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辅导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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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 “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的职责由人民法院立案庭而非行政审判庭承担

不管是立案庭还是行政审判庭,都是人民法院的内设机构。《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这是《行政诉讼法》对人民法院的要求,至于具体由人民法院里的哪个机构完成该职责,属于人民法院的内部业务分工,法律上并不干涉。从内部分工上来说,立案庭负责立案,行政审判庭负责审判和执行,这是一般性的原则。尽管各级各地法院的做法可能稍有不同,但基本的定位是确定的。以最高人民法院为例,根据内部分工,立案庭“主要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登记立案;负责办理立案、管辖权争议案件;审查处理有关申诉及再审申请案件;负责司法救助工作”。行政审判庭“主要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二审行政案件;审判不服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行政审判监督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办理行政赔偿案件”。也就是说,立案工作原则上由立案庭负责。因此,《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的职责应由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实践中,有些地方建立了立案与审理的协同会商机制,在这类机制中,行政审判庭预先对能否立案提供意见,但并不由行政审判庭作出是否立案的最终决定。

解读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1条;本解释第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