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务风险管理与案例分析(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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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资本市场投资信托业务风险控制措施

一、监管指引

(一)投资顾问准入

《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对信托公司聘请的投资顾问设置了准入要求,信托公司应当按照如下准入要求对投资顾问进行尽职调查:①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且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②实收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③有合格的证券投资管理和研究团队,团队主要成员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从业经验不少于3年,且在业内具有良好的声誉,无不良从业记录,并有可追溯的证券投资管理业绩证明;④有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风险控制体系,有规范的后台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⑤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⑥与信托公司没有关联关系;⑦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业务限制与禁止

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禁止行为包括:①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②为证券投资信托产品设定预期收益率;③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证券投资信托;④利用所管理的信托财产为信托公司,或者委托人、受益人之外的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利益输送;⑤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违法违规证券活动。

根据《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业务需要遵守如下规定:①明确证券投资的品种范围和投资比例,根据各类证券投资品种的流动性差异设置不同的投资比例限制,但是单个信托产品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股票最高不得超过该信托产品资产净值的20%。②科学合理地设置止损线。止损线的设置应当参考受益权分层结构的资金配比,经过严格的压力测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优先受益权受到损失的风险。③配备足够的证券交易操作人员并逐日盯市。当结构化证券产品净值跌至止损线及以下时,应当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进行平仓处理。

(三)信息披露与报备

净值披露:①至少每周一次在公司网站公布信托单位净值;②至少每30日一次向委托人、受益人寄送信托单位净值书面材料;③随时应委托人、受益人要求披露上一个交易日信托单位净值。

结构化信托产品报备:信托公司按季报送上一季度开展结构化信托产品情况的报告,具体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每个结构化信托产品的规模、分层设计情况、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比例限制、每个劣后受益人的名称及认购金额等。

二、投资策略

(一)投资策略概述

组合投资和风险分散原则是证券投资的基本策略。信托公司在信托文件中必须明确证券投资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投资程序及投资权限,信托公司必须严格按照约定的投资策略进行组合投资。信托公司在信托文件中还需对变更投资策略是否需要征得委托人、受益人同意以及向委托人、受益人的报告方式进行明确约定。

(二)投资范围

【示例[4]

1.混合型:本信托投资范围主要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固定收益类产品)、权证、货币市场工具、信用评级为BBB级及以上的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产品。

2.债券型:本信托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主要包括企业债、公司债、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产品。

(三)投资比例

【示例】

1.混合型:①本信托的股票投资比例为信托资产的0~90%;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超过信托资产的5%;现金、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品种占信托资产的比例为0~95%,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信托资产的5%;②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信托净资产的10%,本信托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③本信托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信托净资产的5%,本信托持有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本信托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信托净资产的0.5%;④本信托持有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信托净资产的10%,本信托持有全部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值不得超过信托净资产的20%,本信托持有同一信用级别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的10%,对于信用级别下降至不符合投资标准的资产支持证券应当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全部卖出;⑤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信托总资产,申报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⑥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信托净资产的30%,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且不得展期;⑦投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市值不得超过信托净资产的10%。

2.债券型:①本信托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②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信托资产的80%;③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④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信托资产净值的40%;⑤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信托资产净值的5%;⑥本信托应投资于信用级别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信托持有的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信托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信托资产净值的10%;本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信托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信托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信托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信托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将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四)投资限制

【示例】

1.混合型:禁止投资的范围包括:①承销证券;②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③从事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④买卖受托人、托管人或者受托人、托管人股东或者与受托人、托管人具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在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⑤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⑥依照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债券型:禁止投资的范围包括:①承销证券;②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③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④买卖受托人、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买卖受托人、托管人股东或者与受托人、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⑤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⑥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三、投资决策

(一)主动管理型业务投资决策

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投资决策程序一般可以分为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投资核对与监督、风险控制五个流程:

1.投资研究:定期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主要就目前宏观经济金融形势、货币政策方向及利率水平等宏观经济数据进行分析,以此作为投资策略的参考;讨论信托经理提交的投资策略报告及未来一定期间的资产配置方案。信托经理根据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市场走势制定未来一定期间的投资策略,明确未来一定期间的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的投资比例。信托经理应当制定投资策略报告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

信托公司开展主动管理类证券投资业务,应当建立投资组合备选证券库,所投资证券均应具有相应的研究支持,重点个券应有深度的研究支持;投资分析及建议均应有充分的依据,切实避免主观臆断,严禁利用内幕信息作为投资交易依据。

2.投资决策:在信托经理权限范围内的事项,由信托经理亲自下达投资操作指令进行投资操作。超出信托经理投资权限的事项,信托经理应当按照投资授权流程上报审批(信托经理—主办部门负责人—主办部门分管领导)。对于需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的事项,信托经理提交投资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讨论决策。

3.投资执行:信托经理根据投资策略报告和投资组合方案在其权限范围内向集中交易室下达交易命令;集中交易室交易主管复核交易指令无误后,分解交易指令并下达到集中交易室分配给交易员执行;集中交易室交易员执行交易指令并就交易状况进行反馈。

4.投资监督:交易清算员复核当日的交易数据,如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内部风控制度流程及信托合同的,应当立即向主办部门分管领导报告,同时通报风控合规部门、信托经理、集中交易室。集中交易室负责对证券投资日常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

5.风险控制:证券投资业务的风险控制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个层面由主办部门内部对资产组合进行初步的合规性分析,对投资绩效、业绩基准及市场相类似产品的比较,提出投资风险评估分析报告;另一个层面是由外部相关风险管理机构(包括风控合规部门、风险控制委员会)进行风险管理与监控。

(二)投资顾问型业务投资决策

投资顾问向受托人提供投资顾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向受托人提供投资建议。受托人参考投资顾问提供的投资建议和信托文件中关于信托财产运用范围和投资比例的规定自主决策,并亲自下达交易指令。投资顾问投资建议按如下程序执行:①投资顾问提供交易建议,预留受托人的执行时间和价格空间。②受托人对交易建议进行审核无异议后进行投资操作;如果因交易条件不能满足、上市公司停牌、证券交易所闭市等原因导致交易建议书不能执行,则该交易建议作废。投资顾问的交易建议只在当天交易时间内有效,超过当天交易时间的投资建议作废。③如果信托财产净值跌破止损线时,受托人有权在无须投资建议情况下直接进行止损操作。

四、风险监控

(一)预警线、补仓线、止损线

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会根据初始信托单位净值设置预警线、补仓线和止损线,其中初始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财产总值-已计提的各项负债)/信托单位总份数。信托公司设置专门的人员逐日盯市,并进行每日估值。

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将信托受益权分级为优先级和次级受益权份额,其中优先份额由合格投资者进行认购,次级份额由特定投资者认购,该特定投资者通常为投资顾问或其关联方,次级受益权人通过结构化杠杆以获取超额收益。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业务设置预警线、补仓线及止损线以保障优先级受益权人的本金安全及收益的实现。

如果信托单位净值触及预警线时,受托人应当及时向补仓义务人(次级委托人)予以预警,提示其做好补仓准备;如果信托单位净值触及补仓线时,受托人应当及时通知补仓义务人追加信托资金予以补仓,追加信托资金计入信托财产,但不改变次级受益权份额,不改变信托受益权总份额;如果信托单位净值触及止损线或者补仓义务人不按照约定进行补仓,则受托人可以按照约定进行平仓操作,将信托所持证券全部进行变现。

(二)风控指标设置与监控

1.指标设置:风险监控人员应在投资组合运作前,根据法规要求及合同约定编制交易系统风险控制指标表单,并在交易系统进行风控指标的设置;风险指标可以分为政策性指标、契约性指标和内部控制指标三类,风控指标可以设置为阀值一、阀值二、阀值三及禁止等不同级别及对应不同级别的处置措施。交易系统风险控制指标表单应经B岗复核、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信托经理、交易员及主办部门负责人确认,并提交首席风控官和总经理审核同意。

2.监控实施:风险监控人员应每日盘中及盘后对风险预警指标进行查询,如果风险指标接近“禁止”阀值且不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应当向部门负责人、首席风控官汇报,并向信托经理及主办部门负责人进行书面提示。风险监控人员应当对异常交易、同向交易价差及反向交易进行监控和分析。

3.监控报告:风险监控人员应当编制监控日报、周报,具体内容包括交易系统运行状态、风控指标设置及监控情况,风险指标异常及处理情况;对不同投资组合的整体收益率差异及不同时间窗口内同向交易的交易价差数据进行分析,由信托经理、主办部门负责人、首席风控官及总经理签署同意后备查。

五、风险类型

(一)风险概述

证券投资风险总的来说可分为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系统性风险也可以称为市场风险,主要是由于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交易价格所造成的影响,具体可以包括政策性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与汇率风险、购买力风险等。非系统性风险主要是指个别行业或者个别证券的波动所产生的风险,具体可以包括经营与财务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其对整个证券市场不会产生系统性影响。

(二)系统性风险

1.政策性风险:政策性风险是指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出现波动的风险。比如央行通过降低存款准备金率向市场释放流动性,这对于股票市场来说是利好政策,一般情况下是有利于股市的上涨的。

2.经济周期风险:股市是经济的晴雨表,宏观经济处于扩张期或者宏观经济开始复苏,股市在一般情况下会出现上涨行情。经济变动周期与股市变动周期又不是完全同步的,通常情况股市变动的周期要领先于经济变动周期。

3.利率与汇率风险:利率水平的变动是股市波动较为敏感的因素之一,央行对基准利率的调整,对股市都会产生重大影响。通常情况,利率上升会导致股市下跌,利率下降会导致股市上升。利率对债券市场的影响就更为直接,利率上升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利率下降会导致债券价格上升。

4.购买力风险:购买力风险又可以称为通货膨胀风险。一方面,投资者取得的信托收益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因素导致其实际收益率下降;另一方面,通货膨胀会引起证券价格产生波动。

(三)非系统性风险

1.经营与财务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会直接影响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上市公司经营业绩良好,会引起该公司股票价格上涨;上市公司经营业务恶化,会导致该公司股票价格下跌。

2.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债券市场的主要风险。如果债券信用评级出现下降、发生支付违约等情形,必然会促使债券价格出现大幅度下降。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既包括市场整体流动性不足的风险,也包括证券市场个股和个券的流动性不足的风险,流动性因素会影响到建仓成本和变现成本。一方面,证券市场受整体市场流动性的影响,在某个时期成交较为活跃时流动性就会较好,在某个时期成交不活跃时流动性就会较差。另一方面,由于个股和个券的流动性存在差异,即使市场整体流动性较好,个股和个券也会出现比较差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