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得名表却丢弃 被判返还或赔偿
经典案例
2012年8月8日,邱先生在小区门口停好车开门时,磕碰到路过的唐先生,引起双方争执,继而发生扭打。事后,唐先生回到家中,发觉佩戴的手表丢失,在发生扭打的现场也没找到,查看小区视频录像,发现手表被邱先生捡走。第二天晚上,唐先生至邱先生家中要求返还手表,却被告知捡到的手表已被扔掉,唐先生遂报案。8月10日,经公安机关询问,邱先生承认在事发现场捡到一块欧米茄深蓝表盘、钢带的手表,但在事发的第二天中午,因女友觉得该表是假表,就扔进了垃圾桶,后无法找回。
2012年9月,唐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邱先生返还手表,或者按照该手表当时市场价2.88万元的80%折旧赔偿23040元。邱先生辩称,他是捡到了一块手表,但已丢掉,现在无法返还。
法槌定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判决邱先生返还唐先生欧米茄手表一块,若未能返还,赔偿唐先生损失1.6万元。唐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已有证据,可以认定邱先生拾得的手表即为唐先生遗失的手表。邱先生在拾得手表后既未通知唐先生领取,又未及时送交有关部门,而是以丢弃为由拒不返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邱先生未能返还原物,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应以唐先生实际损失为准。根据系争手表的购买发票以及手表的使用情况等相关因素,一审法院酌定若未能返还手表时被告应赔偿1.6万元,亦属合理。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解析
《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物权法》第109条和第111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邱先生拾到手表后却又将其当作假表扔掉,造成手表灭失,有重大过错,故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79条,《物权法》第109条、第11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