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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类案件清单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针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行政诉讼。所谓“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
1.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和法律解释;
2.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
3.规章;
4.对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直接提起的诉讼。
解读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3条、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