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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6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类案件清单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针对“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所谓“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具体包括:
1.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警告、记过、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决定;
2.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奖励决定;
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任免决定;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其他决定。
解读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