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衣柜甲醛超标 消费者患肾炎获赔
经典案例
2003年10月,王某在某家具有限公司的家具城内租赁摊位,注册成立了个体工商户甲经营部,自行购买有关木材并制作成家具进行销售。家具城收取王某每月摊位费450元、服务费300元,并收取了3000元质量保证金。2004 年12月15日,李女士在甲经营部购买了一组六门橱,价格为1100元。王某交货后,李女士将该家具放置在自己卧室内。不久,李女士发现身体出现血点等皮肤过敏症状,遂到南京市皮研所检查治疗,被诊断为“过敏性紫癜”,在服药后症状有所好转。2005年6月,李女士前述症状再次出现,便到江苏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时间为2005年6月10日至25日,被诊断为“紫癜性肾炎”。王某为李女士垫付了3900元医疗费等费用。2006年5月31日至6 月28日,李女士另在江苏省中医院住院治疗。
2005年6月,李女士委托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诉争家具的甲醛释放量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测。质检所向李女士出具了一份《检测报告》,结论为甲醛释放量不符合GB 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规定的要求,甲醛释放量的技术要求为≤1.5mg/L,实测结果为3.0mg/L。
2006年5月,王某自行注销了甲经营部,并退出被告家具城内的租赁场地。2006年8月,李女士向法院起诉,将家具城和王某告上法庭。2007年5月,王某以家庭困难等为由向家具城申请退还质量保证金,家具城予以退还。
审理中,李女士申请对其紫癜性肾炎与诉争家具质检有无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法院依法委托南京鑫盾司法鉴定所对此进行鉴定,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书》的审查意见为:过敏性紫癜的发生,除了与环境因素(气候、花粉、食物、药物、化工原料等)相关,其本质是由于肌体的免疫系统功能紊乱,与自身的过敏性体质密切相关。李女士所患肾炎与甲醛超标的六门橱之间并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但是甲醛作为一种明确的刺激性毒物,不排除其是发病及导致病情加重的诱因。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所患紫癜性肾炎与甲醛超标的诉争家具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被告王某制作、销售甲醛超标的不合格产品,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李女士自身的过敏性特异体质,也是所患疾病发生的必不可少的一个原因,它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原因力,应当适当减轻被告王某的侵权赔偿责任。家具城对于被告王某不能赔偿上述款项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07年11月,法院对这起因家具甲醛超标引发的人身损害纠纷作出判决,家具城和家具制作、经销商赔偿消费者2万余元。
法律解析
甲醛是一种刺激性毒物。生活在甲醛超标的环境中,不仅能使患者的病情逐渐加重,还能使健康人患上难以治愈的疾病。本案中,李女士所患肾炎与其购买的甲醛超标的家具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对此王某应当承担部分侵权赔偿责任。同时王某作为在某家具城经营的个体户,家具城对其产品质量应当承担一定的保证责任。但本案中由于王某的质量保证金已经被其收回,因此家具城仅在其无法承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补充赔偿。李女士自身的状况是造成病症的根本原因,故也应分担部分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31条的规定,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31条,《侵权责任法》第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