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注解与配套(201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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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被侵权人的请求权】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注解

被侵权人的这种权利是一种请求权。所谓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人自己不能直接取得作为该权利内容的利益,必须通过他人的特定行为间接取得。

应用

5.如何确定请求权的主体?

根据《侵权责任法》及相关规定,关于请求权主体,主要包括:(1)被侵权人。被侵权人即民事权益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受侵害的人,首先是指民法理论上的直接受害人。(2)被侵权人的近亲属。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8条的规定,在被侵权人死亡的情况下,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将本条和第18条联系起来理解,可以发现,对于本条规定中的“被侵权人”可有两种理解。一种是将本条规定的立法目的理解为是对请求权主体的规定,因而,这里的被侵权人实质上是指请求权人,因而,它不仅包括直接受害人,也包括间接受害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是间接受害人,也是被侵权人。第二种理解是将本条规定理解为对请求权主体的原则规定,而被害人的近亲属等在本法规定的例外情形下可以成为请求权主体。由此,被害人的近亲属虽非被侵权人,但是却为请求权主体。(3)其他请求权人。根据本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在被侵权人死亡场合,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关于责任主体及侵权人,在侵权责任的类型上,本法区分对自己行为的责任和对第三人行为以及物的责任。这些集中在《侵权责任法》后面的章节中有相关规定。

6.民政部门可否代表或代替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死亡受害人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经公安部门刊发启示未发现其近亲属,政府民政部门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因民政部门不是法律规定的赔偿权利人,与案件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且其法定职责不包括代表或代替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起民事诉讼,故民政部门不是案件的适格诉讼主体。其起诉应依法驳回。(参见“高淳县民政局诉王昌胜、吕芳、天安保险江苏分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6期)

配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