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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到现金还错人 真正失主找上门
经典案例
2012年10月29日下午,吕某下班回家途中拾得一皮包,内有5600元现金及一张磁卡。自小受到良好教育的她毫不犹豫地想到要归还失主,于是就站在原地等了起来,还不停地向行人打听。
随着夜幕的渐渐降临,吕某也心急起来,因为她还得赶路。此时,她发现一东张西望者,便跑过去问他是不是掉了钱包,那人说是,并表示已找了半天,吕某未加思索,便将皮包、现金、磁卡交给了他。吕某自以为做了一件好事,却没料到,次日早晨刚上班,真正失主刘某找上门来,尽管一再解释,刘某仍不予谅解,最终告上了法院。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吕某拾到遗失物后,便寻找失主,符合《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之规定,由于她的过失,将拾到的遗失物被人冒领,在客观上给失主造成了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至于她日后向冒领者追偿,则属另一法律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之规定,法院判决吕某赔钱。
法律解析
《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局等有关部门。本案的被告吕某拾到5600元现金及一张磁卡,在寻找失主,这本是一件拾金不昧的好事。然而,她却没有将拾到的钱交给真正的失主,也没有送到公安部门,反而被人冒领,的确存在重大过错,给失主造成了损害。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吕某赔钱。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79条、第106条,《物权法》第10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