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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新房患上血液病 装修公司被判赔偿
经典案例
2001年10月,栗某欲对其约60平方米的住房进行装修。经联系,南京某建筑装饰公司承接了这项业务。2002年1月上旬装修结束,栗某为此支付了24900元的装修费。没几天,栗某一家喜气洋洋地住进了新居。不料两个月后,栗某和他的母亲同时患上了难以治愈的再生障碍性贫血。同年8月,栗某向南京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申请对其新房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结果为甲醛超标21倍,氨超标12.6倍,TVOC超标3.3倍。于是,栗某认为某公司在装修过程中使用劣质材料,造成其住房内充斥大量有害气体而直接导致其和其母亲患上再生障碍性贫血。在与装修公司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30万元,其中精神损失费10万元。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装修工程是包工包料的,故认为装修公司的行为造成了原告居住环境的污染。同时也认为,栗某仓促入住也不对,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2003年8月,法院作出判决,由装修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5万余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
法律解析
作为有资质的装修公司承揽人,应当知道采用劣质装修材料会造成室内甲醛超标,导致人身损害的不良后果。而本案中,该装修公司却仍然采用了劣质的装修材料,结果使栗某的新家中空气指标严重不合格,导致栗某和他的母亲同时患上了难以治愈的再生障碍性贫血。对此,该装修公司应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栗某也应当知道不能在装修后马上入住,对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31条的规定,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3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0条,《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3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