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辅导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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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 立案登记的时间要求

为了防止案件“久拖不立”,《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对立案登记的时间作了硬性的规定。一般来说,对于起诉状的审查必须当场完成,对于起诉条件的审查,原则上也应当场完成,只有在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情况下,才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也就是说,对于起诉条件的审查,以当场审查完毕为原则,以7日内审查完毕为例外。在7日内仍不能确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先行登记立案,进入审理程序。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经人民法院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收到材料之后久拖不决,原来法律规定的7日审查期限在行政诉讼立案工作中常常被虚置。一些法院对明显能够判断的起诉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立案。因此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从而确立了以当场立案为原则、以非当场立案为例外的规则。

解读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1条;本解释第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