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实务指南与疑难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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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法院的审查权力

当事人提起诉讼,起诉状和相关材料应当完整、明确。法院对起诉状和相关材料的审查,主要包括:审查起诉状的内容是否明确、完整、符合法定格式要求,审查基本诉讼材料是否齐全。例如,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第57条规定了“当事人书状应记载事项”,当事人书状,除另有规定外,应记载左列各款事项:一、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文件字号、职业及住所或居所;当事人为法人、机关或其他团体者,其名称及所在地、事务所或营业所。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文件字号、职业、住所或居所,及其与法人、机关或团体之关系。三、有诉讼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文件字号、职业、住所或居所。四、应为之声明。五、事实上及法律上之陈述。六、供证明或释明用之证据。七、附属文件及其件数。八、行政法院。九、年、月、日。第58条规定了“书状之签名”:“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诉讼代理人应于书状内签名或盖章;其以指印代签名者,应由他人代书姓名,记明其事由并签名。”德国《行政法院法》第82条规定:“(1)起诉状应当载明原告、被告以及诉讼请求的标的。起诉应当包含有明确的申请。应当载明作为起诉理由的事实以及证据材料,同时附具请求撤销的处分决定以及复议决定的原本或副本。”行政诉讼法对于起诉状和相关材料的要求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五)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和住所。行政起诉状参照民事起诉状书写。”参照民事诉讼法第121条的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被告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除上述规定外,起诉状还应当写明接收起诉状的人民法院名称和起诉的具体日期,并由原告签名或盖章。如果有代理人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权限。人民法院除对起诉状内容进行审查,确定该起诉状内容是否完备之外,还要对本解释第54条规定的起诉材料是否完备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还要对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等进行审查。有观点认为,在立案环节,立案法官登记立案只审查行政诉讼法第49条的起诉条件,至于其他起诉条件,应是立案后,由行政庭审查的内容。理由是:行政诉讼法第51条规定登记立案对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起诉状内容是否欠缺或者是否存在其他错误进行审查,这种审查仅仅是针对第49条,特别是仅仅针对起诉状的审查。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不仅仅包括第49条的规定,还包括其他方面的规定,例如起诉期限、复议前置、重复起诉等。对于这些事项,如果立案庭经审查后属实的,应当裁定不予立案;只有在经审查后不能判断的情况下,才能移交行政审判庭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