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一 招投标
招标投标源于政府采购,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国务院曾在《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中提出:“对一些适应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和经营项目,可以试行招标投标的办法。”这是我国招标投标制度形成的里程碑。1981年,吉林市和深圳特区率先试行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与投标,并取得良好的效果。这个尝试在全国范围内起到示范性作用。随后,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第2条提出:“大力推行工程招标承包制。要改革单纯用行政手段分配建设任务的老办法,实行招标投标。由发包单位择优选定勘察设计单位、建筑安装企业。”同年11月,以1983年实施的《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试行办法》为基础,吸收各地区、各部门试点经验后拟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2],从此全面拉开了我国招投标制度的序幕。建设工程实行招标承包制,是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促进承发包双方加强经营管理,缩短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具有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不仅在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实行招投标制度,而且在机电设备、政府采购、国外贷款、科技项目等方面也推行招投标的方式采购。此外,因工程建设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国务院于2011年11月30日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
所谓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对拟定招标项目事先发布招标公告或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公开或邀请潜在投标人参与竞标,以便从中择优选定中标人的一种经济活动。从交易采购的过程来看,它必然包括两个最基本的环节,即招标和投标。招标是指招标人以一定的方式邀请不特定或特定的法人、其他组织投标;投标是指投标人响应招标人的要求参加竞标的一种方式。
所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是指招标人在发包工程建设项目之前,应满足相应的招标条件以及依照法定的程序,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鼓励潜在的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及其他相关规定参与竞标,通过一系列招投标活动,从中择优选定中标人的一种经济活动。
所谓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是指具备相应资格、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及要求,在指定期限内投递标书,并等待开标、评标、能否中标的经济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