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二
作为全球金融科技(FinTech)产业发展的急先锋,中国的互联网金融起步于杭州。从2004年成立的支付宝、2010年成立的阿里小贷到2013年6月余额宝正式上线,引爆中国社会和公众对互联网金融的关注与热情,杭州一直引领着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与实践浪潮。记得当年指导和参与中国电子(CEC)团队编辑中国第一本互联网金融年报《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报告(2013)》时,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刚刚被提出,也引发了不少争议。而我因有缘较早介入对阿里互联网小贷模式的观察和分析,便开始形成自己对互联网金融的初步思考。我在报告中提出的互联网金融定义是把互联网作为资源,以大数据、云计算为基础的新金融模式,大数据是互联网金融的核心资源,云计算是互联网金融的核心技术。这应该是国内最早围绕互联网的资源属性和技术属性提出的互联网金融概念。如今,人们已经开始认识到“互联网大数据就是现代经济的石油”(马云语);而移动互联、大数据分析、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运用,正以超乎想象的速度推动着互联网金融的迭代和进化。
然而,值得关注的是,随着互联网金融新业态、新技术的不断涌现,新的风险因素也正逐步累积并开始集中暴露出来。2015年以来,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导向由“开放包容”开始转向到“整顿严控”,一系列监管政策相继出台。在公众眼里,互联网金融也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香饽饽”,沦落为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鸡肋”,如何看待互联网金融的这种“盛极而衰”?有人说“中国的改革都是从违法开始的”,以此呼吁对新业态的包容;也有人说“请停下匆匆的脚步,等等你失落的灵魂”,以此呼唤互联网金融回归“金融本源、服务初心”。然而,在我看来,任何一个新兴业态的发展,都会经历一个从野蛮生长到规范发展的过程,早期的“试错”就是为了长期的“不错”,而为其“走得更远”保驾护航的正是从一次次“试错”中逐步形成的社会共识和法治共识。作为一个金融学者,我的任务自然是帮助社会公众对互联网金融形成正确和理性的认知;而作为一位律师,汪政主任的天职则在于推动这一新兴行业法规的完善和引导公众的法治行为。我想,这应该就是作者编辑这本书籍的缘由。
汪政律师是近年来活跃在浙江法律界的代表性互联网金融法律专家之一,担任了浙江律协互联网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与浙江和杭州在中国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地位相仿,汪政律师等一批浙江法律界的专家在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和法律法规领域的研究和实践也走在了全国前列。从形式上看本书虽属工具书范畴,但其内容却不仅限于法规政策的介绍,而是根据互联网金融七类业态,分别介绍发展历程,分析典型案例,并梳理出针对性的政策法规。可见作者编辑此书的目的,不仅仅在于给读者提供一册互联网金融法律工具书,而是希望读者能够在充分了解互联网金融法律知识和法治案例的基础上,有效运用政策法规工具,规范从业行为、保护合法权益。在我看来,这也是此书最有价值之处。
汪炜 教授
浙江省金融研究院院长
2018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