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腐败治理为何能取得显著成效
2017年4月,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推出“聆听思想的声音”系列访谈,作家二月河说:“我们党的反腐力度,读遍二十四史,没有像现在这么强的。这种力度绝对是不见史册的。”反腐败是一项系统工程,腐败治理要取得成效,加大反腐败力度是其中一个方面。几乎没有哪个国家不宣称要反腐败,但从东方到西方,从所谓的民主国家到非民主国家,反腐败相对成功的案例屈指可数。中国现阶段的反腐败之所以能取得显著成效,根本原因在于探索出了一条科学有效的腐败治理道路,找到了一条化解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的途径。
(一)反腐败成功应具备的必要条件
总结国际社会反腐败的经验教训,可以归纳出反腐败成功必须具备的三个主要条件:
第一,要有坚定的反腐败政治意愿与强有力的推动力。反腐败是对异化的权力阶层的清算,是对既得利益者的直接触动,其艰巨性和持续性不言而喻。如果没有坚定的反腐败意志以及整合各种资源推动反腐败的行动力,反腐败就难以真正展开;即使展开了,也难以深入持久。在这方面,从廉洁度较高的北欧国家,到亚洲的新加坡以及我国的香港地区,再到反腐败徘徊不前的苏联及中东欧地区,正反两方面的实践都证明了这一点。
第二,要有良性的反腐败顶层制度设计。缺少能体现腐败犯罪规律并符合本土实际的科学反腐败制度设计,即使反腐败的政治意志很坚定,也只能是人治反腐和经验反腐,难逃无疾而终的结局。这是很多国家反腐败斗争不能取得成功的一个重要的共性原因。比如说,在制度设计上,只注重完善事后打击的刑事制度,缺乏其他相关制度的配套,尤其是事前主动预防制度的严重缺失,都将直接影响反腐败的进程与成效。
第三,要有权威、高效和公正的反腐败运行机制。良法是善治的前提,但法律的生命力与权威源自有效实施。比制度设计更难的是反腐败制度的高效运作,制度高效运作的关键又在于有制度执行的保障机制。这就是为什么不少国家和地区都有反腐败制度,有的还比较完备,但反腐败成效不佳的根本原因。在这方面,我国香港廉政公署(ICAC)、新加坡贪污调查局(CPIB)都做得比较出色。在香港地区,有一个家喻户晓的标语——“香港,胜在有你和ICAC”,即对香港廉政公署的肯定。近期,香港廉政公署对香港特区前行政长官曾某权案件的办理,体现了香港廉政公署对腐败“零容忍”的态度。在新加坡,贪污调查局是执政党反腐败战略的先锋。自从新加坡前总理李光耀领导的人民行动党执政以来,新加坡贪污调查局大力整肃贪腐,多位部长级高官因贪腐被严肃依法查处。持续多年的强力反贪为新加坡营造了对腐败“零容忍”的文化,严格执法已经成为一种习惯。
(二)中国有效治理腐败的成功经验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的反腐败成为全球反腐败的一大亮点。这一成就的取得不是偶然的,而是在中国大地上再次印证和丰富了反腐败斗争的成功之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强力推动和科学部署下,中国在较短时间内就取得了反腐败斗争的重大成就,成果确实得来不易。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反腐败斗争,较之以前的反腐败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
第一,政治高层具有坚定的反腐败决心与顽强意志,并具有整合各种资源强力推进反腐败的行动力。2012年11月15日,刚刚在党的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当选的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同中外记者见面时就强调:“新形势下,我们党面临着许多严峻挑战,党内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尤其是在一些党员干部中发生的贪污腐败、脱离群众、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必须下大气力解决。全党必须警醒起来。”由此,吹响了新时代反腐败的号角。随后,针对“老虎吃天,无处下口”的问题,从八项规定抓起,撕开了反腐败的口子,进而提出对腐败“零容忍”、全覆盖、无禁区,推进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特别是“零容忍”理念的提出,既鲜明展示了惩治腐败的决心和顽强意志,也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反腐败实践的生动诠释。
第二,法治反腐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的重大亮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开启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时代。报告指出:“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按照部署,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这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重大举措,它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措施写入法律,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解决长期困扰我们的法治难题。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刑事立法作出重大修正,改变了以前单纯依犯罪数额定罪的做法,以“数额犯”+“情节犯”的设置取而代之,使定罪量刑标准更加科学。与依法治国、依法反腐同步,依规治党也在加快推进,制定或修订了《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等一系列重要党内法规,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提供了基础。
第三,反腐败机制保障不断完善,制度执行由“软”变“硬”。党的十八大以来,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在反腐败顶层设计方面有许多创新性举措。其中比较突出的,一是推进“两个责任”——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主体责任是政治责任,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牛鼻子”。此前,许多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有些党委书记怕得罪人,对眼皮底下的“四风”和腐败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得过且过;有些党委书记对下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知之甚少、不管不问,甚至捂着盖着,搞歌舞升平,导致问题由小变大、由少变多,甚至成了区域性、系统性问题;有些党委书记在任用干部时当仁不让,而干部一出问题,就认为那是纪委该管的事情。通过强化主体责任,强调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形成全党动手一起抓的局面。二是推进“两个全覆盖”——巡视全覆盖和派驻全覆盖。党的十八大后,面对依然严峻复杂的形势,党中央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决定实现巡视全覆盖,剑指问题,做一次“全面体检”。每一轮要巡视谁、巡视什么内容,都是由中央决定。中央巡视组背负着中央的信任和权威,也敢于动真碰硬,当好党中央的“千里眼”“顺风耳”“侦察兵”。过去,中央纪委没有向党的工作部门派出纪检组,也没有向人大、政协机关派驻,留下了不少监督空白,有些监督空白恰恰是在要害部门。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中央加快推进派驻全覆盖,实现了对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的派驻全覆盖。三是深入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为整合反腐败资源和力量,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的全面覆盖,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2016年11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在试点基础上,2017年10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全国范围内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探索实践,完成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的组建工作。2018年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北京揭牌,成为我国纪检监察史上的新里程碑,为推动反腐败向纵深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与组织保障。
中国反腐败新格局的逐渐形成,彰显了党和国家治理腐败能力的显著提升,也让先前一些怀疑中国的反腐败能否持续下去的境外人士,转而发出要注意学习借鉴中国反腐败经验的声音。对腐败分子而言,这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腐败风险低、收益高的时代将一去不复返。在反腐败新格局下,腐败分子被揭露、被惩治的风险已极大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