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救火淹楼下 紧急避险不担责
经典案例
2012年12月10日8时50分许,一栋住宅起火,消防官兵到场用水将火扑灭,救火的水淹到了楼下住户。经评估鉴定,共给楼下居民造成19700元损失。公安局消防大队认定,火灾为二楼电褥子起火引燃被褥所致。经查,二楼住户是附近一家汽修厂的员工,是汽修厂老板刘某给员工租的宿舍。消防大队做出的《火灾事故调查登记表》中认定失火房屋“现由刘某租住”。《火灾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执上也均有刘某签字。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为房屋承租人,即便其没有实际居住,而将房屋有偿或无偿交由工人居住,其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刘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了防火安全的管理责任。与此同时,法院判决刘某可在赔偿后再找实际造成起火原因的最终责任人行使追偿权。
对此,刘某不服,要求追加消防部门为被告,如果消防官兵不救火就不会淹到楼下,故要求由消防部门承担赔偿责任。新民市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消防部门救火是在履行法律赋予的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神圣义务,是一种紧急避险行为,因此对刘某的申请不予准许。法院最终判决刘某赔偿一楼住户19700元和评估费500元。
法律解析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引起火灾的险情是由租房人刘某的员工所致。消防部门救火是在履行自己的义务,是一种紧急避险行为,且在救火过程中,采取措施适当,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不存在过错。故法院判决刘某赔偿一楼住户损失19700元和评估费500元。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2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