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索赔指南与赔偿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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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计算公式:经济补偿与赔偿金怎么算

一、经济补偿的计算公式

(一)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

计算公式

经济补偿金=月工资×月份数(根据工作年限换算)

具体说明

1.经济补偿金的含义

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2.经济补偿金金额的影响因素

第一,工作年限。

首先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工作年限与“工龄”不是一个概念,而是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其次,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应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如果由于各种原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如果劳动者连续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也是从劳动者最初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如劳动者甲自2010年在某企业工作,期间劳动合同两年一签,一直工作到2014年。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计算的工作年限应从2010年算起,共4年。总之,计算“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原则上应连续计算,不能理解为连续几个合同的最后一个合同期限。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33号)的规定,对于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第二,月工资。

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第三,计算方式。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四,计算封顶。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3.经济补偿金是否纳税问题

根据1999年9月23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后200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中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九十七条第三款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案例演算

1.用人单位所在市的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张某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是5000元,工作年限为4年,则其可得到经济补偿金20000元。

经济补偿金=5000元/月×4个月=20000元

2.用人单位所在市的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李某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是10000元,工作年限为15年,则其可得到经济补偿金135000元。

经济补偿金=3000元/月×3×15个月=135000元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经济补偿

计算公式

经济补偿金=月工资×月份数(根据工作年限换算)

具体说明

第一,换算方法为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换算为一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换算,部分情况下按12个月封顶。

第二,《劳动合同法》扩大了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范围并改变了它的计算标准,与此前相关规定中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有一定不同,因此,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产生的经济补偿金应分段计算。

如下计算方法可以参考: (1)《劳动合同法》与2008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均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且劳动者的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2)《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且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经济补偿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但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年限按照以前规定计算;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的工作年限在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并入计算。(3)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倍封顶的情形,实施封顶计算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规定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

第三,经济补偿金的基数。

2008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未对经济补偿金的基数进行封顶限制。

第四,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规定并非对所有情形都规定了12个月的计算封顶。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在以下几种情形,没有12个月的封顶限制: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解除; (2)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变化解除合同的; (3)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而在以下几种情况,有12个月封顶限制: (1)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2)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第三款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3.《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第七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第十二条 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案例演算

1.张某1988年1月1日进入单位,2009年4月30日因医疗期满被依法解除合同,其平均月工资为8000元。2008年张某所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9876元。

本案属于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和年限均不封顶的情况。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为8000元,经济补偿金的年限为1988年1月1日至2009年4 月30日共21年4个月(按21. 5个月计算)。

经济补偿金=8000元/月×21. 5个月=17. 2万元

2.郑某1988年1月1日进入单位,2009年4月30日因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合同,其平均月工资为8000元。2008年郑某所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9876元。

本案中郑某的经济补偿金需要分段计算,2008年前的部分要按照12年的最高年限封顶,而2008年后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由于郑某的月平均工资未超过所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因此属于不封顶的情形。则其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为8000元,经济补偿金的年限为12个月(2008年前) +1. 5个月(2008年后) = 13. 5个月。

经济补偿金=8000元/月×13. 5个月=10. 8万元

3.李某1988年1月1日进入单位,2009年4月30日因经济性裁员被依法解除合同,其月平均工资为10000元。2008年李某所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9876元。

本案中李某的经济补偿金需要分段计算,2008年前的部分无需封顶计算,2008年后的部分符合《劳动合同法》“3倍+12月”封顶的情况。则李某2008年以前部分的基数为10000元,经济补偿金年限为20个月; 2008年以后部分的基数为9876元,年限为1. 5个月。

2008年前经济补偿金数额: 20个月×10000元/月=20万元

2008年后经济补偿金数额: 1.5个月×9876元/月=1.4814万元

经济补偿金总额=20万+1. 4814万=21. 4814万元

4.钱某1988年1月1日进入单位,2009年4月30日因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合同,其月平均工资为10000元。2008年钱某所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9876元。

本案中钱某的经济补偿金需要分段计算,2008年前的部分符合封顶的法定情形,2008年后的部分符合《劳动合同法》“3倍+12月”封顶的情况。则钱某2008年以前部分的基数为10000元,经济补偿金年限为12个月; 2008年以后部分的基数为9876元,年限为1. 5个月。

2008年前经济补偿金数额: 12个月×10000元/月=12万元

2008年后经济补偿金数额: 1.5个月×9876元/月=1.4814万元

经济补偿金总额=12万+1. 4814万=13. 4814万元

(三)竞业限制中的经济补偿

计算公式

经济补偿=月工资×百分比×竞业限制月份数

具体说明

1.《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关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标准的硬性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自行约定经济补偿的标准,如果没有约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6条的规定,法院会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来确定月经济补偿的标准。因此,实际上上述公式仅是一个参照性计算办法。

2.竞业限制期限依《劳动合同法》规定不得超过2年,也即24个月。

3.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而不是一次性支付。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案例演算

2010年5月小马进入某信托公司时,公司与他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具体内容为: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后的两年内,小马不得到与该公司相竞争的任何单位任职或自营与该公司相竞争的业务。在此期间,公司需向小马支付竞业限制的补偿金,标准为月平均工资的75%,如果小马违约,则需向该公司支付违约金8万元,小马的月平均工资为12000元。如果小马其后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则可得到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共计21. 6万元。

经济补偿=12000元/月×75%×24个月=21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