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医疗纠纷证据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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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医疗纠纷常见证据简介

一、身份证明材料

1.户口簿:用以证明亲属关系的证据材料,在证据形式上属于书证,一般由患方为证明其亲属关系主张而提交。户口簿上会显示患者的户口成分,在赔偿中,户口成分会成为法院适用城镇标准或农村标准的重要依据。

2.结婚证:用以证明夫妻关系的证据材料,在证据形式上属于书证,一般由患方为证明其配偶关系主张而提交。

3.亲属关系证明信:用以证明亲属关系的证据材料,系由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据材料,在证据形式上属于书证,一般由患方为证明其亲属关系而持户口本、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档案资料等至公安机关申请出具。

4.出生医学证明:用以证明出生时间及亲属关系的证据材料,该证据在缺陷儿出生的案件或新生儿死亡的案件中经常用到。因婴儿刚出生,尚未到公安机关申请户口登记,出生医学证明成为一个重要的身份证明材料。出生医学证明在证据形式上属于书证,一般由患方为证明其父母子女关系及新生儿出生的事实而提交。

5.授权委托书:用以证明授权关系的证据材料。在诉讼中,如果本人无法参加诉讼,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合格的代理人进行授权,授权可以是一般授权,也可以是特别授权。特别授权包括代为出庭陈述意见,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代为撤诉,进行调解或和解,代为领取法律文书等。当事人可根据情况决定授权权限。

6.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用以证明医疗机构的法人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如向第三方机构投诉或起诉,首先需要明确医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因相关资料原件由医疗机构保存,患者可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网站获取医疗机构的基本信息表,一旦进入诉讼程序,患者可据此明确被告的身份信息。民营医疗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是营业执照。

二、病历材料

1.门诊病历:表现为医疗机构门诊病历手册,样式并不统一,由各地区医疗机构自行印发,用于对门诊病人的门诊就诊情况的记载。在证据形式上属于书证,是患者就诊情况的一部分,一般由患者保管。在诉讼中,一般由患者提交。

2.住院病历:系住院患者就诊过程及病情治疗过程的记录,由医疗机构记载和保管。在证据形式上属于书证,在诉讼中,一般由医疗机构提交。

3.病理切片:病理标本的一种,将病变组织包埋在石蜡块里,用切片机切成薄片,再用苏木精-伊红(H-E)染色,用显微镜进一步检查病变,观察病变的发生发展过程,最后作出病理诊断。在证据形式上属于物证,一般由医疗机构提交。

4.光盘:患者在就诊过程中,由医疗机构制作的术中光盘,在证据形式上属于视听资料,是由患者或医疗机构保存的病案资料。

5.影像片:包括X光片、CT片、核磁片,一般由患者保管,属客观病历资料,在证据形式上属于书证。

6.检查结果报告单:患者在就诊过程中进行的生化检查等一系列体格检查的结果报告,在证据形式上属于书证。

7.电子病历:在患者就诊过程中通过电子数据的方式进行记载的一系列病历材料,是医疗机构推进无纸化办公的重要成果。在证据形式上属于电子数据。目前仅有部分试点医疗机构使用电子病历,绝大多数医疗机构仍沿用传统的纸质病历。

8.诊断证明书:直接证明患者损害后果的证据材料,在证据形式上属于书证。并非所有的损害后果都有诊断证明书,但许多诊断证明书可以反映患者损害的基本情况。

三、其他关键证据

1.鉴定意见书:鉴定机构通过专业的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对委托的鉴定事项作出鉴别和判断后出具的文书。在医疗纠纷案件中,鉴定意见书是一项重要的证据材料。

2.公证书:公证机关作出的证明某个事实存在的文书。公证书在证据形式上属于书证,一般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3.生效判决书:生效判决中经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可以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涉及后续治疗等项目的主张,之前的生效判决对判断案件事实和相关责任具有很强的证明作用。

4.证人证言:证人出庭就自己所知悉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进行陈述,并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询,是独立的证据表现形式。由于医疗纠纷具有专业性强的特点,证人证言的证明力相对较低,当事人在实践中也极少使用。

5.录音资料:将声音记录在媒介上形成的证据材料。实践中,人们通常可以采用一定的媒介,如录音笔、带有录音功能的通信设备对双方的口头表达的内容予以记录和保存。医疗纠纷案件中,医患双方之间的重要谈话内容和过程等都可以采取录音的形式予以固定。在证据形式上,录音资料属于视听资料。

6.录像资料: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有些案件事实可以通过录像和视频资料的方式记录下来,如在医院走廊里发生的情况,调取当时的监控录像可以很好地还原事实。有些医疗机构在对患者进行特殊治疗时,也会对患者或患者家属口头或书面告知,同时将这一过程进行录像。如发生纠纷,双方告知和知情选择权的处分情况就可一目了然。在媒体曝光的一些案件中,许多当事人都是通过暗访录像的方式取证,这充分说明录像资料对于待证事实具有极高的证明力。在证据形式上,录像资料属于视听资料。

7.门诊收费收据、住院费收据、挂号费收据:通常用来证明医疗费损失,在证据形式上属于书证。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如有医疗费,应提交就诊支出的医疗费收据。

8.医疗费报销单:实践中,一些患者在诉讼时部分医疗费已经有关部门报销。由于无法提交医疗费收据原件,医疗费报销凭证将是证明患者医疗费损失的关键证据。为保障医疗费报销单的证明效力,患方在提交时应申请保管医疗费收据的单位出具证明材料,或者申请有关部门在报销凭证上加盖印章。

9.出租车发票、机票、火车票等交通费支出凭证:通常用来证明交通费支出,在证据形式上属于书证。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患者为证明因被告侵权所致的就医和诉讼引发的交通费损失,除了要提交交通费支出凭证外,还需配合提交与此时间相对应的病历资料,从而证明交通费支出与案件的关联性。

10.护理合同、护理费收据:用以证明护理费损失,在证据形式上属于书证。医疗纠纷案件中,部分患者因行动不便,生活无法自理,会请护工协助照看。患者与护理公司为此签订护理合同,并有护理费付款凭证,如收据、发票等。

11.误工证明、工资发放对账单、纳税记录:用以证明误工损失,在证据形式上属于书证。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如患者主张误工损失,除提交所在单位开具的误工证明外,一般需配合提交工资发放对账单和纳税记录,以证明实际发生误工的期间及在此期间减少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