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解决有些行政行为引起的民事争议,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制度。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1款规定:“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这是当事人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依据。本司法解释在第17~19条用了3个条文、计8款的篇幅就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问题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