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退回起诉状并记录在册,当事人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立案。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将指导、释明和告知的情况记入笔录,并在不予立案的裁定书中载明指导、释明和告知的情况。
解读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