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合同的订立
1.4.1 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按照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规定,合同的形式可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两种。所谓要式合同,是指合同必须按照法定的形式或手续订立,否则无法律上的约束力或不能被强制执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上不要求按照特定的形式或手续订立,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达成一致并且合法,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在现代社会中,各国普遍采用不要式原则(principle of informality)作为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
法律规定的要式原则(principle of formality)的目的和作用是:
(1)要素原则。要素原则是把订立合同的形式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如果法律规定必须按照特定形式订立的合同,则法定形式应为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例如赠予合同、土地转让合同等。
(2)证据原则。证据原则是指那些不按法定形式订立就不能证明合同的存在,其法定形式作为证明合同存在的证据,而不是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因此,合同的订立是否是要式合同还是不要式合同,应以各国的具体法律规定为依据。
1.4.2 书面形式
国际工程合同的采购方式可分为公开招标方式和议标方式。公开招标一般是依据国际融资机构的采购规则进行的国际竞争性招标方式采购,或者是根据一国政府采购法进行。议标方式,又称直接谈判方式,大多在私人投资项目中采用,业主通常邀请一家或几家有实力的承包商,以谈判方式订立合同。
工程项目的采购方式,即采用公开招标、议标或者直接谈判方式的合法性问题,应视不同国家或不同司法管辖地法律规定确定。工程采购方式的合法性关乎工程合同的效力和是否有效的问题。在某些国家,如果工程项目未经合法的方式采购,可能导致工程合同无效,承包商因此丧失追索损害赔偿的权利。
由于国际工程合同的标的额往往较大或金额巨大,而根据一国政府采购法的要求需要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因此,国际工程合同的订立通常是用书面形式订立。
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并不是国际工程合同成立和有效的必要条件,但它却是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证据,证明合同的存在,除非书面订立的合同中约定口头协议无效。
但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中,仍然存在意向书或准合同的现象存在。关于意向书的法律效力,参见本书第1.5节的有关内容。
1.4.3 口头形式和临时合同
在实践中,可能存在分包合同是以没有书面的要约和承诺的方式,即口头协议方式订立。在这种情况下,对双方当事人而言,如果发生争议,则很难说清协议的确切性质。可能正是这个原因,英国1996年建筑法要求施工合同应为书面形式。英国1996年建筑法明确了“书面合同”的定义,在若干判例中,也对合同的书面形式作出了相应的判决,阐明了英国1996建筑法的规定。在Connex South Eastern Ltd诉MJ Building Services Group Plc[2004]BLR 333案中,哈维大法官对以书面方式发出的要约而以口头方式承诺是否使合同成立作出了判决。哈维大法官对此给予肯定,即以口头方式对书面要约作出承诺,将使合同成立。哈维大法官在判决书中写道:
“原告Connex South Eastern的律师提示我注意RJT Consulting Engineers诉DM Engineering (Northern Ireland) Limited[2002]1 WLR 2344, CA案。原告的律师主张,为了遵守建筑法第107条的规定,一份完整的协议,或者至少其主要条款必须是书面形式。被告的律师认为,并且原告的律师也同意,无论采用何种方式,由于第107条包含了默示条款,因此,很明显,议会没有故意将裁决员有权管辖的一份当事人之间单独达成的协议剔除在外。我接受这种观点。阿什顿先生没有指明不以书面形式存在的协议的明示条款。阿什顿的观点是对于被告的招标,不存在书面的承诺。我认为,这无关紧要。2000年9月15日会议纪要提及此事,被告已经在这个会议纪要中发出指示,要求项目立即开工。鉴于会谈纪要为书面形式,且在双方当事人授权范围之内,根据1996年建筑法第107条第4款的规定,该会谈纪要构成一项书面承诺的证据,因此,我认为合同为书面形式,符合1996年建筑法第107条的规定。”
在实践中,还存在双方当事人尚未达成一份完整的协议的情况下项目就开始施工的情形。在某些案例中,可以清楚地分辨出合同文件谈判的阶段以及合同是否存在,在此种情况下,可以将合同视为临时合同。在Hall & Tawse South Limited诉Ivory Gate Limited(1996) 62 Con LR 117案中,托顿法官在本案判决中对此阐述到:
“因此,我建议可将合同作为‘临时合同’。这说明双方当事人将继续对有关工程的合同的形式进行谈判,一旦达成协议,正式协议将取代临时合同。”
临时合同的情形通常出现在意向书中。在因意向书而发生争议的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只是达成一个初步意向,但未就合同的主要内容或全部内容达成一致,但分包商已开始某些分包合同的施工,此时,无论合同是否成立,承包商均应有权获得已施工工程的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