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结语:走在回归之路上
三十而立,专门法院站在新的历史路口。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油田法院、部分林业法院的改制已经完成。这固然是归于国家司法体系的正道,但是不是走得还不够深入?专门法院展现出特定专属管辖法律属性的原来面目,并作为司法职权专门配置的样本,在这条回归之路上探索前行,伴随着中国司法改革一路向远。
[1]2007年12月2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的讲话。
[2]未经特别注明,本书以下引用的数据和信息来源于1980~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历年工作报告,载http://www.gov.cn/test/2008-03/21/content_925627.htm。由于有些数据不全,加上分析的不同需要,文中图表截取的时间段不一致,具体时间区间请见各图表,但所有数据均在1980~2013年之间。2003~2013年数据以当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公报》为准,分别载于2004~2014年每年第3期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图3中1984、1985、1991、1996、1999年数据、图4中1984~1986,1990、1994年数据、图5中1984、1985、1987、1990、1995、1999年数据、图8中1985、1987、1989、1993、1996年数据、图9中1987、1988、1990、1993、1997年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当年中国统计公报为准,载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本章使用的网络资源均以2015年5月2日访问为准。
[3]《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421页;《汉语大词典普及本》,汉语大词典出版社2000年版,第2316页。
[4][美]曼昆:《经济学原理(上册)(原书第3版)》,梁晓民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年版,第57页;[美]坎贝尔·麦克康耐尔,斯坦利·布鲁伊:《经济学原理·问题和政策(上)第14版》,陈晓等译,第112页。
[5][英]哈耶克:“司法的目的在于维护一种不断展开的行动秩序”,邓正来译,载《法律、立法与自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6页。
[6][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390页。
[7]民众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司法需求主要体现在刑事公诉方面。
[8]死刑复核权的历史演变是一个很好的例子。1981~1983年,杀人、抢劫、强奸、爆炸等严重罪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核准;1991~1997年,毒品犯罪案件死刑核准权,先后下放给云南等6省区高级人民法院;1997年9月,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继续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2007年1月1日起,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死刑核准权下放是国家从严打击犯罪的需要,收回核准权则是保障人权、维护司法正义的需要,并且是由许多类似“佘祥林案”的案件影响和推动的。
[9]从2014年的数据来看,各类案件的增幅大约在5%~10%左右,相对平稳增长。
[10]刚性司法需求是指主体诉诸司法的愿望非常强烈,受外在因素影响小,司法很可能成为其必需品,主要表现为一审诉讼数量。
[11]弹性概念是经济学使用广泛的一个概念,它是指在一个经济函数中,因变量对自变量变化的反应程度。具体一点说,弹性是自变量变化百分之一引起因变量变化百分之几。写成公式就是:弹性=因变量变化百分比/自变量变化百分比。需求弹性则是说明在一个需求函数中,因变量对自变量变化的反应程度。在需求函数中,需求量是因变量,影响需求量的诸因素是自变量。参见[英]阿弗里德·马歇尔:《经济学原理》,廉运杰译,华夏出版社2005年版,第87~88页。
[12]以2004~2006年为例,这三年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1300余万件,诉讼标的1.97余万亿元,每件案件的平均标的额是15万余元,按照当时的诉讼费缴纳标准计算,案均诉讼费为4500元左右。2007年案均标的额大约为15万余元,按照新的计算标准,案均诉讼费为3300元左右。
[13]一审服判息讼率=(一审审结案件数-二审受理案件数)/一审审结案件数。
[14]扣除的包括一审调解和撤诉的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调解的国家赔偿案件。
[15][德]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1975年出版,第208页。
[16][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3页。
[17]一个十分典型的例子就是“严打”。前面已经分析过,政策对刑事司法需求可能产生决定性影响。
[18]例如《俄罗斯宪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法院的经费只能来自联邦预算,应能保持按照联邦法律充分而独立地进行审判。《菲律宾宪法》第八条规定:司法部门享有财政自主权,立法部门对司法部门的拨款不得比上一年度减少。《巴拿马宪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司法预算不得低于中央政府总收入的2%。
[19][美]德沃金:《法律帝国》,李常青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61~362页。
[20][美]约翰·罗伯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美国最高法院2006年度年终报告”,载http://www.dffy.com/sifashijian/jj/200703/20070308104124.htm,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5月2日。
[21][日]小岛武司:《诉讼制度改革的法理与实证》,陈刚,郭美松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46页。
[22]每一单位的司法资源对需求主体的效用是不同的,它们呈递减关系。通过先予执行解决受害人急需获得赔偿进行治疗或支付基本生活需要的燃眉之急,单位司法消耗的受害人利益最大;很多小额诉讼案件标的不大,关系当事人最基本的利益需求,司法效用要大大超过高诉讼标的类案件。
[23]归纳起来大致有:法院内部监督和层级监督;人大监督;舆论监督。参见范玉吉:“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平衡”,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张泽涛:“‘议行合一’对司法权的负面影响”,载《法学》2003年第10期;李步云,柳志伟:“司法独立的几个问题”,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3期;王雄文:“司法独立与司法权制约”,载《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
[24]为避免权力意志的专断,通过一定的程序设置,使权力的意志最终形成之前被分解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意志,在交涉和反思性整合中促成权力意志的形成。例如,陪审制度。参见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页。
[25]参见俞可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载《前线》2014年第1期;江必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载光明网http://news.gmw.cn/2013-11/15/content_9493225.htm,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6月3日;李树林:“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载《内蒙古日报》2013年12月20日,第11版。
[26]英国哲学家洛克在《政府论》中将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其中执行权是负责执行被制定和继续有效的法律的经常存在的国家权力。
[27]参见孙国华:“公平正义仿佛是治国理政的‘牛鼻子’”,载《北京日报》2014年5月12日,第18版。
[28]国家治理具有统一性,狭义国家治理对象是国家公权力运行。社会治理具有自治性,对象偏重于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的行为。正如有学者认为“法治国家之治侧重于具有统一性的国家治理,法治社会之治则承认包括公权在内的多元治理力量和治理方式的有效性并更加仰赖社会自治。”(参见江国华,王红霞:“法治社会建设论纲”,载《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1期。但在法治建设一体化的语境下,两者是”一体之两面”。由于研究对象和研究篇幅的限制,“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的严格区别不在本文的研究范围之内。
[29]“政府工作报告形成的过程和主要内容”,载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pc/11_4/2008-01/31/ content_1616825.htm,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6月2日。
[30]“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形成过程和主要内容”,载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 huiyi/dbdh/11_2/2009-03/01/content_1475558.htm,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6月2日。
[31]本章表格中加括号的数字为同类表达出现的次数。
[32]江国华:“通过审判的社会治理——法院性质再审视”,载《中州学刊》2012年第1期。
[33]美国学者詹姆斯·汤森等人曾经指出,毛泽东逝世后的中国面临着一种“制度化运动”的悖论,即改革是为了摈弃运动式的生活,实现常规化和制度化,但这一过程却是以传统的动员方式进行的。笔者认为,“严打”就是典型的“制度化运动”悖论。参见[美]詹姆斯·汤森等:《中国政治》,顾速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3页。
[34]鲁篱、凌潇:“论法院的非司法化社会治理”,载《现代法学》2014年第1期。
[35]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2012〕74号《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中写明“司法建议工作是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依法延伸审判职能的重要途径”。由于研究司法建议的文章很多,观点相对成熟,因此本书对司法建议不进一步展开讨论。
[36]李龙:“建构法治体系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工程”,载《现代法学》2014年第3期。
[37]《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2年版,第2179页;《新华词典》,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258页。
[38]回归国家学派的代表人物西达·斯考切波对此有深刻论述。参见Skocpol,Theda,“Bring the State back in:Strategies of Analysis in Current Research”,in Evans,Peter B.,Rueschemeyer,Dietrich,Skocpol,Theda,Bringing the State back,Cambridge;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5).国内有学者认为国家能力与国家治理能力具有内在相关性,国家能力的本质与内涵对国家治理能力具有借鉴意义。参见张长东:“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研究——基于国家能力理论视角”,载《法学评论》2014年第3期。
[39]“政策强调公共权威机构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威性处理,是国家和政党制定的旨在协调社会关系,避免或解决社会问题,保证经济平稳、均衡发展的方针、原则和计划的总和,包括国家管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参见齐恩平:“‘民事政策’的困境与反思”,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2期。
[40]政策内容为标准的分类与政策在报告中所处部位为标准的分类会有差别,不同领域的政策有交叉之处,例如“三农”政策可能被归入报告的经济建设部分或社会稳定部分。本章按照当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该政策所处的实际位置进行统计。
[41]“一定社会的经济关系是一个国家国情状况的最基本的构成要素,也是决定和制约国情其他方面要素的本质性的内容。一切司法国情条件只有理解了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经济条件,并且从这些社会经济条件中被引申出来的时候,才能把握该国司法国情状况的内在底蕴。”公丕祥:“当代中国的自主型司法改革道路——基于中国司法国情的初步分析”,载《法律科学》2010年第3期。
[42]“公共政策是相对于企业政策的概念,二者统称为政策,但在很多时候,我们也经常将公共政策简称为政策。”袁明圣:“公共政策在司法裁判中的定位与适用”,载《法律科学》2005年第1期。
[43]2009年2月16日出版的《求是》刊发了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题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 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文章,文中系统提出“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理念,要求人民法院“转变服务观念,树立大局意识”、“转变司法观念,树立为人民司法意识”、“坚持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坚持为人民司法,推动人民法院自身科学发展”。
[44]例如,农村社会化服务、物业服务合同、技术服务等与司法服务本身无关的内容未计入次数。
[45]参见“依法妥善处理涉及经济秩序与金融秩序的案件,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认真审理涉及农业和农民负担的案件,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载《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46]有学者认为:“虽然在实际的司法判决中,公共政策并不作为裁判的依据直接加以引用,但是它对司法机关的行为和其他社会主体的利益又实实在在地产生着广泛的影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张友连:《最高人民法院公共政策创制功能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3页。
[47]分别是1986、1987、1992、1994、1995、1996、2000、2001、2004年。
[48]有的学者认为司法解释是公共政策进入司法过程的媒介。“公共政策进入司法裁判过程的路径可以描述为:公共政策——司法政策(可无)——司法解释——司法裁判。在这一路径中,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对司法裁判提出‘社会效果’的要求,成功地将公共政策内化到裁判过程当中。”宋亚辉:“公共政策如何进入裁判过程——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例”,载《法商研究》2009年第6期。司法解释实际上也只是裁判导向的外在具体表现之一,这种裁判导向可能本身并无明确的文字形式。
[49]有学者在对含“政策”字样裁判文书的整理和研究后发现,总体而言,司法裁判活动的依据也遵循从主要依靠政策过渡到了既依靠政策又依靠法律,并进一步过渡到主要依靠法律这样的发展轨迹。参见李友根:“司法裁判中政策运用的调查报告——基于含‘政策’字样裁判文书的整理”,载《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
[50]张尚谦:“‘系统论’范式下的司法政策功能定位及其运用”,载《法学杂志》2011年第2期。
[51]关于“参与式治理”的分析可参见王锡锌:“参与式治理与根本政治制度的生活化”,载《法学杂志》2012年第6期。
[52][美]道格拉斯·C.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刘守英译,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0~13页。
[53]1988、1989、1998各年中分别有一处提到的“调解”是指国际上的外交调解,与本书所涉及的国内经济和社会生活的纠纷调解无关,因此在统计时未计入。
[54]有学者认为:“1980年代初到1990年代中后期,伴随着法治的成长,调解为法治中心的观念所抑制而受到轻视,效用明显下降。”徐昕:“‘调解优先’的司法政策应当调整——从彭宇案的调解说起”,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年3月25日,第4版。虽然这一观点在时间段的把握上与本书所展示的有一定出入,但其分析调解效用明显下降的原因可以作为解释在90年代以后调解一词在法院工作报告中出现次数大幅下降的一个依据。
[55]有学者认为:“当下司法是一种补充社会资源、承担公共责任、加强联动治理、确保社会稳定的‘安抚型司法’。”参见栗峥:“国家治理中的司法策略:以转型乡村为背景”,载《中国法学》2012年第1期。
[56]美国学者安东尼·吉登斯(Anthony Giddens)从社会变迁视角区分了两种风险类型:在工业社会以及直到今天,人类担心的都是来自外部的风险,但是在最近我们更多地担心“被制造出来的风险”。参见Giddens,A Runaway World:How Globalization Is Reshaping Our Lives,New York:Routledge Press,2000,p.45.以及杨雪冬等:《风险社会与秩序重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2页。
[57]福柯认为,西方在15和16世纪出现了司法国家转变为行政国家,逐渐治理化(governmentalized)的过程或结果。参见Foucault. Governmentality,Eugene McLaughlin,John Muncie Gordon Hughes,Criminological Perspectives:Essential Readings,London:Sage Publications,2003,p.447.
[58]近期一个典型的事例是“湖北十堰法官殴打女医生”,本来是一起医患纠纷,却因为当事人所谓的“法官”身份(其实只是一名书记员),原本并不复杂的事件步步升温,对法院公信力和形象造成伤害,不禁让人心生唏嘘感慨。参见朱明刚:《湖北十堰“法官殴打女医生”舆情分析》,载http://www. legalweekly.cn/index.php/Index/article/id/7006,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3月6日。
[59]《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401页;《新华词典》,商务印书馆2002版,第1497页。
[60]本章所指公众,包括司法(法院)系统之外的其他组织、个人、群体等各种主体。
[61]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调查报告”,载《法律适用》2007年第4期。
[62]“塔西佗陷阱”得名于古罗马时代的历史学家塔西佗,通俗地讲就是指当政府部门失去公信力时,无论说真话还是假话,做好事还是坏事,都会被认为是说假话、做坏事。
[63]这一情况直到2015年才有所好转。当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获得90%以上赞成票。参见相应年份的全国人大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草案的决议及其票数统计(来源于新浪网的新闻中心国内新闻部分,不同年份有不同的链接),载http://news.sina.com.cn/china/。未经特别注明,本书以下图表引用的数据和信息来源于相应年份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统计报表》,分别载http:// www.gov.cn/test/2008-03/21/content_925627.htm以及每年第3期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本章使用的网络资源均以2015年6月4日访问为准。
[64]2001年2月14日,沈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对《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进行了审议,经表决未获通过。参见王尧:“沈阳市人大不通过案:吹皱一池春水”,载《中国青年报》2001年2月16日。)2000年4月,青海省共和县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上作出了不予通过法院工作报告并授权常委会继续审议的决议。参见程刚:“沈阳中院事件引发深层法律问题”,载《中国青年报》2001年8月11日。2001年12月5日,陕西省澄县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在人大评议中因大多数代表不满意而未获通过。参见牛晓波:“人大监督的新指向:法院要不要报告工作?”,载《21世纪经济报道》2004年9月22日。转引自左为民:“十字路口的中国司法改革:反思与前瞻”,载《现代法学》2008年第6期。
[65]据《南方日报》2008年4月18日的报道,截至18日下午3时,由许霆的上诉代理人与中国产权法律网进行的合作调查显示,重审一审判决后,85.11%的网友认为许霆无罪。载http://www.nfdaily.cn/ bignews/hot/content/2008-04/18/content_4381597.htm。
[66]据《南方周末》2008年4月9日刊载的“彭宇疑案喧嚣未尽 惟有真相不可调解”一文报道,彭宇案一审结束后,辱骂和恐吓的电话潮水一般涌向承办法官的办公室,“相形之下,网络上的谩骂只算是浪花”。但是至今为止也没有发现该案的承办法官有任何贪赃枉法或徇私舞弊行为。
[67]据《成都商报》2008年12月30日(新闻看点:老汉向法院院长下决斗书 市委书记称必有冤屈)报道,2008年11月25日,湖南郴州55岁老人彭北京,通过博客和天涯论坛等场所,发布了一封《决斗书》,矛头直指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晓龙和执行局长郑建华,要求用最原始的丛林法则,以55岁之身与二者青壮年之躯“决一生死”,以解决有关司法遗留问题。转引自http://news.sina.com.cn/0/2008-12-30/141514959077s.shtml。
[68]Arthur T. Vanderbilt,The Challenge of Law Reform,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55,p.4~5.转引自章武生:“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最佳突破口:司法体制改革”,载《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
[69]参见“谁在投‘两高’报告反对票”,载《河北青年报》2009年3月20日,http://www.hbqnb. com/news/Html/ysyd/2009/325/6051_2.html;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调查报告”,载《法律适用》2007年第4期;左为民:“十字路口的中国司法改革:反思与前瞻”,载《现代法学》2008年第6期。
[70]“必须理性看待存在于一府两院中的腐败问题;值得一提的是当下的腐败问题,更多的是存在于党政机关而不是两院,若最高法院一名副院长(仅为副部级干部)的腐败就能使得最高法院获得更多的反对票,那么政府工作报告基本上不能通过。”参见陈健:“认真对待人大各报告的表决票数——为两院工作的一种辩护”,载http://faxuemeili.fyfz.cn/blog/faxuemeili/index.aspx?blogid=451413,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4月8日。
[71]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一项问卷调查显示,不经常接触司法的普通社会公众中,64.5%的受访者认为“个别法官违法违纪”对法官整体形象、甚至法院整体形象造成最为恶劣的影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调查报告”,载《法律适用》2007年第4期。
[72]见本书第一章第15页。
[73]以2004年至2006年为例,这三年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1300余万件,诉讼标的1.97余万亿元,每件案件的平均标的额是15万余元,按照当时的诉讼费缴纳标准计算,案均诉讼费为4500元左右。2007年案均标的额大约为15万余元,按照新的计算标准,案均诉讼费为3300元左右。
[74]关玫:《司法公信力研究》,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年),论文摘要第2页。
[75]图三阴影及箭头包围部分为传统司法制度改革;全图是包括司法形象改善在内的司法改革。
[76]廖奕:“过程与均衡:司法本质的中国语境”,载《法学评论》2009年第1期。
[77]预先形成的优势观点不仅导致个体表达的压抑和扭曲,而且会自我强化为一种更为制度化、结构性的公共观点,持有异议者或无明确认知者为免受不一致的压力都被迫假装或盲目成为这种观点的拥护者。参见李云捷、伍永亮、张同航:“从众行为的心理探析”,载《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周翼虎:“政治经济学视角下的从众模型——评库兰的偏好伪装机制”,载《社会学研究》2008年第1期。
[78]公共危机的演变实际上是危机信息扩散的一系列效应。公共危机对公众心理和行为的影响,主要是通过危机信息扩散引起的。公共危机管理实质上是一个信息收集、分析、传递、利用的信息管理过程。参见章钢,谢阳群:“危机信息管理研究综述”,载《情报杂志》2006年第25期;谢力:“从信息处理角度看应对危机”,载《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04年第6期;肖鹏军:《公共危机管理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00~147页。
[79]在普通法形成早期的英国,也曾存在某种宣扬司法的形式。巡回审判时,法官在民众集会上作一番演讲,说明巡回审判的目的和维持社会安宁的好处,这也是对王权和王室统治的福祉进行颂扬的机会。参见[英]约翰·哈德森:《英国普通法的形成——从诺曼征服到大宪章时期英格兰的法律与社会》,刘四新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137页。
[80]杨喜平:《社会资本视野下的司法公信力》,复旦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年),第88页。
[81]Rex F. Harlow,Building a Public Re1ation Definition,Public Relations Review,1976,P.76.
[82]公丕祥:“当代中国司法改革的时代进程”,载《法制资讯》2009年第2期。
[83]“社会公众在对司法个案的认识中,所注重和追求的是个案处置的实质性公正。与之不同的是,司法机构对案件的处置尚需考虑诸多的程序性、技术化要求,需要考虑法定的形式要件的完备。……此外,公众对个案处置功能的认识有时也会失之片面。通常的偏向是,重视个案评价的公平与公正,而忽略法律对未来行为的导向作用;重视个案处置在当下的效果,忽略这种处置的长远影响;重视某一种利益的保护,而忽略多方面利益的应有平衡。从法律技术角度看,公众之理与法律之理存在着一定的偏离和差异,公众判意的法律‘技术含量’相对较低。”顾培东:“公众判意的法理解析——对许霆案的延伸思考”,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4期。
[84]廖奕:“过程与均衡:司法本质的中国语境”,载《法学评论》2009年第1期。
[85]参见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布莱克(Black)言。转引自张剑秋、郭志媛:“传媒与司法的辩证关系”,载《学习与探索》2003年第3期。
[86]“从最普遍的意义上说,传播是一个系统(信源),通过操纵可选择的符号去影响另一个系统(信宿),这些符号能够通过连接它们的信道得到传播”;“传播是某个人(传播者)传递刺激(通常是语言的)以影响另一个人(接收者)行为的过程。”(奥古斯特等人,1957年);“传播是个人或团体主要通过符号向其他人或团体传递信息、观念、态度或情感。”(西奥多森,1969年);“传播确可视为一个过程,过程就是一系列的活动及运行,永远向着一个特定的目标在行动。传播不是一个被时间和空间所固定的静止的实体。传播是一个恒动的过程用以传送意义,传递社会的价值,并分享经验。”(希伯特,1974年)。参见宋林飞:《社会传播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9~12页。“政府公共关系实际上就是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一种传播方式。”参见丁煌:“论政策有效执行的合法性基础”,载《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
[87]所谓舆情,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空间内,围绕中介性社会事项的发生、发展和变化,作为主体的民众对作为客体的国家管理者产生和持有的政治态度。参见王来华:“‘舆情’问题研究论略”,载《天津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
[88]预测、防范是危机公关的基本前提,成熟、沉稳、周全应对是危机公关的基本原则,迅速动员所有资源是危机公关的基本方法。危机的避免、危机管理的准备、危机的确认、危机的控制,危机的解决和从危机中获利是危机管理的六个步骤。参见[美]诺曼·R.奥古斯丁:《哈佛商业评论精粹译丛——危机管理》,北京新华信商业风险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3页。
[89]陈卫东:“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建设公正司法制度”,载http://www.procedurallaw.cn/xsss/ zdwz/200807/t20080724_51689.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3年5月6日。
[90]参见[美]沃纳·赛佛林、小詹姆斯·坦卡德:《传播理论:起源、方法与应用》,郭震之等译,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第246页。
[91]“议程设置”(Agenda Setting)作为一种理论假说,最早见于美国传播学家M.E.麦库姆斯和D.L.肖在1972年发表的《大众传播的议程设置功能》一文:“大量不容忽视的证据己经逐步表明,在编辑和广播员们每天选放新闻时,他们在塑造我们的社会现实中起着主要的作用,……大众传媒的这一作用——影响个人认知变化、构造他们思维的能力——已经被认作是大众传播的议程设置功能。这里还可能还有大众传播最重要的影响力,即在头脑里为我们安排和组织世界的能力。”参见[美]斯蒂文·小约翰:《传播理论》,陈德民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43页。
[92]公共关系的实质就是通过不同媒介使受众感知“现实”,这种现实是介于主观现实和客观现实之间的媒介现实。媒介存在选择性和加工过程,会无形地集中于特定的角度和层面,引导人们注意现实的某些方面,而忽略可能导致受众作出不同判断的其他方面。参见郭庆光:《传播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4、225页。
[93]“在每个社会领域,从最高贵者到最低贱者,人只要一脱离孤独状态,立刻处在某个领袖的领导之下。”[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冯克利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年版,第98页。“意见通常从媒介流向意见领袖,再从意见领袖流向人群中不太活跃的部分。”张国良主编:《20世纪传播学经典文本》,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13~223页。
[94]杨治:“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以司法个案的分析为视角”,载《法律适用》2009年第1期。
[95]陶鹤山:“论舆论合力”,载《新闻知识》2002年第1期。
[96]孙长春:《司法权威的制度构建——以我国法院审判为视角》,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年),第107页。
[97]顾学松:《寻求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年),第108页。
[98]黄旦:“‘把关人’研究及其演变”,载《国际新闻界》1996年第4期。
[99]参见陈谦,孙琳:“关于西方‘把关人’研究‘复杂化’与‘简单化’的辩证思考”,载《新闻界》2002年第3期。
[100]在著名的Bridges v.California案中,美国最高法院首次适用“明显且即刻的危险”(clear and present danger)原则处理大众传播与司法活动之冲突,大法官布莱克(Black)在其主笔的判决中认为:只有存在着针对正常司法秩序的一种“极其严重的”实际恶意和一种“迫在眉睫的”险情,法院之惩罚出版物言论的行为才不失为正当。参见侯健:“传媒与司法的冲突及其调整——美国有关法律实践评述”,载《比较法研究》2001第1期。
[101]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克拉克(Clark)在Sam Sheppard案重审判决中详细列举了九种替代的方法来解决新闻报道与公正审判之间的冲突:(1)通过对时间、地点和行为方式的限制来控制新闻界在法庭上的行为;(2)将证人与新闻界隔离;(3)防止信息从当事人和警方泄露出去;(4)警告记者注意他们的报道的潜在偏向性和准确性;(5)控制,甚至是禁止双方当事人和他们的律师向新闻界发表庭外言论(未经法庭允许而发表的言论);(6)直到大家的好奇心减弱时才继续审理案件;(7)将案件移送到新闻界关注程度比较弱的地区审理;(8)隔离陪审团,阻止他们与新闻界接触;(9)如果上述的所有措施都失败了,进行一次新的审理。参见[美]唐纳德·M.吉尔摩:《美国大众传播法:料例评析〔第六版〕〔上册〕》,梁宁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58~401页。上述替代性方法可以说是对司法公关的控制和隔离原则的总结。
[102]信春鹰:“21世纪:中国需要什么样的司法权力?”,载信春鹰主编:《公法》(第三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103]宦盛奎:“专业化和地方化冲突中的林业法院”,载《法学杂志》2011年第2期。
[104]宋冰编:《读本: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4页。
[105]Howard Abadinsky,Law and Justice,Nelson Hall Publisher:Chicago,2006,p.151.
[106]宋冰编:《读本: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4页。
[107]张文显:“应将林业农垦法院纳入国家司法体系”,载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9-03/05/content_10949689.htm,2015年6月9日访问。
[108]李敏:“专门法院的回归之路——专访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相关负责人”,载《中国审判》2012年总第73期。
[109]Howard Abadinsky,Law and Justice,Nelson Hall Publisher:Chicago,2006,p.151.
[110]Howard Abadinsky,Law and Justice,Nelson Hall Publisher:Chicago,2006,p.151.
[111]付荣:“中国海事法院:问题与出路——兼论其他专门法院”,载《河北法学》2009年第5期。
[112]截止2011年6月,全国共有基层法院3115家,中级或相当中级法院394家,高级法院(分院)32家,不包括军事法院。2011年以来,全国法院受案总数均在1000万件以上,全国法院平均受案数大致在3000件以上,而海事法院的受案数基本在10000~20000件,10家海事法院平均受案数为1000~2000件。
[113]全国17个中院和58个基层法院年办案在2万件左右(包括高院指定案件)。
[114]例如,北海海事法院课题组认为该院派出法庭每年流失的应当管辖案件占受理案件数量的10%。参见北海海事法院课题组、陆英涛:“海事法院派出法庭面临的问题及对策”,载于《人民司法·应用》2010年第13期。
[115]统计日期为2012年7月2日。其后,专门法院相关公报案例数量仍然很少,远低于公报案例总数的增长率,公报案例中专门法院案例所占比例越来越低。
[116]“专门法院除军事法院外,究竟还需要设立哪些专门法院,以及专门法院的体制、职责和管辖范围等,都还缺乏经验,各方面意见很不一致。”(王汉斌在六届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上说明)
[117]尽管黑龙江省五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在林区、农垦区建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但在我国司法统一体制下,法院的设立应当由全国人大立法或者授权立法。
[118]统计时间截止2015年6月10日,仅收录代表性的工作会议及会议纪要。
[119]薛江武、赵志萍:“德国司法博览”,载《人民法院报》2002年2月11日第2版。刘诚:“德国法院体系探析”,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年第6期。何勤华:《德国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78页。
[120]曾涛、梁成意:“法国法院组织体系探微”,载《法国研究》2002年第2期。刘新魁、陈海光:“法国司法制度的特色与发展”,载《法律适用》2004年第7期。罗结珍:《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图中法院数和案件数为2001年数字,农事租约法院案件数为1999年统计。
[121][美]托尼·M.费恩:“美国法院体系的运作方式”,朱冠群译,载《山东审判》2006年第1期。
[122]Peter McClellan,Expert Evidence—The Experience of the Land and Environment Court,National Forensic Accounting Conference 2005.
[123]冷罗生:《日本现代审判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8页。
[124]程汉大:“现代英国法院制度的历史变迁”,载《中西法律传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94~98页;赵勇:“英国青少年司法体系的改革及启示”,载《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
[125]“诉讼途径专属管辖,比如《德国劳动法院法》第2条第1款规定了劳动法院的专属管辖权”。(王次宝:“我国民事专属管辖制度之反思与重构——以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一般规定为参照”,载《现代法学》2011年第5期。)“在德国和法国,专门法院的管辖是职能管辖的组成部分,因而也是专属管辖。”(李浩:“民事诉讼专属管辖制度研究”,载《法商研究》2009年第2期。)
[126][德]奥特马·尧厄尼希:《民事诉讼法》,周翠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6~57页。
[127]前者参见[美]杰弗里·C.哈泽德、米歇尔·塔鲁伊:《美国民事诉讼法导论》,张茂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80页;后者参见[美]Robert C. Casad:“论美国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刘新英译,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4期。
[128]李浩:“民事诉讼专属管辖制度研究”,载《法商研究》2009年第2期。
[129]1953年11月15日《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司法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重要方式”。
[130]王次宝:“我国民事专属管辖制度之反思与重构——以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一般规定为参照”,载《现代法学》2011年第5期。
[131]叶赞平、刘家库:“行政诉讼集中管辖制度的实证研究”,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期。
[132]付荣:“中国海事法院:问题与出路——兼论其他专门法院”,载《河北法学》2009年第5期。
[133]蔡守秋:“关于建立环境法院(庭)的构想”,载《东方法学》2009年第5期。
[13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在2009年全国海事法院院长工作座谈会上提出,为充分发挥海事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和专门审判的优势,各相关高级人民法院可指定海事法院集中管辖各高级法院地域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水资源污染案件。
[135]乔欣、郭纪元:《外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44页。[日]兼子一、竹下守夫:《日本民事诉讼法》,白绿铉译,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8页。
[136]李浩、刘敏主编:《新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5页。潘剑锋:《民事诉讼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26页。
[137]广东高院《关于重申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的通知》明确指出“由于部分地方法院在执行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方面不严格,受理了一些海事海商纠纷案件,导致广州海事法院的收案呈现出徘徊不前的局面,甚至有下降的趋势。特别是在粤西地区,地方法院违规受理海事海商案件的情况甚为严重”。并规定“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违规受理海事海商案件并作出判决的,一律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原审判决,指令其将案件移送给广州海事法院审理。”
[138]山东高院《关于海事审判工作发展的若干意见》:地方人民法院违反规定受理海事海商案件并已做出判决的,一经发现,上级人民法院应撤销判决,并移送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审理。
[139]黄昭铨:“以司法体制转变为契机 拓展和规范铁路法院案件管辖之对策思索”,载http://bjtlzy. 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3024,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