶速度98km/h;在南浦大桥桥面(限速60km/h)张纪伟驾驶速度达108km/h、金鑫驾驶速度达108km/h;在南浦大桥陆家浜路引桥下匝道(限速40km/h)张纪伟驾驶速度大于59km/h、金鑫驾驶速度大于68km/h;在复兴东路隧道(限速60km/h)张纪伟驾驶速度102km/h、金鑫驾驶速度99km/h。
2012年2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张纪伟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向公安机关提供被告人金鑫的手机号码。金鑫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12年2月6日21时许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袁艺佳的证言,证人王明周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涉案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街面监控录像、截图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鉴定书,工作情况、抓获经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及车辆照片、普通摩托车粤NL8406车辆信息、车辆产品历史详细信息、陆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函调回复,二被告人供述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如何理解和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依法构成危险驾驶罪。对于因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构成危险驾驶罪的,除“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条件外,具体而言,还应符合“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法定构成要件。
关于本案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追逐竞驶。法律所规定的“追逐竞驶”,一般指行为人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或者其他目的,二人及以上分别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通行道路、城市道路或者其他道路上竞相行驶,严重影响公共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的驾驶行为。
具体到本案中,首先,从主观驾驶心态上看,二被告人到案后先后供述“一起出去晃晃、兜兜、跑跑路”,后又先后具体分别供述“自己手痒,心里面想找点享乐和刺激”、“有段时间没开过了,手痒、心里要感受驾驶这种车辆的快感,所以就一起驾车去了”、“开这种世界顶级摩托车心里感到舒服、刺激、速度快”、“享受这种大功率世界顶级摩托车的刺激感”。同时,二被告人又分别供述“只管发挥自己的驾车技能”、“在道路上穿插、超车、得到心理满足”、在面临红灯时“相信自己的操控车辆的技能闯过去不会出事”、“相信的自己的驾车技能”、“刹车不舒服、逢车必超”、“从前面两辆车的夹缝穿过去”、“前方有车就变道曲折行驶再超越”。上述供述亦得到街面监控的印证,可以反映出二被告人在本案中追求刺激、显示驾驶技能的竞技心理。
其次,从行驶路线上看,二被告人均供述行驶路线系共同自浦东新区乐园路99号出发,至陆家浜路、河南南路路口接人,以及“谁先到、谁就等谁”,此点亦得到证人袁艺佳的证言、街面监控视频印证,可以证明二被告人共同约定了竞相行驶的起点和终点。
再次,从客观行为上看,二被告人的出发地点系赛车服务部、驾驶的系超标大功率改装摩托车、为追求速度多次随意变道、曲折穿插、闯红灯、大幅超速严重违章等客观行为,进一步印证二被告人出于竞技、追求刺激的主观目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这些客观行为有在案的监控视频、截图、鉴定结论、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与二被告人多次供述也相互印证。故综上,可以认定二被告人行为构成“追逐竞驶”。
关于本案被告人行为是否属于“情节恶劣”。法律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般需结合行为人是否有驾驶资格、是否改装大功率车辆及有无合法号牌、是否大幅度超速、是否在密集路段竞驶、是否多次多人竞驶、是否引发事故及恐慌、是否抗拒或躲避执法、是否有饮酒或吸毒等导致控制力下降行为等因素综合判断,其核心应当是该追逐竞驶行为是否导致公共交通安全处于危险状态之下。本案中,二被告人虽然具有驾驶资格,但其行为是否属于情节恶劣,应根据其驾驶行为、违规程度的综合判断。第一,从驾驶的车辆看,二被告人驾驶的系无牌和套牌的大功率改装摩托车;第二,从驾驶的速度看,总体驾驶速度很快,多处路段超速达50%以上;第三,从驾驶的方式看,二被告人反复并线、穿插前车、多次闯红灯行驶;第四,从对待执法的态度看,二被告人在民警盘查时驾车逃避执法;第五,从行驶的路段看,途经的杨高路、张杨路、南浦大桥、复兴东路隧道等均系城市主干道及高架、隧道,沿途还有多处学校、公交及地铁站点、居民小区、大型超市等路段,均属车流和人流密集地段,在高速驾驶的刺激心态下和躲避执法的紧张心态下,极易引发重大恶性交通事故。上述行为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造成相当程度威胁,实际上将道路交通公共安全置于危险状态之下,故可以认定二被告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属“情节恶劣”。
综上,被告人张纪伟、金鑫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张纪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金鑫系自首,依法亦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且系共同实施正犯,不予区分主从犯。二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均已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及社会危害性,承诺不再从事危险驾驶行为,并多次表示认罪悔罪,鉴于其行为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综合考虑上述情节,依法适用缓刑。
据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于2013年1月14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纪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二、被告人金鑫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纪伟、金鑫在法定期间内未提起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陈德国交通肇事案
【案例索引】
一审: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09)海刑初字第122号(2009年9月10日)
【案情】
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德国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2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陈德国(驾驶证号420600197211257512,准驾A2)驾驶厦门振远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闽D28981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海沧区马青路由东往西行驶,行经马青路路桥公司路口左转弯时,遇直行车辆未让行,与对向车道被害人许惠艺(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证,没有佩戴安全头盔)驾驶的由西往东直行的翼AR8723号二轮摩托车碰撞而发生交通事故。肇事后,陈德国能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的调查处理,被害人许惠艺受伤后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陈德国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的主要的犯罪事实并提供担保人为其提供担保,但在随后的事故的处理阶段,陈德国却逃离厦门,直至2009年6月2日才向湖北省襄樊市公安局投案。
该事故经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沧大队认定,陈德国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行经路口左转弯时,遇直行车辆未让行,其行为在本起事故中起关键作用,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全部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许惠艺存在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与本事故的发生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被害人许惠艺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案发后,经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沧大队主持调解,陈德国所在的单位厦门振远工贸有限公司已先行同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4万元并已实际履行。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陈德国犯交通肇事罪向海沧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陈德国对被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护人认为,陈德国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能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的调查处理,其行为不属交通肇事逃逸。
【审判】
海沧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德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行经路口左转弯时,遇直行车辆未让行,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具有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情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可以成立。陈德国交通肇事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在逃跑将近三年后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亦能主动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仍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应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陈德国所在的单位厦门振远工贸有限公司已先行同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对该事故所造成的后果得到一定的补偿,对陈德国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人、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和被害人得到赔偿等相关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德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后,被告人陈德国没有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淮安市人民检察院诉康兆永、王刚危险物品肇事案[2]
【裁判要旨】
一、有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的人员,明知使用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超载运输剧毒化学品,有可能引发危害公共安全的事故,却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这种事故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危险物品肇事罪。
二、从事剧毒化学品运输工作的专业人员,在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剧毒化学品泄漏后,有义务利用随车配备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抢救对方车辆上的受伤人员,有义务在现场附近设置警戒区域,有义务及时报警并在报警时主动说明危险物品的特征、可能发生的危害,以及需要采取何种救助工具与救助方式才能防止、减轻以至消除危害,有义务在现场等待抢险人员的到来,利用自己对剧毒危险化学品的专业知识以及对运输车辆构造的了解,协助抢险人员处置突发事故。从事剧毒化学品运输工作的专业人员不履行这些义务,应当对由此造成的特别严重后果承担责任。
【案情】
公诉机关: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康兆永,男,30岁,山东省济宁市人,济宁市远达石化有限公司驾驶员,住济宁市任城区,2005年4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刚,男,38岁,山东省宁阳县人,济宁市远达石化有限公司驾驶员,住宁阳县泗店镇,2005年4月9日被逮捕。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康兆永、王刚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兆永、王刚驾驶安装报废轮胎的拖挂罐体车,超限超载运输40.44吨液氯,途中因轮胎爆裂导致交通肇事,使液氯大量泄漏。事故发生后,二人既不救助对方车辆的遇险人员,也不在现场设置任何警示标志,而是跑到现场附近的麦田里,王刚打电话报警,报警时未说明危害情况。尔后二人在麦田里观望约3小时后逃离,次日下午向南京警方投案自首。此次事故,造成485人中毒,其中29人死亡,一万余名村民被迫疏散转移,近9000头(只)家畜、家禽死亡,2万余亩农作物绝收或受损,大量树木、鱼塘和村民的食用粮、家用电器受污染、腐蚀,各类经济损失约2000余万元。康兆永、王刚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请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康兆永、王刚能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提交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报警电话录音视听资料、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书、肇事车辆检验报告、被害人尸体检验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及交通事故认定书、淮安市人民政府的“情况说明”等证据。
被告人康兆永对上述指控未作辩解,其辩护人认为:1.尸体检验鉴定结论上没有死亡时间,不能说明29名被害人是在此次事故中死亡;淮安市人民政府“情况说明”中的直接经济损失只是估算数字,不能作为认定本案经济损失的依据。因此,认定康兆永的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证据不足。2.本次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的接警人员未能问清楚事故的具体原因,以致不能及时有效地展开救助,并且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又引发液氯二次泄漏,由此造成的特别严重后果,不应由康兆永承担罪责。3.康兆永离开现场后,次日即投案自首,不存在逃逸行为。综上所述,康兆永的行为虽然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但后果不是特别严重,应当在三年以下量刑。
被告人王刚对上述指控未作辩解,其辩护人认为:1.王刚在事发后能及时报警,客观上减轻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2.王刚在事发后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王刚平时表现好,犯罪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请求法院对王刚减轻处罚。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康兆永、王刚均是山东省济宁市远达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达公司)雇佣的驾驶员,均领取了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具有从事危险品运输的专业资格。远达公司经营化工产品和原料的批发、零售,由于不具备运输危险品资质,遂与济宁科迪化学危险货物运输中心(以下简称科迪中心)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将远达公司的危险品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挂靠入户到科迪中心名下,从而取得运输危险品资质,但车辆和人员仍由远达公司经理马建国(另案处理,因危险物品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实际管理。
2005年3月28日上午,受马建国指令,远达公司驻南京车队队长张凤哲安排被告人康兆永、王刚驾驶鲁H00099号牵引车,牵引LJ-0065号拖挂罐体车,去山东省临沂市沂州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沂州化工公司)拖运远达公司销售给江苏钟山石化有限公司的液氯。3月29日上午,王刚到沂州化工公司申请装货。该公司负责销售工作的销售二部经理刘超和公司副总经理朱平书(另案处理,因危险物品肇事罪各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违反LJ-0065号拖挂罐体车的核定载重量,批准为该车充装40.44吨液氯。装车后,康兆永驾车、王刚押车,二人沿京沪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当日约18时40分,该车行至沂淮江段103KM+525M处时,左前轮轮胎突然爆裂,致使车辆方向失控,撞毁中间隔离护栏,冲入对面上行车道。LJ-0065号拖挂罐体车与鲁H00099号牵引车脱离,向左侧翻在道路上。事发时,恰有山东临沂籍驾驶员马建军驾驶鲁Q08477号半挂车在上行车道由南向北驶来。马建军紧急避让未成功,鲁Q08477号车车体左侧与侧翻的LJ-0065号拖挂罐体车顶部碰刮后冲下护坡,马建军被夹在驾驶座位中间,同车副驾驶马宇被摔出车外,后马宇帮助马建军转移至公路中间的隔离带。碰刮中,LJ-0065号拖挂罐体车顶部的液相阀和气相阀脱落,罐内液氯大量泄漏。
被告人康兆永、王刚看到液氯泄漏后,立即越过高速公路的西边护网,逃至附近麦田里。逃跑过程中,王刚用手机拨打“110”电话报警称:“有辆装危险品液氯的拖挂罐体车,在京沪高速公路淮阴北出口南15公里处翻车。”当晚,康兆永、王刚潜伏在附近的麦田观望现场抢险,约二三小时后逃离现场至淮安市区住宿,次日上午乘车逃至南京,下午向南京警方投案自首。
该起液氯泄漏事故,造成马建军、马宇及事故现场周边的淮阴区、涟水县大量群众中毒,其中马建军、张周氏等29人因氯气中毒死亡,王凯、严海浪等400余人住院治疗,陈兵等1800余人门诊留治,1万余名村民被迫疏散转移,并造成数千头(只)家畜、家禽死亡,大面积农作物绝收或受损,大量树木、鱼塘和村民的食用粮、家用电器受污染、腐蚀,财产损失巨大。
事后经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对鲁H00099号拖挂罐体车轮胎爆裂原因进行鉴定,结论为:1.该车长期在超载情况下行驶,轮胎气压高于标准压力,使轮胎刚性增大,胎冠中间部位凸出,与地面接触面积减少,受力增大,引起胎冠中央过度磨损,胎冠及花纹底部开裂,形成众多裂纹。2.由于超载引起轮胎过度变形和轮胎气压升高,在行驶中随着轮胎内部温度的升高,轮胎帘线过度伸张,橡胶复合材料的物理特性连续遭到破坏;加上轮胎胎冠原有裂纹处应力集中,在交变载荷的重复作用下,应力超过材料的强度极限,开裂处产生逐渐扩大的破坏,形成帘线与橡胶间的粘着失效,胎肩与胎冠处产生部分脱空现象,行驶中脱空部位温度过高,帘线负荷能力下降,导致帘布层折断,胎冠和胎肩爆裂。3.左前轮紧贴爆裂胎冠及胎肩的帘布层断裂的端头较为整齐,属突然爆裂所致,而其余帘布层帘线的断裂端头均发粘、发毛且卷曲,呈明显碾压所致。4.该车使用的左右前轮、第二、第三轴左后轮的轮胎花纹深度以及磨损程度,均不符合GB7258-2004国家标准,且未达到同一轴轮胎规格和花纹相同的要求。该车使用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报废轮胎,行驶中发生爆胎是必然现象。
淮安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京沪高速公路大队对交通事故责任作如下认定:康兆永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运输剧毒化学品且严重超载,导致左前轮爆胎,罐车侧翻,液氯泄漏,是造成此次特大事故的直接原因。王刚作为驾驶员兼押运员,对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安全行驶负有重要监管职责,却纵容安全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严重超载的剧毒化学危险品车辆上路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又一直接原因。事故发生后,康兆永、王刚逃离现场,应共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机动车驾驶证、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以及被告人康兆永、王刚的供述,证实康兆永、王刚有危险品运输的专业资格,被远达公司雇佣,从事危险品运输工作。
2.马建国、张凤哲、荣宗太、郜忠伟、杜本元的证人证言笔录、化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委托管理合同,证实远达公司的危险品运输人员和车辆挂靠在科迪中心,实际由马建国经营管理。
3.远达公司、沂州化工公司及科迪中心的营业执照、远达公司与江苏化建的液氯买卖合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运输通行证等书证,被告人康兆永、王刚的供述以及马建国、张凤哲、刘超、朱平书、施建国、沈守超、丁胜等证人的证言笔录,证实远达公司从沂州化工公司购买液氯销售、运输到南京的情况。
4.行驶证、拖挂罐体车使用证、液氯计划单、包装单、检斤单、代销货发票、提取代销货发票记录、照片以及刘超、朱平书、王艳红等证人的证言笔录、被告人康兆永、王刚的当庭供述,证实LJ-0065号拖挂罐体车充装介质为液氯,最大充装重量为30吨,2005年3月29日LJ-0065号拖挂罐体车实际装载40.44吨液氯。
5.“110”接警单、王刚报警电话录音、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队情况说明以及被告人康兆永、王刚的当庭供述,证实2005年3月29日下午,康兆永驾驶并由王刚押运的拖挂罐体车行驶至京沪高速路淮安段时,因左前轮胎爆胎而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液氯大量泄漏;康兆永、王刚在现场附近的麦田观望,王刚仅用电话报警,没有留在现场救助对方车辆上的人员和协助警方进行事故处理,直至次日下午到南京警方投案。
6.被害人马宇的陈述笔录,证实马建军驾驶的货车与对面车道上冲过来的车辆相撞,己方车辆冲下路边护坡,后马建军与自己均被对方拖挂罐体车泄漏的气体毒害,马建军中毒死亡,当时对方车辆无人前来救助,自己因被救护人员及时送往医院抢救才脱险。
7.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以及证人宋剑峰的证言笔录,证实事故现场位于京沪高速公路沂淮江段103KM+525M处,鲁H00099号牵引车左前轮胎爆裂泄气,牵引车与拖挂罐体车脱离,拖挂罐体车左侧翻在上行车道,罐顶部液相阀、气相阀脱落,液氯泄漏;鲁008477号解放半挂车冲入公路护坡,车上装载的空液化气钢瓶散落在护坡及边沟。
8.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鲁H00099号车左右前轮、第二、三轴左后轮使用的轮胎均为报废轮胎,发生爆胎是必然现象。
9.淮安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京沪高速公路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康兆永、王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共同负事故全部责任。
10.淮安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出具的检验鉴定报告,证实LJ-0065号拖挂罐体车顶部的气相与液相阀根部与罐体连接的螺栓断裂,阀门脱落,造成罐体敞口,氯气大量泄漏。
11.法医检验鉴定结论及照片、公安机关和有关村委会出具的被害人身份证明、被害人唐广庭、宋宝国、赵龙广、刘琴、冯林、徐敏军、张中军、唐广国、周成虎等人的陈述笔录、医院病程记录等,证实马建军、张周氏、唐爱国等29名被害人因氯气中毒死亡,唐广庭、宋宝国、赵龙广等人中毒后到医院救治。
12.淮安市人民政府的“情况说明”,证实此次液氯泄漏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相关群众人身及财产损失的情况。
13.淮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评估报告、交通事故车损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鲁008477号车损为64532元、石油液化气钢瓶损失为57541.5元。
以上证据经质证、认证,足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控辩双方一致确认被告人康兆永、王刚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况下,本案争议焦点是:康兆永、王刚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属于严重还是特别严重?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涉及的危害社会后果,是道路运输过程中的交通事故导致液氯大量泄漏造成的。液氯,是《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中列明的剧毒危险化学品。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首先应当看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其次看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再次看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
本案发生于2005年3月29日,当时与道路运输液氯行为相关的法律和管理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第二款规定:“运输危险化学晶的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被告人康兆永、王刚分别领取了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证明二人了解道路运输液氯的安全知识,有从事道路运输液氯的专业资格,同时也证明在道路运输液氯的过程中,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都随车配备。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三款规定:“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车辆必须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根据查明的事实,LJ-0065号拖挂罐体车核定的最大充装重量为30吨液氯,而本次事故发生前实际充装了40.44吨液氯,严重超载;牵引LJ-0065号拖挂罐体车的鲁H00099号车,使用了多个应当报废的轮胎,以至在行驶中左前轮爆胎,方向失控,酿成交通事故。被告人康兆永、王刚都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要求,不仅了解且有一定实践经验;二人还持有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对用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运输液氯可能发生的危险,二人事先有充分的认识。但是,康兆永仍驾驶着存在安全隐患且严重超载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王刚作为危险品运输的专业押运人员,不尽监管职责,纵容康兆永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的行为。二人明知他们的行为有可能引发危害公共安全的事故,却轻信能够避免,以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二人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作为专门从事剧毒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被告人康兆永、王刚对液氯泄漏后的危险性是十分清楚的。交通事故导致液氯泄漏后,康兆永、王刚有义务利用随车配备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抢救对方车辆上的受伤人员,在现场附近设置警戒区域,有义务及时报警,并在报警时主动说明危险物品的特征、可能发生的危害,以及需要采取何种救助工具与救助方式才能防止、减轻以至消除危害,有义务在现场等待抢险人员的到来,利用自己对剧毒危险化学品的专业知识以及对运输车辆构造的了解,协助抢险人员处置突发事故,尽量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但在事故发生后,康兆永、王刚不但未尽以上应尽的义务,反而迅速逃离现场。王刚虽然在逃离途中通过电话报警,但报警时未说明需要其说明的情况。抢险人员到来后,二人未协助抢险,而是在附近的麦田里观望,以致此次液氯泄漏在极短的时间内迅速衍化为重大公共灾难事件。康兆永、王刚的行为,与本案的特别严重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当对本案的特别严重后果承担责任。康兆永的辩护人提出,警方接警时未能向报警人问清楚事故具体原因,抢险时处理措施不当造成液氯二次泄漏,扩大了危害后果,故本案的特别严重后果与康兆永的行为无关,不应由康兆永承担罪责。该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指挥、领导工作,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在本案液氯泄漏事故发生后,淮安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指挥和领导职责,立即采取必要措施营救受害人员,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对受害群众的人身及财产损失情况进行调查,组织相关方面专业人员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出具“情况说明”。淮安市人民政府的“情况说明”,是其履行法定职责的结果。“情况说明”反映的众多人员中毒和财产损失巨大等事实,客观存在;但“情况说明”中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是由评估产生的,尚需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起诉书在没有提交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根据“情况说明”提供的数字指控本次事故造成各类经济损失为2000余万元,对这一具体数额不予确认。根据法医鉴定,29名被害人均死于氯气中毒。法医鉴定中虽然没有29名被害人的具体死亡时间,但基于29名被害人均是在本案的液氯泄漏后死亡,死因又是氯气中毒的事实,足以认定29名被害人的死亡是被告人康兆永、王刚运输液氯肇事的行为所致。据此,对康兆永的辩护人所提不能以“情况说明”中的数字认定本案经济损失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其所提不能认定29名被害人在此次事故中死亡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被告人康兆永驾驶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机动车超载运输剧毒危险化学品液氯,被告人王刚不尽押运职责,纵容康兆永实施上述违法行为,二人共同违反毒害性物品的管理规定,以致在运输中发生液氯泄漏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事故发生后,二人不尽救助对方受伤人员、设置警戒区域和协助抢险人员处置事故的法定义务,而是逃离现场,致使损害后果特别严重,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二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事故发生的次日,被告人康兆永、王刚向公安机关投案,投案后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对康兆永、王刚,依法可从轻处罚,王刚辩护人所提王刚有自首、报警和认罪态度好等情节的辩护意见,应予采纳。但是根据康兆永、王刚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只能从轻处罚,不能减轻处罚,故对王刚的辩护人关于应减轻处罚,以及康兆永的辩护人关于应在三年以下量刑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据此,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21日判决:
被告人康兆永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被告人王刚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抗诉,被告人康兆永、王刚也未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文书范本·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法律文书(式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二○○九年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法律文书制作及使用说明
一、一般要求
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相配套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法律文书,各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对其进行完善,但不得减少或者修改文书要件。
2.文书由各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印制,并统一监制和管理。除民警现场执法时制作的文书外,其他处理交通违法行为需要制作的文书,应当使用计算机打印。有条件的地方,民警可以打印现场执法使用的文书。
3.印制文书、表格使用的文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违法停车告知单和军车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抄告通知书采用80×l50毫米的版心尺寸制作。
5.其他文书用纸幅面尺寸采用标准A4型纸,文书页边与版心尺寸:
文书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文书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不含页码)。
6.文书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存字迹的钢笔、毛笔等填写或者使用打印机打印,做到字迹工整、清晰,各项内容填写完整、准确。
7.印制文书时,文书中注明的“(此处印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处,印制使用该文书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名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处,印制时不印制文字,由使用该文书的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盖印章。“X”处填写制作文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代字。“[ ]”处填写年度,“第 号”处填写文书的顺序编号。“编号:”处统一印制文书编号。文书编号要使用统一编号规则:文书编号长度为16位,第1至6位为执法机关代码,第7位为文书类别,第8至15位为流水号,第16位为校验码。“(地方性法规)”处,印制地方性法规的名称。
8.文书的编号,印在该文书名称下一行右侧。
9.文书所留空白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附页也应当按照文书所列项目要求制作,涉及当事人陈述、意见等内容的,应当由相关人员签名或者捺指印。
10.文书中出现多个“□”,表示有多个内容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前的“□”内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号等号码处除外)。
11.“当事人”或者“被处罚人”栏,属于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填写违法行为人机动车驾驶证登记的姓名。属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填写违法行为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属外国籍或者少数民族的人员,应当写明其汉语音译名,必要时,可以在汉语音译名后注明其使用的本国或者本民族文字姓名。未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无机动车驾驶证的,填写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姓名。无有效身份证件的,填写当事人(被处罚人)提供的姓名,并在备注栏注明“未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12.“联系方式”栏填写当事人有效的联系方式。
13.当事人和机动车基本信息按照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内容填写。未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无机动车驾驶证的,填写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上记载的信息。
14.违法行为时间应当填写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具体到时、分,证据材料上有明确的违法时间的,文书记载的时间应当与证据材料载明的时间一致;违法行为地点应当填写违法行为的具体地点(按照文书记录能够准确定位违法行为发生的地点)。
15.文书中有“/”作为选择的,将未选择的内容用横线划去。
16.复议和诉讼机关应当写明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罚款缴纳银行、复议和诉讼机关可以在印制时统一印制,或者由领用单位统一填写。
17.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备注”栏注明。
18.文书送达后,应当请受送达人在附卷联签名,注明送达日期。代理人代领的,应当提供当事人签名的书面委托证明,并由代理人签名,注明代领日期。
19.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案件,按编号50份合并装订为一档;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违法案件为一案一档,但一人同时有多个违法行为同时被处罚的,可以合并为一档。
20.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的案件档案和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案件档案保管期为二年;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者行政拘留的案件档案保管期为五年。但案件相关法律文书未送达、重大信访案件、行政处罚未履行或者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的档案保管期限,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二、具体要求
21.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式样一),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一般程序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使用的文书。“证据”栏填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证据名称。“根据”后填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项。处罚信息处填写处罚种类、具体内容。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应当注明机动车驾驶证是否转递,并填写到期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时间、地点。“被处罚人签名”栏由被处罚人签名,并注明签名时间。被处罚人的交通违法被记分的,应当注明分值。
2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式样二),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简易程序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使用的文书。法律依据处填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项。当场缴纳罚款,仅适用于在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乘车人等有依法可以当场缴纳的情形时收缴当事人的罚款。“被处罚人签名”栏由被处罚人签名,并注明签名时间。“交通警察”栏由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交通违法被记分的,应当注明分值。
23.公安交通管理撤销机动车登记/驾驶许可决定书(式样三),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3条规定,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时使用的文书。
2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式样四),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使用的文书。法律依据处填写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项。“当事人对本凭证记载内容有无异议”栏,当事人无异议的,应当填写“无异议”;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写明异议的具体内容。“当事人签名”栏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栏由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的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25.返还物品凭证(式样五),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返还被扣车辆、证件的文书。“当事人’’栏填写被扣留物品或者车辆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扣留事由填写扣留物品或者车辆的违法行为及扣留时间。填写返还物品类别时,应当在返还的物品前的“□”内打√,并在空白处填写所返还物品或者车辆的具体信息;在不属于返还范围的物品前的“□”打×。当事人(或者物品所有人)应当在确认返还物品后签名并签注具体时间,填写居民身份证件(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由代领人代领的,应当提供经过公证的当事人书面委托证明,由代领人签名,填写居民身份证件(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注明代领日期。
26.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式样六),适用于需要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现场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或者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机动车驾驶人告知违法事实,并通知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所适用的文书。“当事人对本通知书记载内容有无异议”栏,应当在当事人接受处理时,请当事人填写,并在“当事人签名”栏签名。当事人无异议的,可填写“无异议”;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填写异议的具体内容。“交通警察”栏由制作通知书的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27.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式样七),是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等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未申请不转递的,将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使用的文书。
28.违法停车告知单(式样八),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违法停车,且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时使用的文书。车辆基本信息根据实际填写。违法停车时间填写所拍摄的违法停车照片载明的时间。违法停车地点填写违法停车的具体地点。
29.军车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抄告通知书(式样九),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民警纠正军车交通违法、处理军车交通事故后,根据军车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抄告制度,向部队抄告军车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使用的文书。
本式样未规定的文书式样,适用《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06]21号)所规定的文书式样。例如:依法排除妨碍的,可以适用《责令限期通知书》。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法律文书(式样)目录
1.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3.公安交通管理撤销机动车登记/驾驶许可决定书
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5.返还物品凭证
6.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7.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
8.违法停车告知单
9.军车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抄告通知书
式样一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X公交决字[ ]第 号
被处罚人: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机动车驾驶证/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____________准驾车型:___________
发证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车辆牌号:__________________车辆类型:__________________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________年___月___日___时___分,在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实施_______________违法行为(代码___)。
以上事实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证据证明。
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决定给予:
□罚款__________元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__________银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暂扣机动车驾驶证___月 机动车驾驶证是否转递:□是 □否______年___月___日后到__________________领取。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___________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被处罚人签名: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备注:_______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记____分
一式三份,一份由被处罚人交银行,一份送达被处罚人,一份附卷
注:未作罚款处罚的,银行联不交被处罚人
式样二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
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编号:
被处罚人_________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
机动车驾驶证/居民身份证号码:□□□□□□□□□□□□□□□□□□
准驾车型: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车辆牌号:___________
车辆类型:_____发证机关:____________省(区、市)____________市
被处罚人于_______年___月___日___时___分,在__________
________实施__________________违法行为(代码___)违反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___条第___款第___项的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___条第___款第___项的规定;
□(地方法规)第___条第___款第___项的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___条第___款第___项和(地方性法规)第___条第___款第___项,决定处以:
□警告 □___元罚款。
□当场缴纳罚款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_____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__________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交通警察(盖章或签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被处罚人签名: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备注:_______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记___分
一式三份,一份由被处罚人交银行,一份送达被处罚人,一份存档
注:未作罚款处罚或者当场收缴罚款的,银行联不交被处罚人
式样三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
公安交通管理撤销机动车登记/驾驶许可决定书
X公交撤字[ ]第 号
当事人: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机动车驾驶证号:________________准驾车型:__________________
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__________________发证机关:__________________
机动车所有人:_________________车辆牌号:_________________
车辆类型:__________________发证机关:__________________
因当事人有《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3条的情形,决定撤销:
□机动车登记
□机动车驾驶许可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_________
___________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当事人签名:_____________年 月 日
备注:______________
一式二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附卷
式样四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编号:
当事人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机动车驾驶证/居民身份证号码:□□□□□□□□□□□□□□□□□□
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
发证机关:_______省(区、市)________市 准驾车型____________
车辆牌号:________________车辆类型:______________
当事人于___年_月_日_时_分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实施______________违法行为,(代码_______),根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___条第___款第___项;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___条第___款第___项;
□(地方性法规)第___条第___款第___项。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扣留机动车 □扣留非机动车
□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扣留机动车行驶证
□收缴物品
□检验血液/尿样 □拖移机动车
请持本凭证在15日内到______接受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___
__________申请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当事人对本凭证记载内容有无异议:__________
当事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备注:________
本凭证同时作为现场笔录
一式二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附卷
式样五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
返还物品凭证
编号:
当事人___________:
现返还在________年___月___日,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行为,被扣留/移至___________的以下车辆或者物品:
□车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机动车驾驶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机动车行驶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物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当事人/物品所有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居民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领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居民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备注:__________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一式二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附卷
式样六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编号:
当事人: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机动车驾驶证/居民身份证号码:□□□□□□□□□□□□□□□□□□
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
发证机关:__________省(区、市)__________市 准驾车型:__________
车辆牌号:_________车辆类型:_________
当事人驾驶/你(单位)所有的牌号为__________、车辆类型为__________的机动车,于________ 年___月___日___时___分,在____________________,实施____________________违法行为(代码___)。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___条第___款___项;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___条第___款___项;
□(地方性法规)第___条第___款___项。
请于15日内携带本通知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到_________________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__________
当事人对本通知书记载内容有无异议:_____
当事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备注:__________
本通知书同时作为现场笔录
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附卷
式样七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
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
X公交转字[ ]第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交通警察支队:
当事人于________年___月___日___时___分,在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实施____________________违法行为(代码______),
被:□暂扣机动车驾驶证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记_____分 □累积12分后考试合格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当事人基本信息:
姓名: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机动车驾驶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证机关:________________
特此通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一式二份,一份转递,一份附卷
式样八
违法停车告知单
编号:
车辆牌号:__________________车身颜色:________________
车辆类型:□大型客车 □小型客车 □大型货车 □小型货车
□摩托车 □其他
号牌颜色:□黄色 □蓝色 □黑色 □其他
违法停车时间:________年___月___日___时___分
违法停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机动车在上述时间、地点停放,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的规定,请于3日后15日内持本告知单,到___________________
接受处理(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机动车所有人登记的住所地址或者联系电话发生变化的,请及时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备案。
一式二份,一份贴于机动车上,一份附卷
式样九
军车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抄告通知书
编号: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机动车驾驶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车辆所属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证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车牌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年___月___日___时___分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因发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特予抄告。
机动车驾驶人(签名):________备注:________
交通警察(签名):_______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交通违法,不需要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警察签名一式二份,一份送车辆所属单位,一份附卷
[1]《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2期(总第206期)
[2]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