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法学:原理·案例·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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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

对于一门学科而言,确立研究对象属于根本性的问题,一门学科区别于另一门学科也主要在于其研究对象的不同。因此,某一现象的领域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就构成某一门科学的研究对象。简单来讲,证据法学是一门研究证据和证据法的学问。其研究的领域因广义和狭义而有所不同:狭义上的证据制度仅指诉讼中的证据制度,广义上的证据制度除了诉讼中的证据制度以外,还包括行政执法、公证、监察、仲裁以及调解等活动中收集运用证据的基本准则。诉讼中是证据制度存在的典型特征,也是研究证据制度的主要领域,因此本书采用的是狭义的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仅指诉讼中的证据制度,具体到本部教材的编写,仅指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制度。证据制度主要包括有关证据制度和证明程序的法律规范,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的经验以及各时期关于证据制度和证明的理论。

证据法学的首要研究对象是证据法,但此处的证据法并不仅仅指成文的证据法典,还包括各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规则。世界上证据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三种,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统一的成文证据立法模式,美国制定的成文法包括《联邦证据规则》《统一证据规则》以及诸如《加利福尼亚州证据法典》在内的各州证据立法,其他采用统一证据立法的如澳大利亚的《证据法》、印度的《证据法》等。另一种表现为单独的分立的证据法典,例如英国的《1995年民事证据法》《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1999年青少年审判与刑事证据法》,其不同诉讼中的证据法采用了单独立法的形式。第三种形式则表现为有关的证据规则规定在相应的诉讼法或实体法的条文中。我国大体上属于这种分立的证据立法模式,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均有专门的一章对证据予以规定,此外,还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检察业务中具体运用证据法律所作的司法解释以及个案批复等等。近年来,也有学者呼吁我国应当出台成文的证据法典,例如江伟主持的《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陈界融主持的《统一证据法》、毕玉谦等主持的《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等属于对统一证据法典的设想。在刑事证据法方面,有陈光中主持的《刑事证据法专家拟制稿》;民事证据法方面,有肖建国、章武生主持的《民事证据法(建议稿)》、汤维建等主持的《民事证据法学者建议稿》等。主张制定单独的刑事证据法的学者指出,不同性质的诉讼活动在证据制度上的差异是不容忽视的。在思考是否需要证据立法的问题时,本书作者认为必须明确证据法典只是一个形式,更重要的是证据法的内容,必须处理好证据法与相应的诉讼法之间的关系。

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除了包括各种各样的证据规则之外,还包括一系列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的经验。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也说明了实践中的证据法的重要性。在实践中,这些经验形成了一定的规律与方法,例如调查证据的一般方法、法律推理的一般方法、司法认知与推定的一般方法、收集和使用物证的方法、收集和使用书证的方法、收集和使用认证的方法等。这些方法和经验构成了证据法得以动态运行的典型表现,也是证据法学研究的重要对象之一。

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不仅仅限于实践,还包括一系列与证据法有关的理论。只有科学的证据法理论,才能指导科学的证据立法与实践。人类证据理论的发展史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理论和学说,从古代的神示证据制度、欧洲大陆中世纪的法定证据制度到近代所普遍推崇的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均是证据法学必须研究的对象,对这一系列有着历史烙印的证据制度的研究,有助于准确把握证据制度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下不同的形式及其背后的合理性。因此,对证据制度理论的研究一定要与历史背景和制度土壤联系起来。

我国对证据制度理论的研究经历了一个变化的过程。在过去的十几年当中,我国证据法学研究的主要领域,一是证据的收集、运用与审查判断,二是证明对象、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三是证明力、证据价值和证据效力。可以看出,这些研究对象大多集中于逻辑经验的领域,很少涉及法律的范围,鲜有法律对于证据的规制。具体到证据的收集、运用与审查判断,是指有关主体如何收集相关的证据并用于证明自己主张,法院如何对证据进行审查。(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解决证据制度中的几个主要问题。证据对象理论确认的是哪些事实需要证据予以证明;证明责任理论解决的是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应当由谁提供;证明标准理论回答的是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需要达到何种程度才视作达到证明的要求。)证明力、证据价值和证据效力指的是在逻辑上所提供的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程度以及证据本身的可靠性问题。由于受到前苏联证据法学的影响以及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指导,我国证据法学的显著特点表现为:从司法机关的角度设计和研究证据法;以客观真实作为设计和研究证据法的指导观念;注重对司法机关的约束和规范。这一时期的证据制度可以概括为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以大陆法系制度为背景的我国程序法,一贯注重法官调查证据的职权主义,注重证据的证明力问题而非证据资格问题。其中,客观真实的指导观念也是贯穿刑事诉讼法的认识论。这一时期,证据体现为“查明案件的一切事实”,证明标准在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指导下表述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人的思维是至上的,能够认识现存世界的一切事物和现象,任何案件在理论上都可以查明和证明,因此在我国的证据理论中十分强调实事求是和忠于事实真相。这些理念实际上是将案件事实和证据均看作一种客观存在。也正是由于对案件事实真相的追求,才导致了我国不管是立法上还是理论研究中均把重点放在了研究证明过程这一领域,研究内容多限于总结收集和运用证据的经验,许多问题的讨论依然沿袭了苏联证据法学的特征,例如认为自由心证是资产阶级法官的主观唯心主义世界观在判断证据上的反应,将内心确信与自由心证作严格的区分,认为其在阶级本质上存在着根本的区别。

近年来,随着对证据制度的不断认识以及域外证据制度的研究,学者逐渐认识到诉讼中证明的相对性,即将诉讼中的证明与一般的科学证明区分开来,赋予其法学的特征。只有强调刑事证据法的限制和规范作用,才能充分体现其法律属性。这一特点突出表现为重新认识证据法的性质:证据法的重点在于如何限制收集证据的程序、如何规范审查、如何判断证据以及如何防止滥用发现事实真相的权力等问题。这样,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就从侧重于司法实践、关注证据的收集、运用以及证明方法等实务问题转变为规范证据的法律问题。尤其是近年来,我国学者对证据可采性问题的关注,更是改变了以往以认识论为基础来认识证据法学的思维习惯。以认识论为基础的思维习惯与当时中国主流的诉讼理论将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都视为一种认识活动,并且与证据运用活动是密切相关的,这种认识论认为诉讼的最终目标在于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客观真相,从而为正确适用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实体法律规范奠定基础,而有关证据运用的活动作为重要的诉讼活动,当然是这种认识活动的重要环节。而现阶段,程序正义理论与价值论的理念渗透到诉讼法学的研究之中,尤其是对于公民权利影响较大的刑事诉讼法,普遍的观点认为诉讼活动并非单单是认识活动,还包含着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基本人权、注重效率等一系列的价值考量,因此作为裁判基础的刑事证据制度由单一的实事求是的追求变为各种价值的综合作用场域,对各种证据排除规则的重视和研究,体现了对这些价值的选择和权衡。

本教材在研究对象的范围上首先是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和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力图使读者对刑事证据法这一学科有一个概要性的认识;其次是证据的基本理论,包括证据的定义、属性、分类、种类问题等具体问题;最后是有关证明的理论以及与证明有关的主要证据规则,主要包括证明过程、证明方法、证明责任、证明标准以及主要证据规则。本教材将司法证明的方法单设一章,并区分为一般证明方法与特别证明方法。将司法证明方法进行单独介绍,有利于读者清晰地明确司法认定的过程和相关因素;将推定与司法认知作为特殊的司法证明方法予以介绍,有利于读者理解各类不同的证明方法的本质区别,包括证明主体、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的不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