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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承揽合同违反公平原则案([2007]昆民三终字第551号)
2003年12月1日,原告杨某与被告胡某签订《装修协议》,约定由被告为原告装修住房一套,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进行装修,原告提供装修材料,被告进行施工。双方约定装修预算不超过30000元,工程开工原告先支付1000元装修款,工程完工后再付清余款。协议签订后,被告按约履行了装修义务。2005 年2月25日,原告杨某以被告胡某所作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云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住房装修中不合格部分返工的工程造价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住房装修中不合格部分返工的工程造价为10058.03元。
根据确认事实,判决认为:原告杨某与被告胡某之间建立的是承揽合同关系,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装修工程中不合格部分需返工造成的损失的请求有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又由于双方是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进行装修,且根据公平原则,被告只应承担该损失中的做工部分。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胡某退还多收的款项5000元、赔偿不按期交付工作造成的租金损失210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法院不予支持。至于工程隐蔽部分有可能出现安全隐患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经济损失,因原告未举证证明,法院亦不予支持。此外,本案是因合同纠纷产生的诉讼,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100元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宣判后,杨某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依法维持了原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