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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母牛和小牛 失主应付饲料费
经典案例
2004年10月的一天,张某的一只临产母牛走失。张某四处寻找但没有找到。原来母牛在山上吃草时,跑到了在山坡下居住的陈某家中。陈某便将母牛拴在自家院中精心饲养,不久,母牛顺利产下一只小牛。后来,张某发现自己的母牛被陈某拾得,想要回自己的母牛及小牛。但陈某只同意归还母牛不同意归还小牛,并认为小牛是在自己精心照料母牛的情况下才出生的,小牛应归自己所有。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取得的不当利益应返还受损失的人。返还的不当利益范围,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孳息。
2005年11月,法院审结了这起走失的母牛产下牛崽,对牛崽归属产生争议的案件,法院判决拾得人陈某返还张某母牛及小牛,张某给付陈某饲料款200元。
法律解析
本案的被告陈某拾到一头母牛后,并没有寻找失主,而是将其拴在自己家中饲养,后来便产下了一头小牛。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付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陈某返还原告张某母牛及小牛,张某给付陈某饲料款200元。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7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