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生活常见案例大讲堂:物权纠纷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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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下车忘带物 司机侵占索报酬

经典案例

2013年4月19日下午,杨某乘坐出租车回家,到家下车时将装有身份证、金戒指、手机、5400元现金等物品的皮包遗忘在了车上,待其记起该皮包时,车已经开出了一段路程。杨某立即租车追赶,但没有追上。后来杨某找到了车主田某的联系电话,在杨某的苦苦哀求之下,田某才勉强答应将身份证、结婚证退回给杨某,而5400元现金则作为感谢费用,还说手机已被他丢进河里了。迫于无奈,杨某只好按田某的意思写下了协议书,只取回了身份证、结婚证及金戒指,其他财物均被田某侵占。对于这一揪心之事,杨某无法释怀,于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2013年4月19日两人所签协议无效,判令田某返还杨某人民币5000元及手机一部。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2013年12月20日,法官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经调解,杨某与田某自愿达成了“4月19日两人所签协议无效、田某返还杨某现金”的调解协议。杨某的合法权益最终得到了法律的保护。

法律解析

在生活实践中,外出办事或旅游的乘客,因粗心大意将所携带的财物遗忘在车上的事件时有发生。对此,不仅乘客有义务将其捡到的财物及时寻找归还失主,作为运送乘客的司机更应当将乘客遗忘的财物保管好,并及时寻找失主,或交给当地公安部门处理。本案中的司机田某在捡到其运送乘客杨某遗忘的贵重财物后,不仅不愿归还,反而将其侵占,强行索要大额报酬,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的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故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调解,有效地维护了失主杨某的合法权益。

本案提醒:消费者外出办事或旅游时,务必要保存好自己携带的财物,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烦恼。拾物者应及时寻找失主或将其交给公安部门处理。否则,法院将强制执行。另外,根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79条,《刑法》第27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