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分包合同原理与实务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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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施工合同文件

1.6.1 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

在国际工程项目中,组成施工合同的文件主要包括:

(1)协议书(agreement)。

(2)一般合同条件(general conditions)。

(3)特殊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particular application)。

(4)规范(specifications)。

(5)图纸(drawings)

(6)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如何理解协议书、一般合同条件的法律含义及其作用,需要利用上面介绍的知识逐一分析。

书面合同的内容,按其重要性顺序,是由一系列声明(statement)、条款(terms)和陈述(representation)构成的。协议书的内容十分简单,但却包含了最重要的事实声明,而一般合同条件(general conditions)主要处理属于建筑工程的内容和涉及的当事人。简而言之,协议书是声明,而一般合同条件是条款(terms)和条件条款(conditions)。对于agreement、statement、terms、conditions等词语,由于中文的含义与英文以及法律用词之间不完全契合和匹配,因此,需仔细体会上述用词在英国法中的确切含义,才能真正了解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中的几个主要文件的含义。

在国际工程项目中,协议书涉及了最主要的内容,如缔约双方、工程描述、合同文件清单、合同金额,工期、缔约双方和证人签字。这些内容都是最主要的事实声明。而一般合同条件(general conditions)是明示条款,而没有写明的内容为默示条款。

1.6.2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在国际工程合同中,由于合同文件众多,因此需要在合同中明确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从而避免合同文件之间的矛盾和模糊,有利于业主和承包商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文件优先次序条款是国际工程合同中的一项重要条款,是进行合同解释的基本依据。FIDIC合同1999版新红皮书第1.5款规定的合同文件优先次序如下:

“构成合同的文件被认为是相互说明的,为了解释的目的,文件的优先次序如下:

(a)合同协议书(如有)。

(b)中标函。

(c)投标函。

(d)专用条件。

(e)本通用条件。

(f)规范。

(g)图纸,以及

(h)资料表和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任何其他文件。

如文件中发现有歧义或不一致,工程师应发出必要的澄清或指示。”

确定合同文件优先次序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1)特殊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

(2)合同条款优于技术文件。

在掌握上述两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业主和承包商在合同谈判过程中可按此原则确定各个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在实践中,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往往是承包商或分包商索赔的依据,因此,在编制合同文件和合同谈判过程中,应避免合同文件之间的矛盾或模糊。在某些业主主导的国际工程合同中,业主会要求承包商或分包商在发现合同文件的矛盾或模糊时放弃索赔工期延长和额外费用的权利。

1.6.3 合同文件的矛盾和模糊

由于分包合同是由众多文件组成的,既有合同条款内容,又有技术内容,有些是分包工程特有的内容,有些是一般性质的内容,因此,这些合同文件之间很容易出现矛盾。在分包合同文件出现任何偏差、错误、省略、不充分或矛盾或模糊时,FIDIC分包合同或其他分包合同格式均规定了处理规则。这些文件包括:

(1)分包合同文件。

(2)主合同。

(3)合同条件规定的承包商发出的指示。

FIDIC合同和其他分包合同,例如SBCsub/C分包合同格式规定了处理原则,即由工程师或主包商发出指示,对矛盾或模糊的合同文件予以解释。

大多数分包合同格式均规定在分包商发现合同文件的偏差、错误、省略、不充分、矛盾或模糊时,分包商应向主包商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合同文件的矛盾和模糊。但是,在实践中,通常发生的是主包商发现合同文件的矛盾和模糊,并向分包商发出有关指示。

在某些分包合同格式中,分包合同有关条款详细规定了分包合同文件出现矛盾或模糊时的处理原则,如下:

(1)分包商和主包商应在发现合同文件的矛盾,或者因法律要求发生变化时立即通知对方。

(2)如果在发给分包商的文件中发现矛盾,则分包商应通知主包商其选择使用的备选方案,如果主包商要求不同的选择,则主包商应向分包商发出变更指示。

(3)但是,如果在分包商递交的建议书中发现矛盾之处,则主包商有权选择备选方案并通知分包商,此项指示不构成变更。

(4)如果法律要求出现矛盾之处,主包商应遵守有关法律要求,向分包商发出变更指示。

合同文件的矛盾或模糊是一件很难避免的事情,且很难在合同谈判过程中发现这些矛盾或模糊。在实践中,通常发生的是承包商或分包商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现有关文件的矛盾或模糊。为解决合同文件之间的矛盾或模糊,大多数分包合同格式均要求分包商履行通知义务,立即或及时发出通知,由主包商发出相关指示,解释有关的合同文件之间的矛盾和模糊,以便工程继续施工。

1.6.4 条款并入

普通法认为,如果合同条款或者在承诺中未能明示规定合同的主要条款,则可以通过引用其他文件的方式将主要条款并入到合同之中,称之为条款并入(Incorporation of terms),被引用的条款成为并入的条款(incorporated clause)。在建筑分包合同中,最为普遍的是采用默示的方式引入分包标准格式合同,或者是引入主合同的合同条款,或者是引入某种行业标准以及主包商自己编制的合同条款。在要约或签署的协议中通过引入方式确立分包合同的主要条款,各国法律原则上接受这种做法。

在施工合同中,无论是招标须知的要求还是业主与承包商前期谈判过程中,承包商均需遵守规范或者其他要求,受招标须知文件和合同的约束。此类约束可能还包括材料的来源、施工方法以及承包商承担的设计方案等。业主约束承包商的目的就是减少施工过程中签发变更令的风险,避免发生进一步的额外成本、费用和时间。一旦承包商在合同中接受了业主的约束性条件,则承包商会毫无例外地将上述约束条件转移给分包商。承包商可以通过分包合同中的明示条款或者通过引用其他文件的方式达到上述目的。如果承包商在分包合同中引入的其他合同文件成立,则分包商应负有义务在其报价范围内履行这些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