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道与正道:领导干部职务犯罪风险防控指南(第二版)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三、反腐败新体制带来哪些新变化

监察体制改革可以说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重要的政治体制改革。国家监察委员会成立以后,由全国人大产生的权力机关,从先前的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即“一府两院”,变成了现在的国务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即“一府一委两院”。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目的,是强化党对监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对所有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情况进行监督,促使国家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国家监察委员会的闪亮登台,必将推进我国腐败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加速形成我国反腐倡廉的新格局。

(一)扩大了监察范围

改革之前,监察主要是指行政监察,监察对象局限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都不属于行政监察的对象。可见,过去的监察,监督的只是“狭义政府”。王岐山同志曾说:“中国历史传统中,‘政府’历来是广义的,承担着无限责任。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以及法院和检察院,在广大群众眼里都是政府。”这次改革,将监察范围由“狭义政府”变为“广义政府”,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填补了许多的空白。

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改革前,要查处监察范围之外的人员(如非行政机关任命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比较困难的。改革后,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都被纳入了《监察法》的统一管辖之中,执行相同的监察标准,受到相同的制度约束。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原总工程师徐某增案件的查处,就很具有代表性。

“我就像一匹脱缰的野马,任意放纵无所拘束……”徐某增在忏悔书里这样写道。

2012年9月,徐某增被聘为城投公司总工程师,负责所有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等前期事项及工程技术问题。2012年9月至2017年9月,他先后收取了城投公司业务承包商以各种形式赠送的财物,共计60余万元。此外,徐某增还先后以其亲属等人名义成立三家监理公司,通过串标、陪标等方式,使这三家监理公司多次从城投公司承接监理业务,赚取大量利润。为了保护自己的“一亩三分地”不被监管,徐某增在2012年下半年至2015年年底,以“分红款”“工资”“奖金”等名义拉拢其顶头上司——定海区盐仓街道办事处原副主任、盐仓商贸建设开发管委会原副主任沈某伍。为了掩盖行贿受贿事实,徐、沈二人还以他人名义签订了“投资入股协议”,假造了工资清单。二人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但随着定海区委巡察工作的启动,盐仓街道及下属城投公司列入巡察对象,徐某增的相关问题线索逐渐浮出水面。2017年10月,区纪委监委对徐某增的相关问题线索进行立案调查;11月,对其采取留置措施。2018年1月,徐某增被解聘,因涉嫌受贿犯罪问题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徐某增曾经的同事说:“作为一名国企管理人员,现在我们已经明确被列入监察范围之内,再也不敢有侥幸心理了。”

(二)整合了监督力量

如何整合反腐败资源与力量,是监察体制改革的关键问题。

改革前,我国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包括: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中的反贪反渎和预防腐败机构以及审计机关等行政监督机构,它们分布于不同属性的机构中,有的属于党的机关,有的属于行政机关,有的属于司法机关。实践中,存在力量分散、职责重叠、重复劳动、效率不高等问题。

改革后,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反贪、反渎、预防腐败部门以及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家预防腐败局一起整合到国家监察委员会,有利于攥紧拳头、集中力量、统一指挥,更加有效地使原本分散的监督力量由“物理融合”产生“化学反应”,真正构建起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机构。

从工作手段看,各级纪委与监委合署办公,纪委监委既有查处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手段,又有惩治违法犯罪的权力,从而有效解决了此前难以解决的党纪国法衔接不畅的问题,即在违纪和犯罪之间存在监管空白地带——犯罪有人管、违纪无人问,从而从机制上消除了先前那种“昨天还是党的好干部,今天就变成了阶下囚”的尴尬现象。

从工作效率看,改革前,对于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纪委在执纪审查后,将案卷材料移送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反贪部门进行证据转换等加工,再移送审查起诉;改革后,根据《监察法》的规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这实际上是把移送审查起诉前的工作都纳入纪委监委内部完成,大大提高了反腐效率。据“南粤清风网”报道:2018年2月8日,广东省汕头市纪委市监委将金平区房管所所长蔡某水、副所长赵某忠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该案件系汕头市监委成立后所立的第一宗案件,同时也是该市首宗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从2018年1月18日立案到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全程仅用了15个工作日。

(三)丰富了调查措施

改革前,纪委执纪审查工作主要依赖“两规”措施。改革后,《监察法》不仅赋予了监察机关“留置”的权力,而且还有更丰富的为反腐败所需要的其他措施。

根据《监察法》第18条至第30条的规定,监察机关有权采取下列监察措施:

(1)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

(2)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

(3)要求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作出陈述;

(4)讯问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

(5)询问证人;

(6)留置;

(7)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8)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

(9)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

(10)直接或者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资格的人员在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11)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12)采取技术调查措施;

(13)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

(14)限制出境。

实践中腐败案件多发频发,固然有深刻的社会原因,但因查缉手段不足难以有效揭露和查证腐败行径,则是导致法纪威慑力不足和犯罪成本较低的重要原因。运用上述一系列监察措施,打出查处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组合拳”,必将大幅提升纪委监委的办案效率,腐败被及时发现、查处的概率将会比先前任何时候都要高。特别是随着大数据技术的运用,科技反腐方兴未艾,为纪检监察机关拓展了新的反腐手段。

案例一:利用大数据防范购物卡行贿犯罪

2016年,某检察机关运用职务犯罪风险防控系统,对本市区30多家商场4年来开出的消费发票数据进行分析,排查了83家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这些商场的消费数据。通过对采购数量、发票号码、开票时间等因素的分析,发现了一些单位异常的消费规律,如采购量巨大、年底及“两节”期间采购密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采购价格偏高等问题;再通过事先设定的腐败预警规则,甄别出具有廉政风险的单位30家。

案例二:利用大数据抓住扶贫领域“蛀虫”

湖南省麻阳县弄里村原党支部书记符某怎么也不会想到,享受扶贫补助的女儿在县城买房子和轿车的事,竟被“互联网+监督”平台“逮”着了。这得益于湖南省建立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大数据监督网络,该平台门户网站运行半年来,已排查出贫困人口识别不精准问题线索16948条。据该县纪委监委有关同志介绍,把符某的姓名、房产、购车、易地扶贫搬迁等信息放在系统里一比对,就可以看到他的数据信息。

案例三:利用大数据看住民生资金

围绕“钱从哪里来、花到哪里去、干了什么事、效果怎么样、有没有问题”这条主线,贵州省纪委监委建立了民生资金监督系统,并于2017年10月上线运行。该系统不仅引入了公职人员的个人信息、工商数据、死亡数据、房产信息异常分析等10个比对模型,还打通了与民政、人社、住建、卫计等主管部门的数据共享信息壁垒,能够快速筛查并锁定问题线索。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七眼桥镇九龙屯村村民薛某某无意间在村口的民生资金监督终端机上查询发现,自己享受的危房改造补助款是12300元,可实际到手11800元。薛某某随手通过系统发出了举报信息。不久,他就收到了镇纪委答复——村委会会计张某某克扣22户村民危房改造补助款共计15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