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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票儿童受了伤 公交公司应赔偿
经典案例
2001年4月的一天,4岁的男孩王某跟随父亲一起去走亲戚。他们在居民区前坐上一辆公交汽车,上车后身高不足1米的王某端坐在父亲膝盖上。乘务员卖票时,要求其父给付一张半车票的费用,但王父以王某未另占座位为由,只给付了一张车票费,乘务员未再吱声。当车行至一拐弯处时,因驾驶员操作失误,造成公交车与大树相撞,车上多数乘客有不同程度的受伤,正在打盹的王某立刻从父亲膝盖上摔了下来,鼻部鲜血直流。后经乘务员拦车,将王某和其他受伤乘客一道送往医院进行了治疗。王某被诊断为:鼻骨骨折,面部软组织挫伤,花去医疗费1236元。事发后,王父多次向公交公司索要医疗费未果,引起诉讼。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属于依法免票的乘客,与购票乘客地位相同,对其受伤造成的损失公交公司亦应予以赔偿。遂依照《合同法》第302条和《汽车旅客运输规则》第22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公交公司赔偿原告王某1236元。
法律解析
《汽车旅客运输规则》第22条规定,成人及身高超过1.3米的儿童购买全价票。持一张全价票的旅客可免费携带1.1米以下儿童一人乘车,但不供给座位;携带免费乘车儿童超过一人或要求供给座位时,须购买儿童票。本案中,原告王某属于依法免票的乘客,与购票乘客地位相同,对其受伤造成的损失也应予以赔偿。根据《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302条,《汽车旅客运输规则》第2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