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实用法律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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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1.陈某诉赖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32]

问题提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雇员受伤后,其亲属在无授权的情况下与雇主达成的赔偿协议是否有效?

【案情】

上诉人:赖某(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陈某(原审原告)

陈某受雇为赖某工作,主要工作是跟随赖某经营运沙车,为汽车换轮胎、在倒车时给主车连接拖车的转动三角架上插插销固定方向等,双方口头约定工资待遇。后陈某在卸沙倒车插插销时,被正在转动的三角架将左腿夹断,造成五级伤残。陈某住院期间,陈某之父因生活所迫,与赖某达成由赖某负担此次住院期间的一切开支,并再支付一千元继续治疗费用,今后不再承担其他责任的善后处理协议。之后,陈某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治疗而出院,陈某多次请求法律服务所协助解决要求赖某赔偿损失一事未果。

陈某遂以其与赖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其于工作时间受伤,应认定为工伤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赖某付给其医疗费、伤残抚恤金、医疗补助费、法律援助人员的开支及继续治疗费用。

赖某辩称,其与陈某之父达成协议,其中的事故处理费已由陈某之父领取,并承诺以后费用由陈家自负,该协议已经履行,应为有效,陈某无权再提起诉讼。

【审判】

一审法院判决:赖某一次性付给陈某医疗费、伤残抚恤金、医疗补助费;赖某一次性付给法律援助人员在援助陈某中开支的办案必要费用;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赖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称:本人是事实上的个体工商户,与陈某之间形成的是劳动用工关系,应当受劳动法调整。本人在陈某住院期间与陈某之父达成的善后处理协议,其中的事故处理费已由陈某之父领取,并承诺以后费用由陈家自负。该协议已经履行应为有效,陈某无权再提起诉讼。请求二审改判。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陈某与赖某口头约定,陈某向赖某提供劳务,赖某给付陈某报酬,双方是雇佣合同关系。赖某没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是依法成立的个体工商户,故不能作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受雇佣期间,陈某为了赖某的利益而受伤,赖某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陈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真实的表达自己的意思,其民事权利的处分应由其本人或经其委托的人行使,其父没有经过其委托而擅自处分其权利的行为无效。因此,陈某的父亲与赖某达成的善后处理协议无效。

2.杨某诉上海宝钢二十冶企业开发公司物件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案[33]

问题提示

劳动者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是否仍有权向侵权人主张赔偿?

【案情】

上诉人:上海宝钢二十冶企业开发公司(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杨某(原审原告)

杨某系宝冶公司(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职工。宝钢公司(上海宝钢二十冶企业开发公司)的职工在工作过程中违规作业,从高处抛掷钢管,将正在现场从事工作的杨某砸伤,致其重度颅脑外伤、外伤性尿崩症等,根据宝山区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情鉴定,杨某因工致残程度四级。经仲裁和法院判决,宝冶公司已就杨某的工伤事故承担了一定的费用。医院的诊断治疗意见,杨某需长期服用德巴金、弥凝片。并且杨某需要护理十二个月、营养八个月。之后,杨某在获得其所在单位宝冶公司的工伤保险赔偿后,又要求宝钢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宝钢公司拒绝赔偿。

杨某遂以宝钢公司的职工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宝钢公司赔偿其损失。

【审判】

一审法院判决:宝钢公司赔偿杨某护理费、营养费、被抚养、赡养人生活费、因伤残造成的收入损失、精神抚慰金共计223 920元;杨某因伤残需长期服用德巴金、弥凝片的费用由宝钢公司负担;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宝钢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称:事故发生后,杨某未在诉讼时效内向本公司主张权利,本案的诉讼时效已超过;杨某已获得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赔偿,现其又就人身损害赔偿提起诉讼,不应得到支持;杨某已享受工伤津贴,被抚养、赡养人生活费与工伤津贴的性质是一致的,再要求赔偿被抚养、赡养人生活费不应支持;杨某服用德巴金和弥凝片不是必须的,本公司不同意赔偿相关费用。请求撤销原判,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杨某辩称:事故发生后,本人一直向宝钢公司主张权利,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本人确已就事故得到了工伤赔偿,但工伤保险赔偿不足部分应由宝钢公司负担;原审判决核定的赔偿范围和金额正确。故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因第三人侵权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二者虽然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互不排斥。首先,基于工伤事故的发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工伤保险赔偿关系。国家设置工伤保险制度,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体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的职工有权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享受工伤待遇。因此,只要客观上存在工伤事故,就会在受伤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工伤保险赔偿关系,确认该法律关系成立与否,无需考查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即使工伤事故系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所致,或者是由于受伤职工本人的过失所致,都不影响受伤职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其次,基于侵权事实的存在,受伤职工作为被侵权人,与侵权人之间形成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侵权之债成立与否,与被侵权人是否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无关,即使用人单位已经给予受伤职工工伤保险赔偿,也不能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杨某因宝钢公司的职工在工作过程中违规作业,从高处抛掷钢管,被砸而受伤。因此,宝钢公司和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的赔偿责任,不因受伤职工先行获得一方赔偿,而免除或减轻另一方的责任。虽然宝冶公司已就杨某的工伤事故承担了一定的费用,但并不因此而减免宝钢公司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综上,宝钢公司作为事故的侵权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相关案例索引

季某诉海门市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9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案情要点:对未毕业的大学生应当适用劳动法,且有权持学校发放的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即未毕业的大学生可以成为适格的劳动合同主体。在校生在未拿到毕业证书的情形下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对在校生的实际情况已经进行过全面的了解,签订合同时亦不存在欺诈、显失公平等情形。此时应当认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