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战法庭:检察官、律师庭审制胜36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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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论

第三章 计篇:庭前预测与筹划策略

《孙子兵法》的第一篇叫作《计篇》,又被称为《始计篇》,后人加上一个“始”字,是因为它是兵法的首篇,也是整部兵法的总纲。这里“计”的意思,不是“用计”“计策”“计谋”的“计”,而是“预计”“计算”的“计”,它主要论述战争指导者在战前如何筹划战争全局的问题。孙子从“兵者,国之大事”这一认识出发,强调通过对敌我双方现有客观条件——“五事七计”的考察比较,以期对战争的胜负趋势做出正确的评估与判断,并据此制定己方的战略决策。同时孙子主张在把握敌我双方政治、经济、军事以及天时、地利条件基础上,充分发挥战争指导者的主观能动性,这就是在作战中遵循以“利”为宗旨的“诡道十二法”原则。主张“造势”以确保己方在战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而“造势”的核心,便是那条为后代军事家推崇备至的作战原则“攻其无备,出其不意”。

第一计 坚守“为将五德”

——人的因素决定庭审成败

孙子曰:将者,智,信,仁,勇,严也。

孙子认为,将领,就是指挥者所具备的智慧、诚信、仁爱、勇猛、严明的素质。孙子在论述战争取胜的要素时,在天时、地利、人和之外,特别强调人的要素,即“将”,孙子认为“将者,国之辅也”,将帅是“生民之司命”,是国家“安危之主也”。一个“知兵之将”,必须“智信仁勇严”五德皆备,还要“知天知地”“通于九变”,在品德上要“进不求名,退不避罪”,也就是将领在战争中的重要地位。这里对“将”的要求,也就是“智、信、仁、勇、严”,此又称“为将五德”。

同样,在法庭决战中,最重要的因素也就是人的因素,尤其是检察官与律师,因为这是法庭上的控辩双方,相当于战争中的将领,正是他们在法庭上展开控辩对抗、策略角逐,决战法庭。《孙子兵法》开篇提出为将五德的要求,对于我们检察官、律师的借鉴意义是,无论是公诉人还是辩护人,同样需要坚守“智、信、仁、勇、严”这“五德”,只不过随着时代的变化与“战场”的不同,这五德需要我们赋予新的内涵:

智,就是智力因素,要智慧、专业、机智、灵活。无论是检察官还是律师,都要知道在法庭上智力因素十分重要,你对所涉案件的法律和相关专业知识掌握得是一清二楚还是一知半解,你的庭审技能是熟练还是生疏,都是法庭中起决定作用的要素,必须做到心中有数。与此同时,这里的“智”代表的不仅仅是智商,还包括情商,就是检察官、律师的情感因素,包括与他人沟通、交流、对待不同意见和遇到不同风格对手或者法官时应当采取的态度等,所以说这里的“智”更多的是指智慧,即不仅仅智商要高,情商也要高。

信,就是要诚信、忠诚。古人说:“人无信不立。”无论是检察官还是律师,都应当做到“信”。检察官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工作人员,担负着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守护公平正义的职责,应当对人民、对事业、对法律、对国家忠诚,不能以案谋私、徇私枉法,也不能对当事人、律师、法官不诚信,否则损害的不仅仅是检察官个人的信誉,还包括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同时也作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法律人,应当对委托人忠诚、诚信,不能为一己私利背信弃义、损害当事人利益,如为了自己出名而置当事人利益于不顾、甚至与他人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不能欺骗委托人,为了接下一单较大的“生意”而夸大自身的能力、谎称与检察官、法官是朋友,能够帮忙“摆平”法官、检察官;不能为了能够多代理几个诉讼阶段多收取费用而欺骗委托人,将明明构成犯罪的行为说成不构成犯罪、将明明是重罪的说成轻罪,不能妄言法律、歪曲事实、颠倒黑白,撺掇当事人扰乱法庭秩序、与政府对抗、无理信访、寻衅滋事,最终损害当事人的利益;或者明明是无罪的行为,却因工作偷懒、不负责任而虚于应付,敷衍塞责,甚至连开庭时间都会忘记,却向当事人抱怨法院没有提醒。

仁,就是要求检察官也好、律师也好,要未办案,先做人,做好人;要正直无私,有正义感、有人文情怀、有悲天悯人之心,不能为达到目的不择手段地违反程序法律规定或者有意作伪证、篡改、隐瞒证据;不要为了片面追求“胜诉”效果而置司法公正于不顾,指鹿为马、颠倒黑白,将非法证据说成合法证据,或者诬蔑办案人制造非法证据。无论是公诉人还是辩护人,都应当秉承职业良知,在大是大非面前选择公平正义,不能为了个人面子在法庭上斗气、争高低、明知自己错误仍然坚持。

勇,就是要有勇气、勇敢。对检察官来说就是要勇于坚持法律、坚守正义底线,勇于担当、勇于捍卫法律尊严,不畏权贵、不畏权威,勇于发表自己对案件的见解,勇于伸张正义而不是临阵退缩不敢担当;对律师来说就是要敢于为当事人说真话、勇于与不遵守法律规定的行为作斗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勇不仅仅表现出在法庭上不怯场、不畏强手、敢于发表自己的见解,同时还有对不公正的做法勇于指出,对错误的观点勇于驳斥,而不是担心得罪法官、检察官而明哲保身。同时,勇并不代表鲁莽、不守法纪,如果检察官把不按程序规定办案甚至徇私枉法、徇私舞弊,那不是勇;有的律师把到看守所会见时将不该传递给犯罪嫌疑人的材料、物品传递给犯罪嫌疑人,甚至使用通信工具让犯罪嫌疑人与外界联系,把这种行为当作“胆大”“勇”,有的律师则以敢于在法庭上辱骂法官、检察官、法警,敢于不遵守法庭秩序,敢于煽动当事人围攻办案人员等为勇,其实这些都不能以勇自居,其动机不纯,其后果往往是身败名裂,徒增悔恨。所以说,“没有无所畏惧的勇敢精神,没有破釜沉舟的果敢行动,律师要想在法庭辩论中获胜,恐怕是很难成功的。不过,任何东西都应该有一定的限度……人一旦进入鲁莽的领域,就容易失去对感情的控制。对于律师来说,控制自己的感情是十分必要的,他应该是胜而不得意忘形,败也能泰然处之,怒而不暴跳如雷,惊却能声色不露”。[1]

严,就是无论是检察官还是律师,在办案中都要严于律己,严审细查,作风严谨。自律才能带来自由,检察官、律师在办案中首先要严格遵守规矩,不违规、违法办案,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要严格依法、依程序办案,审查证据要严格,分析论证证据和适用法律要严谨,释法说理要严密,对自身要严格要求,随时保持良好的法庭形象。

需要强调的是,公诉人、辩护人在法庭上的交锋不仅仅是法律知识与专业的碰撞,同样也是人格魅力、职业操守、处世风格的比拼,一个只盯着所谓的“胜诉”结果,却不尊重对手、信口开河、恶语伤人、不讲道理、歪缠诡辩、不讲诚信、不择手段的人,不但得不到大家的尊重,即使勉强靠小聪明赢得了判决结果,也只能得到“小胜”,所谓“小胜靠智,大胜以德”,小聪明赢得了一时,赢不了一世,小聪明可能会赢得一场官司,但却可能输了人品和声誉,必然是最终的失败者。因此,决战法庭之首,就应当关注出庭人员的基本素养,每位检察官、律师都要对照“五德”自省,是不是有哪里做得不够的地方。

今天市律师协会举办律师、检察官沙龙,议题是公诉人与辩护人的法庭素养。沙龙活动以座谈交流的形式进行,由大家畅谈刑事法庭心得体会。

大家普遍认为,要在法庭上取得成功,人的因素至关重要,同样的案件,不同素质水平的人去出庭,虽然判决结果可能相同,但效果却大不一样,而有些案件,尤其是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格局下,可能判决结果都会逆转。因此,大家认为一个优秀公诉人或者辩护人,需要良好的素养。但需要哪些素养呢?大家各抒己见。

永红律师说:我觉得一个律师,他是否坚守自己的职业伦理很重要,要取得法庭上的成功,胜在人品,胜在个人魅力,胜在职业操守。律师的职业伦理,关键是恪守法律上的消极真实义务和合同上的诚实服务义务,也就是“信”。前者要求律师不能以积极作为(如伪证的方式)迁就违法诉求,后者要求律师不得无视委托人意愿自说自话。律师的执业技能总结一下有这么几句话:知识必须有广度,思考必须有深度,这属于“智”;执业必须有力度,这属于“勇”;为人必须有温度,这属于“仁”。不仅要有形而上的理论知识,而且要有形而下的实践智慧。在执业路径上,要沟通不要勾兑,要执着不要死磕,要技术不要学究,对自己要“严”,不走邪路。

潘律师很赞同永红律师的观点,他说:由于刑事辩护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辩护律师群体有着不一样的职业特征或者“特质”。我个人认为,一名优秀的辩护律师应当具备以下几方面的基本素养和能力。一是专业。专业能力是辩护律师有效开展辩护工作的基本功和抓手。没有专业,那就是盲人摸象。辩护律师应当全面掌握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并且做到熟练运用,融会贯通,同时还要具备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其他刑辩专项技能。二是博学。刑事诉讼的特点,不仅要求辩护律师必须具有刑事法方面的专业知识,还要求辩护律师应当掌握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甚至对风俗习惯、村规民约和生活常识等也要有所知晓。三是思辨。辩护律师要有独立的思辨能力,对各种理论学说要仔细甄别、分析判断,不要人云亦云。以上都属于“智”。四是坚韧。刑事诉讼具有对抗性强的特点,意味着辩护律师有时候需要真刀真枪地同公检法等公权力部门抗衡。辩护律师如果没有坚韧不拔的意志力和过硬的心理承受能力,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阻力时,就很容易望而却步,不敢继续向前,不能使出全力坚持到最后而半途而废,这属于“勇”。五是包容。法律的本质是经验,英美法系是经验的结晶,大陆法系是理性的构建。经验既是实践的总结,同时也是一种个人的认知。由于每个人的知识积累、工作经历、生活阅历和所处立场不同,对一些法律问题的看法和倾向也往往不一致。辩护律师应当对不同观点持开放性的态度,虚心听取各方意见,不要固执己见,自以为是。六是良知,也就是“仁”。正如永红律师说的,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或者说法律有道德底线。虽然每个人心中的道德标准和正义观不一样,但是人类还是有共同良知的。虽然辩护律师不是正义的化身,也不代表正义,但是内心应当有正义感,要努力做积极正面的事情,而不应当做泯灭良知的事情,必须要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纪律。不能为了谋取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什么事情都愿意干、什么事情都答应,这样做不但很容易成为“骗子”,而且有可能走向违法犯罪的深渊,这属于“信”。七是敬业。辩护律师受人之托,应当尽自己最大的努力,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而不能敷衍了事,走过场。这就属于“严”,对自己要严格要求。八是平和。虽然辩护律师应当有“勇”,也就是坚持原则,不能一味妥协,更加不能唯唯诺诺,但是也应当养成做事理性、平和、规范的职业习惯。不能完全脱离案件事实和证据而“死磕”“胡磕”“乱磕”,而要讲法、讲理、讲情,这也是“智”的表现。同时,年轻律师要摆正心态,不能急功近利,而要一步一个脚印地练好基本功,学好专业技能。

柴律师接着说:我同意学辩护先学做人的观点。作为刑事辩护律师首先要有良好的道德品行,一是要忠于职责。刑辩律师的角色和责任就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要有“勇”,也就是敢于仗义执言,据理力争,要理直气壮地行使诉讼权利,靠法律知识、靠专业技能为委托人服务,不能做拉关系、扯皮条的“勾兑律师”。二是要尊重事实,敬畏法律,要“严”。辩护律师忠于职责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利益,需要“信”,但不等于为了追求无罪和轻判的结果而罔顾事实和法律,不择手段的做出一些违背法律、违背良知的事情。辩护律师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产生一丝一毫破坏法律的念头,即便你已经是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也不要试图去发现法律所谓的漏洞,继而恶意利用,我们需要的是大智慧而不是小聪明,这才是“仁”和“智”。三是要有良好的职业素养。我把优秀刑辩律师的职业素养归纳为三点:两个能力、三项技能、四项基本功。两个能力,就是归纳、鉴别证据能力和剖析案情的能力。刑事案件的事实全部由证据呈现,而证据又全部由侦查机关调取,所以需要对各类证据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归纳和鉴别,对其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论证,从而迅速地对全案事实作出准确的分析和判断,这是一个优秀刑辩律师专业能力的体现。再有,深入浅出,解析法律的能力。罪与非罪、此罪彼罪、刑罚轻重,属于法律适用问题,刑辩律师自己对每一条法律的立法精神要有深刻理解,但在运用法律条文时,要尽量减少和避免使用深奥难懂的专业术语,要深入浅出地向当事人说明白,向办案人员说清楚,这同样是刑辩律师的能力问题。三项技能,首先是与众不同的交叉询问技巧,准备充分,重点突出,提问清晰,语言简洁。其次是沉着冷静的法庭应对,擅长运用“反对”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于来自公诉人的反对和法官的阻止,能够不失风度地解释提问的合理性,用真诚的态度打动法官,巧妙地走出危机。最后是高超的语言能力,口齿清楚,富有感染力,具有丰富的语言储备和娴熟的修辞功力。四项基本功,其一是“阅卷摘记基本功”,坚持亲自阅卷,用自己的方式制作阅卷笔录,梳理案情和疑点;其二是制作“调查笔录”基本功,要善于抓住重点进行调查走访,发现新问题;其三是案件事实“强化记忆基本功”,反复阅卷,系统整理,清晰讲述;其四是“表达基本功”,一方面向有经验的律师和演讲专家学习,另一方面进行朗读、辩论训练,由浅入深,由易到难,还要勇于在法庭上进行脱稿演说的实践。以上这些,无不反映出作为律师应当具备“智、信、仁、勇、严”的素养。

公诉处吕处长接着说:各位律师朋友谈了作为刑事辩护律师需要具备的基本素养,我也从公诉人的角度来谈谈吧,就是一个优秀公诉人应当具备的几项基本素质。做了二十多年公诉工作,公诉人需要哪几项基本素质呢?我觉得应当有这么几项:缜密的思维能力;细致的工作作风;高超的文字水平;精准的归纳能力;雄辩的语言能力。当然了,这些是就技术层面上来说的,在技术层面之上,还有一个检察官的职业良知,那就是要忠于法律、忠于事业、忠于人民。要做到“忠诚”“廉洁”“公正”“严明”,这些要求无不反映出作为检察官同样需要“智、信、仁、勇、严”这“五德”。那么在业务能力层面,你的思维要缜密。案件审查来不得半点含糊,尤其是证据标准,需要的是排除合理怀疑,所有证据有没有形成证据锁链?是否有不严密的地方?你需要去判断;对于案件法律适用的论证,你需要逻辑严密,不留死角、不留漏洞;法庭辩论,更加需要你缜密地预测辩护方向、辩护观点,在辩论中也要思路清晰,说话滴水不漏。你看,缜密的思维能力对一个公诉人来说是不是很重要?细致的工作作风,要求你审查案件一定要仔细,因为实践中发现,有的案件之所以会出错,责任心不强、工作作风不细致、不严谨是祸根。刑事案件中有很多的细节往往决定着案件的成败,这绝非危言耸听。前段时间一个法院的判决书在网上发布,就是因为判决书有错别字,遭到了民众的质疑,影响了形象,其实案件本身根本没有问题,就是因为办案人工作不够细致,才造成了这一后果,这种现象对我们一样提出了要求,敲响了警钟,反思一下,我们的起诉书制作中就没有问题吗?我们的作风严谨细致吗?其实问题同样是存在的。高超的文字水平,对于一个公诉人来说也是必要的,因为我们的工作大多时候是“文案”工作,就是在写,审查报告要写,法律文书要写,公诉意见书要写,举证提纲、答辩提纲也要写。很难想象一个连文字都不能写流畅的人,能够成为一名合格的公诉人。精准的归纳能力也是必要的。看一份证据材料,你要归纳,看一本卷宗,对一起案件事实你要归纳;对于案件证据当中存在的问题,你也要归纳;到了法庭上那么多辩护人的观点你更要归纳,否则这些东西你不加归纳,都一股脑儿捧给领导,或者对辩护人的观点一一进行答辩,你的工作效率、工作效果都会成为很大的问题,比如你如果不归纳卷宗内容,那就是抄一遍卷宗给领导,那要你何用?我还不如自己看卷宗呢。同时你还不能乱归纳,如果归纳错了,那还不如我自己看卷宗呢!如果你在法庭上归纳错了,律师会说你,歪曲了辩护人的观点,完全答非所问,鸡同鸭讲。所以说,对于公诉人来说,你不但要会归纳问题,还要归纳得精准。雄辩的语言能力就不用多说啦!一个不会说话的公诉人肯定不成,这是公诉检察官与其他检察官不同的地方,独门绝技呀!尤其要擅长在大庭广众之下说话,还要对别人提出的问题当场作答,不能在法庭上说:你提出的这个问题呀,我回去研究研究再来回答你!这像话吗?我们公诉人面对的,可是社会上口才最好的一个人群:律师。所以你说你口才不行,没有雄辩的语言能力能行吗?

下面我来谈谈优秀公诉人基本素质的培育。我们的职业特点,对我们提出了那么高的要求,有人说,又要脑子好使,又要会说会写,还要会跟人谈心交流,这不是全才了吗?你就一个小办案的,至于要这么大的才吗?说得有道理,但工作要求确实如此,想做好公诉工作也真心不易,怎么办呢?我觉得有这么几招可以试试,那就是公诉人需要培养以下习惯:

第一,要勤于思考,善于自省。曾子曰:吾日三省吾身。他每天都要反思一遍自己: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那么对我们公诉人来说,不一定每天都去思考,但你至少隔段时间要琢磨一下:这段时间我工作当中都遇到过哪些难题?又是怎么克服的?对这个案子上的问题,能不能在办理其他案子当中也适用呢?今天这个庭开下来了,我什么地方做得有欠缺呢?我在带徒弟的时候,经常要求他们准备一个笔记本,叫作“出庭心得”,每次开完庭,自己记一下,今天这个庭哪个地方我很得意、很有成就感,哪个地方我被虐了,为什么我会被虐?下次遇到这个问题我该怎么对付?哎,其实也不需要多少时间,就这么想一想,你就会发现,你的出庭能力迅速提高了,为什么?积累。公诉工作最重要的就是积累,把你遇到的问题举一反三。孔子说:不愤不启,不悱不发,举一隅而不以三隅反,则不复也,所以学会举一反三你就能突飞猛进,但这个举一反三又是建立在你经常反思自省、勤于思考的前提下的。第二,就是要多问为什么。不论你向你的师父问,还是问自己,都要多问,为什么这么定有问题?为什么这个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为什么别人都是那样定的?问题越多,你思考得越深,你提高得就越快。第三,要博览群书,多涉猎与公诉有关的知识。国外有个理论叫作“一万小时理论”,想必大家都听说过,那就是:要成为某个领域的专家,需要一万个小时。这一万个小时不是说你开始这项工作之后,到了一万个小时你就是专家了,而是要经过一万个小时的练习,而且这种练习也不是常规的练习,而是一种设定清晰目标,确定适当难度,在自己的能力边缘,不断犯错以获得精进的练习,叫作“精深练习”。对于公诉来说,读书是第一位的,因为你的工具就是书里的理论,多读书,有益于你迅速掌握工作方法。说到读书,大家一定说,那么就把学校里的课本好好读读呗!本来就学法律的。我同意,但仅仅读课本显然不够,做公诉的读书要杂,该读什么书呢?我觉得有这么几类:刑法理论;判例研究;刑事法刊物;证据学论坛;侦查论丛;法理学著作;古典文学名篇;现代散文与杂文;辩论赛视频等。尤其是要多读一些与公诉看似无关的书,这样才能启发你的思路,开阔你的视野。第四,要勤于动笔,通过论文写作来训练自己的思考、写作能力。这也就是你们说的,公诉人为什么还要写论文。我经常看到的是,一些公诉人员办了一个相当精彩的案子,但办完就办完了,没有及时把案子当中遇到的问题、你对这个问题怎么看、这个问题是如何妥善解决的、今后遇到同类问题怎么办等总结出来。如果能总结出来,不但对自己是个提升,对别人也是一个经验传授,同时这也是一篇来源于实践、指导实践的好文章。但是过去就过去了,结果就造成我们的公诉人失去了一次锻炼自己才能、总结积累的机会,很可惜。长此以往,你就和那些善于及时总结的人拉开了距离。我们说,优秀公诉人与不太优秀的公诉人,距离是怎么拉开的?就是这么拉开的。那么,我们作为办案人员该写什么文章呢?不要写那些好高骛远、空洞无物的文章,而要紧密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多写一些刑法、刑诉法、公诉实务、检察理论方面的论文。第五,要善于总结,反思成败得失。我前面已经说过了我要求徒弟的做法——出庭心得笔记本,其实就是一个总结反思,关键在于及时,庭后立刻趁热打铁记下来。同样,我们可以借鉴这个做法,一案一总结,一庭一总结,一事一总结,可不可以?当然可以。但有一点,就是要注重效果,不拘形式。你不要说,哎呀,今天我还没有总结,赶紧起床总结一下!这种精神可嘉,但也不必要,只要能够做到及时、坚持就行,不要三天打鱼两天晒网。第六,要善于倾听,不急于表达。有的公诉人肚里放不住话,一跟人交换意见就想辩论。想辩论好啊!但你要看场合,有你辩论的地方,法庭上,那里你尽管去施展,但是动不动就要辩论,这就是职业病了,这个职业病很不好。所以在平常的工作中,你完全没必要发挥你的辩论特长,要懂得“藏”,学会倾听,不要有点工夫你就嘚瑟,就要展示出来,在平时的倾听过程中你需要做的就是:不急躁,不争论,不暴露观点。

好了,说了那么多,总体围绕就一个中心,公诉人需要具备什么样的基本素质,怎样提高这些基本素质,说得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

检察官小蔡有感而发:我觉得呀,这公诉可真是个技术活儿。就说工作吧,我们是审查证据,补充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还要把案件事实给说明白,怎么定性给说清楚。跟侦查人员比,侦查人员只要把案件给查明白了,构成犯罪就可以;跟侦查监督部门比,侦查监督的同志只要审查这个案件的证据足以认定他构成犯罪,哪怕是一起,有逮捕必要就可以了;跟律师比,律师只要能够挑出这个案件当中证据的毛病、适用法律有什么问题就可以;跟法官比,法官只要听明白控辩双方的观点,能够判断谁的观点正确、采纳谁的意见就可以,不需要在法庭上进行辩论,不需要很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所以我看呀,整个刑事诉讼业务当中最难的就数公诉了!说公诉是个技术活儿,我看一点也不夸张!

吕处长说:小蔡的感觉稍微夸张了些,把我们说得太全知全能了些,其实其他部门也很棒的,侦查人员需要有特殊的侦查素质和技能,他们是从无到有,在案子一点头绪都没有的情况下能够把真相查个水落石出;侦查监督人员是检察机关第一把关手,案子下一步会有什么走向,能不能准确判断这个案子是否能作有罪处理,这是他们的专项技能;律师能在那么复杂的卷宗材料当中发现疑点、对案件事实证据提出质疑,发现冤假错案,有时候这方面他们比我们强得多;法官对案件做出最终的决断,不但要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观点,更重要的是自己要有主见,法槌要敲得下去还要敲得准,这些都是他们的水平与能力,在有些方面我们还是要向他们学习的。当然了,说到专项技能,我觉得小蔡说得对,公诉人一定是需要有专项技能的,所谓的专项技能,就是在这个方面你有比别人更高一点的水平,至少要做到很熟练,最好当然是能力过人,比如审查证据能力,这是我们公诉人的基本功,只要你具备这一基本功就能够在纷繁复杂的卷宗材料当中发现问题、发现这个问题出现的原因、还要找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方法,从这个方面来讲,我不敢说我们比律师朋友水平高,但至少我们要比他们多做很多工作,他们把毛病找出来就可以了,我们不但要把毛病找出来,还要判断这个毛病对我这个案子有什么影响,会不会造成整个案子不能定,有了这个毛病我们该怎么补救,首先是有没有补救的价值,其次是有没有补救的可能,再次是有没有补救方法,还有是由谁来补救,最后还有补救之后我们怎么处理。你看,仅仅一个毛病,我们就需要做这么多的事,可想而知我们在这方面必须有专项技能,才能解决这么一个问题。再如辩论技能,这个更加不言而喻,也是我们的基本技能对吧?侦查人员只要审讯技能过硬就可以,侦查监督人员只要审查技能过硬就可以,我们就需要有这个技能,从工作要求上看,这就是我们不同于其他人的地方,当然律师也需要有这项技能,但这跟我们并不矛盾,因为这个专项技能不是独有技能,只能是我们有,比如写起诉书,别人没权力写,但别人有的技能,我们也可以有,因为它对我们的工作作用很大、影响很大,所以我们需要历练这些技能。那么公诉专项技能都包括哪些呢?大家说说看?

检察官何何说:对这个问题我思考过,我把公诉技能归纳成了“一二三四”,这“一二三四”指的是“一个核心”“二元要素”“三子技能”“四项表现”。

“一个核心”,就是迅速掌握公诉办案技能。我们的根本任务是办案,所以我们无论是作为新人也好,还是资深公诉人,都要掌握办案技能,尤其是审查证据,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技能。

“二元要素”,就是两个基本要素,一个是思维,另一个是表达。思维,就是要养成缜密的思维能力;表达,就是不但要有思维能力,让自己知道,还要能够表达出来,让大家都知道你的想法,从而说服别人相信你,没错的。

“三子技能”,就是上面的核心与要素靠的是三个“子”:脑袋子,笔杆子,嘴皮子。我们训练也是围绕这三个“子”来获得技能的,比如脑袋子,我们需要训练审查技能、思维方式与方法;比如笔杆子,我们需要训练文字能力,训练研究能力,训练法律文书制作能力;比如嘴皮子,我们需要训练辩论能力、演讲能力、沟通说服能力等,所有这些,离不开这“三子”。

“四项表现”,就是听、说、读、写。所有上面的这些技能,是通过这四项能力表现出来的,比如思维能力,它不可能单独自己表现,总是要靠我们写审查报告、写答辩提纲来表现出来。听,就是我们要善于倾听,既要听得进,又要听得懂,还要能够听出弦外之音;说,不但要善于说书面语言、法言法语,还要会说通俗易懂的老百姓的语言,让那些不懂法律的人也能听明白;读,不光是读书、读卷宗,还包括法庭上宣读起诉书的读、举证的读;写,就是文字水平啦!包括我们自身的写审查报告、法律文书的写作,还包括写理论调研文章的写,还有办案总结的写。

围绕这个“一二三四”,我们的公诉专项技能包括阅读、思辨、判断、逻辑、推理、论证、沟通、倾听、写作、说理、演讲、论辩,这些能力我觉得都在这里面了,所以说,表面上看,大家都觉得做公诉,口才很重要,但我要说,虽然好口才很需要,但却并不是最重要的。

永红律师说:何何检察官总结得确实不错,其实这一样是对律师的要求。虽然这个核心呀、要素呀可能还值得再推敲推敲,但这个“一二三四”的确涵盖了我们刑事司法,尤其是控辩双方专项技能的各个方面,我觉得可以作为大家在今后学习训练中努力的方向和训练的重点,也可以在我们庭审工作中得到普遍的应用。比如阅卷,要有读的能力吧?同时阅卷可不是读卷宗,要边阅边分析,要去思考、分辨,有时候会觉得怎么他们说的都是真的,我怎么才能分清谁说了假话,好难哦。还有讯问、会见,要讲技巧吧?不是谁都能问得清楚的,尤其是作为律师在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你要跟他深度交流,讲清楚他所涉嫌犯罪是怎么回事,还要问清楚他的行为内容。尤其是在法庭上的发问,当着那么多人的面,这个说话的技能简直就是一门艺术了。再看审查证据,也是一个思辨的过程,我们要明白每种证据的特点,还要知道这种证据的要害问题在哪里、在什么地方容易出问题,这一方面靠我们学习证据法理论,另一方面靠我们平时对各种证据的熟悉程度和办案中的积累,有时候在审查证据的时候被骗了几次以后我们就学乖了,知道遇到这种证据我们该注意什么了。再看沟通协调,大多数公诉新手和新律师,在学校里没人教过他们该怎么去跟人打交道,对当事人该怎么说话、对侦查人员该怎么说话,跟检察官、法官又该怎么说话,这其实就是沟通的艺术,我看书店里经常有这类沟通技巧的书在卖,其实我觉得实践就是最好的老师,接触人多了、钉子碰多了,就知道该怎么沟通交流了,当然最好能少碰几个钉子,我们就能学会。另外还有调查取证,复核证据,撰写审查报告、法律文书,法庭盘问,辩论说理等,也都是我们在具体办案中需要具备的技能。

吕处长说:永红律师说得对,这些技能可以说分布在我们检察官、律师办案的各个环节、全部过程,所以我们才要重视这些技能的培养训练,而且这些技能又是相辅相成的,没有哪个人说:我只学这项技能,不学那项技能。我只说,不写,那不可能,而且你会写了,就可以帮助你学会怎么去说,就像我曾经说到过的,我们公诉人怎么训练即席发言的能力?先写好自己的发言稿!如果你在大庭广众之下不知道该怎么说,那么你在说话之前可以先准备好要说的东西,把它写下来,然后通过这样有意识地训练,你以后就连发言稿也不需要了,完全可以十分流利地说话了。看,所以说检察官、律师的基本技能素养是一个整体,不可偏废,要想提高,只有多学习、多训练、多实践。

第二计 注重“五事七计”

——决战法庭的基本要素

孙子曰:兵者,国之大事,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故经之以五事,校之以计,而索其情:一曰道,二曰天,三曰地,四曰将,五曰法。凡此五者,将莫不闻,知之者胜,不知者不胜。故校之以计而索其情,曰:主孰有道?将孰有能?天地孰得?法令孰行?兵众孰强?士卒孰练?赏罚孰明?吾以此知胜负矣。

孙子认为:战争是国家的大事,它关系到百姓的生死,国家的存亡,不能不认真地思考和研究。因此,要通过对敌我五个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比较,来探讨战争胜负的情形:一是政治,二是天时,三是地势,四是将领,五是制度。凡属这五个方面的情况,将领都不能不知。充分了解这些情况的就能取胜,相反就会作战失败。此外,还要通过比较双方的具体条件来探究战争胜负的情形,即双方君主哪一方施政清明?哪一方将帅更有才能?哪一方拥有更好的天时地利?哪一方军纪严明?哪一方兵力强大?哪一方士卒训练有素?哪一方赏罚分明?通过这些分析比较就能够判断谁胜谁负了。

孙子在《计篇》中提出了决定战争胜负的基本要素“五事七计”,那就是对决战基本要素的掌握与审视,也就是从实际出发,先检查自己的军事力量,再加上对敌方主要情况的了解,进而联系起来,作全面地比较、分析、研究,从现象到本质,得出“知胜负”的科学预见。同时,孙子提出的这“五事七计”,都不是从单方面的主观愿望出发,片面地孤立地看问题,而是要从客观实际出发,联系起来,进行全面的比较、分析、研究,而不是一厢情愿地认为自己一定能够获胜,对方一定会失败。“五事七计”对我们决战法庭的启示意义是,这“五事七计”是一个指称,实际上代表的是与案件有关的各种因素。

首先,我们不要一厢情愿地认为自己绝对是正确的,庭审的胜负主要看法庭上控辩双方所提交的证据、所展开的论证是否具有说服力、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能否得到法庭的认可,切不能想当然。如李某某抢劫案:

2013年3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在某区某镇凤凰村某茶楼楼下,窃得金某某停放的摩托车一辆,在将该车推至某镇三中门口撬锁时被金某某追上,被告人李某某为抗拒抓捕,当场殴打金某某,并将金某某的右手咬伤。经法医鉴定,金某某的伤势已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赃物摩托车已追回。

对此,检察机关认为,李某某的盗窃行为已经既遂,因而该转化型抢劫行为也属于犯罪既遂。但是对此辩护人提出,财产犯罪的既遂标准应当以最终是否占有、控制该财产作为标准,本案虽然盗窃行为已经得手,但是在转化抢劫过程中,由于被告人被抓获,该财物最终被追回,没有被被告人最终占有,因而李某某的行为只能构成抢劫未遂,而非既遂。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判定案件构成抢劫未遂,从轻处罚。检察官在本案中所犯的毛病就是一厢情愿,只考虑盗窃行为已经得手,就认为整个犯罪行为就属于既遂,却没有全面审视整体案件事实,也不去关注律师会提出什么观点,最终指控意见没有被采纳。

其次,孙子通过“五事七计”来搜求敌我双方的优劣、胜算多少,借以预测胜败,决定战否,这种用普遍联系和互相制约的观点认识战争,而不陷于徒恃武力的理论,不仅是军事学上最卓越的战略指导原则,也是孙子对军事哲学的重要贡献。对于庭审活动,我们同样要审视和了解在法庭上会出现的各种要素,不能只关注法律因素,还要考察与庭审有关的其他各种因素。只有对这些要素都了如指掌之后,才能做到打有准备之仗,才不会吃败仗。如王某某故意杀人案:

被害人李某系被告人王某某的丈夫,因被害人李某长期虐待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忍无可忍,一天在被害人李某酗酒后再次殴打她、打累了还扬言醒了要继续打的情况下,王某某趁李某熟睡之际将其杀死。

显然,在案件基本事实和适用法律上,被告人王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无疑,但被害人李某有明显过错,公诉人对此情节虽然掌握,但对于李某日常如何虐待王某某等情节并没有认真调查,在法庭上对这一因素也没有加以重视,且开庭当天到庭旁听的多是被告人的亲属以及妇联等组织的人员,而公诉人既没有关注被害人有过错的情节,也没有考虑法庭旁听人员的组成情况,仍然按照惯常指控犯罪的思维方式出庭公诉。在法庭调查的讯问阶段,公诉人讯问被告人王某某时,王某某进行辩解,辩称是因为长期遭受虐待,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才实施了杀人行为。公诉人立即打断被告人的辩解,并严厉指责被告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不许被告人讲述自己的遭遇,引起了被告人的抵触及旁听群众的反感。此时,辩护人借势而上,在发问时说:“被告人王某某,今天是法庭让你说实话、讲真情的时候了,你把你这些年受到的虐待向法庭控诉出来、把你心里的苦水,向法庭全部都倒出来吧!”仅这一句,于是被告人王某某一边哭一边诉说自己长期被虐待的经历,法庭上旁听的人员随着被告人的哭诉也哭成一片,整个庭审完全失控,案件审理的故意杀人主题反而大大冲淡。此时公诉人试图制止被告人的哭诉,要求其供述案件事实,但当公诉人声色俱厉地斥责、制止被告人的时候,立刻遭到整个法庭上旁听人员的哄闹与辱骂,完全处于被动挨打的劣势。庭审之后,公诉人还遭到了妇联的质疑,社会反响不好。因此,没有认真研究案件内外的整体因素,没有把握好庭审中的“五事七计”,是公诉人庭审失利的重要原因。

同样,辩护人有时也会出现审时度势不力的毛病,比如卢某交通肇事一案:

某年某月某日凌晨五时许,被告人卢某驾驶一辆“东风”牌带挂大货车准备出车。车子刚出村口,便被素不相识的严某等七人拦住,无理强行要求乘车。卢某被迫同意。车行途中因为雾大,能见度太差,在此情况下,本该减速行驶,但因为前面双方纠缠,耽误了出车时间,再加心情烦躁,所以卢某仍将车子开得飞快,该车终于在一急转弯处翻入十余丈的深沟里。司机卢某跳车遇救,而被害人严某等七人却被反扣车下,当即造成二死五伤的重大交通事故。

从案件本身来看,严某等七名被害人虽有过错,但卢某违反了交通规则,同样也有推脱不了的责任。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被告人卢某的辩护人在辩护词的序言里一开始就这样说:

“我认为本案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完全是被害人咎由自取!被害人严某等七人,光天化日之下,无理纠缠,态度蛮横,行为霸道,强行乘车,伤,伤得其所,死,死有余辜……”

当时坐在旁听席上的部分被害人及其家属还没有完全从案件所造成的悲痛中解脱出来,听到卢某的辩护人如是说,马上就乱了方寸,一时间,法庭上哭喊声、叫骂声、吵闹声响成一片,虽几经法庭劝解制止但无法平息。法庭无奈,只得宣布暂时休庭。就在休庭的过程中,该辩护人受到围攻,被告人家属也更换了律师。

案件重新开庭时,同样的案情,换了一个辩护人,新的辩护人在开场时说:

“……作为被告人卢某交通肇事一案的辩护人,在出庭之前,我到某县某骨科医院专程看望了在这次交通事故中致伤,而且至今仍在住院治疗的程某、黄某、何某某三人,目睹他们致伤的惨状我深感痛心。因此在开始本案的辩护之初,本辩护人谨代表自己以及被告人卢某,首先向在这次交通事故中致死的两位被害人表示最沉痛的哀悼,并向致伤的被害人及致死、致伤的被害人家属表示最深切的同情及最亲切的慰问……”

这样一说,因兼顾到了被害人一方巨大的悲伤心情及该案所造成的其他一些现实情况,在庭审的艺术性和技巧性方面都达到了较高的水平,辩护的结果,被告人卢某非常满意,被害人一方也心服口服。

可见,在庭审活动中,法律因素固然重要,但控辩双方需要考虑的因素绝非仅仅法律适用一个方面,不论是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犯罪情节还是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一贯表现、案件发生的前因后果、来龙去脉以及旁听人员的情况,都是出庭人员需要考虑的因素,不可偏废,一旦估计不足,就很有可能庭审失利。

第三计 学会“因利制权”

——因案制宜,转化态势

孙子曰:计利以听,乃为之势,以佐其外。势者,因利而制权也。

孙子说:我的军事思想您认为能够接受,再从外交上创造大好形势作为辅助条件,就掌握了主动权。所谓态势,即是凭借有利的情况,以制定随机应变的策略。孙子一方面重视客观条件,另一方面又十分强调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并且对二者加以辩证的分析,他说:“计利以听,乃为之势,以佐其外。”所谓“计利”,是指根据对敌我双方“五事七计”的对比分析所提出的作战方针,这一方针还只具有胜利的可能性。要把可能性变为现实性,达到预期的目的,必须加上主观的努力,“乃为之势,以佐其外”,为胜利的取得创造现实的条件。孙子所说的“造势”,便是指靠指挥员能动地创造有利的作战态势和凌敌威势。而这个“势”又是什么呢?孙子说,就是“因利而制权也”,也就是根据利害情况而灵活采取对策。

前文已述,刑事案件的基本条件一般都是相对固定的,是什么犯罪就是什么犯罪,真正构成犯罪的行为,不可能因为辩护水平的高超而变成无罪;反过来,一个证据相对单薄的案件,由于时过境迁,再去补充相关证据已经没有可能,证据状况就是这样,不可能改变。这些都是案件的基本情况,也是庭审的基本态势。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控辩双方就完全无所作为了呢?回答是否定的,用句俗话说,一个优秀的检察官或者律师,要善于“把一手烂牌打好”。

当一个案件起诉书送达被告人,这个案件基本的庭审态势就已经形成了——法庭上,控辩双方将围绕起诉书所指控的内容展开搏杀。此时,控辩双方都应当根据起诉书所认定的事实,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定性、量刑情节等问题全面考察利害得失,努力营造对己方有利的态势。如姜某强奸一案:

起诉书认定:2013年6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姜某驾驶其本人的轿车从某市区来到某区某镇其网友孙某某处,由孙某某陪同,在某镇街道上驾车游玩。之后,姜某将车停在某镇某路东侧振兴桥附近公路边,在车内对孙某某采用压住手脚、扼颈、解裤扣等手段,欲强行与孙某某发生性关系。后因被害人孙某某强烈反抗、挣扎逃离车辆并呼救,被路过的张某某等人发现,被告人姜某未能得逞。

对于这一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的策略是提出姜某的行为属于“求奸不成”的行为,因为姜某与孙某某是网友,两人网上聊天时间比较长,互相了解,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此次姜某的行为虽然唐突,但也是基于与孙某某熟悉之后的试探性求奸行为,如果孙某某不同意,他也就会放弃这一举动,但当天恰好在车外有路人遇见,被害人在这种情况下才提出控告,因此姜某的行为依法不属于违背妇女意志的犯罪行为,仅属于谈恋爱过程中一时冲动的过错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检察机关查明的事实是,被害人孙某某有男友,而且明确跟姜某说二人不存在恋爱的可能性,姜某在车上确实采取了一系列意图违背孙某某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只是由于车子就停在路边,孙某某趁机逃出车外呼救并被路人撞见而未得逞,孙某某当场就对路人表示要报警,并说:如果这次就这么放他走了,下次还不知道有多少女孩要被他糟蹋,路人听女孩这么讲,就帮她报警了。据此,检察机关以强奸罪将本案提起公诉。在这种证据状况下,再辩护为无罪显然于事无补,于是辩护人在庭前做了如下工作:经许可并经被害人同意代表被告人姜某向其赔礼道歉,赔偿了被害人全部医药费并进行了一定的精神补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写出了书面谅解书;会见被告人姜某向其陈明利害,要求其态度诚恳地认罪,争取从宽处理,从而使被告人姜某本来不认罪的态度扭转过来;从姜某电脑上调取了姜某与孙某某的QQ聊天记录,表明二人确实经常聊天,关系密切,孙某某的一些话让姜产生了错觉,认为对其有“意思”;向被告人姜某的家属说明做罪轻辩护的意义与法律后果,取得他们的支持。最终,由于本案系强奸未遂,且被告人当庭认罪并表示悔罪,被害人对其表示谅解,法庭对被告人姜某判处了最轻的刑罚。这一案件如果辩护人不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与利害关系,不是“因利而制权”,因态势的变化而随机应变,而是执意按照一开始的思路做无罪辩护,且被告人也做无罪辩解,其结果显然由于被告人没有认罪悔罪态度,不会得到从轻处罚,而以被告人的利益最大化这个“利”为目标,利用本身存在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未遂情节作为基础,而与被害人谈判、说服被告人认罪、取得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的证据、向被告人家属做解释工作,就属于“乃为之势,以佐其外”的“造势”活动,也是一种“制权”的权变行为,从而取得了最佳辩护效果。

第四计 “诡道十二法”的启示

——如何运用与防备“攻其无备,出其不意”

孙子曰:兵者,诡道也。故能而示之不能,用而示之不用,近而示之远,远而示之近。利而诱之,乱而取之,实而备之,强而避之,怒而挠之,卑而骄之,佚而劳之,亲而离之。攻其无备,出其不意。此兵家之胜,不可先传也。

孙子认为,战争,本来是一种诡诈之术。所以,能战而示之软弱;要打,装作退却;要攻近处,装作攻击远处;要想远袭,又装作近攻;敌人贪利,就用小利引诱;敌人混乱就要攻取;敌人力量充实,就要防备;敌人兵强卒锐,就避其锋头;敌人气势汹汹,就设法扰乱它;敌人谦卑就要使之骄横;敌人安逸就要使之疲劳;敌人内部和睦,就要离间他们。总之,要在敌人没有防备处攻击,在敌人料想不到的时候采取行动。这是指挥家制胜的秘诀,不可预先讲明。

军事斗争既然是你死我活的搏杀,不择手段就是必需的,但庭审活动讲究规则与诚信,不择手段恰恰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大敌。因此,作为法律人,对于这“诡道十二法”就需要批判地继承,扬弃地运用,而不是全盘照搬。通观这“诡道十二法”,实际又可以归纳为两法:“示形”法与“动敌”法。“示形”法指的是“能而示之不能,用而示之不用,近而示之远,远而示之近”。这些都是通过佯动制造假象迷惑对手的方法,俗称“假动作”。“动敌”法指的是“利而诱之,乱而取之,实而备之,强而避之,怒而挠之,卑而骄之,佚而劳之,亲而离之”。也就是通过各种手段调动敌人的方法。不论是“示形”法还是“动敌”法,孙子认为其根本目的就是“攻其无备,出其不意”。假动作也好,调动敌人也罢,都是手段,目的都是为“攻其无备,出其不意”服务的,因此学习理解这“诡道十二法”,核心就是要掌握如何攻其无备、出其不意,反过来又要明白怎样做到有备而战,胸有成竹,不为“诡道十二法”所乘。对此,就加强准备方面,请看我国台湾地区“最高法院检察署”张熙怀检察官在《公诉精神》中的建议:

“做好你的准备。‘准备、准备、再准备’,是每一位来华担任交互诘问课程讲座的美籍华裔检察官、公设辩护人、新加坡籍大律师、主任检察官所再三叮咛的。大陆出版的《哈佛辩护》一书,对准备重要性写的更传神:‘事实不会从法庭的窗口飞进来’‘充分准备的过程是不断探索的过程,它是出庭辩护最重要的部分。所有其他特征——如即席演说、奔放的热情、丰富的想象、巧妙的措辞、灵活的表情,所有这些都是卫星,它们围绕着同一个太阳旋转,而这个太阳即是充分准备’。听多了,让人觉得仿佛‘准备为成功之本’。没错,每位公诉人应都有相同的经验,再简单的案件,如开庭前没有准备,那案件在开庭的过程中都会变得复杂,公诉人手忙脚乱,不知证据在何处?证人何时说过何话?若有充分之准备则不然,再复杂之案件,依‘信箱法则’将书证、物证、人之供述证据一一归类,另以纵横坐标之方式,将历次人之供述证据依序整理,一切胸有成竹,日夜期盼早日开拓,一展身手,纵使对方是高知名度的大律师甚或律师团,亦不畏惧。

“拿出你的信心。本署实行公诉,‘黄埔一期’之公诉检察官以司法官训练所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期资浅者居多,而‘黄埔二期’又以三十九期为主力,绝大部分都担心法庭上表现不如人,原因何在?就是信心不足。其实是否检察官真不如律师?我可以大胆地说绝对不会。试想法律系毕业的人,律师高考及格,哪一位不是兴高采烈的挂起‘××律师事务所’市招或到大型律师事务所,开始执行律师业务,与当事人言谈间展现十足自信。那不管你是司法官训练所第几期结业,好歹都经过为期一年半的严格训练,其间还至各院、检实习,也拟作过起诉书、判决书,随同指导老师开过庭,大、小场面不是没见过,死人、活人不是没辩过,大、小考试不是没考过,都已身经百战,那还有什么好担心,更遑论法务部现也举办为期三周的公诉检察官储备班,律师哪有这些养成教育?不要再自己吓自己了,信心何处来?只要有准备就有信心,有信心的人,人见人怕。”

那么,检察官、律师该怎样达到有备无患的准备,又如何运用“示形”法和“动敌”法呢?首先看检察官的准备原则。《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八条规定:“公诉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一)进一步熟悉案情,掌握证据情况;

(二)深入研究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政策问题;

(三)充实审判中可能涉及的专业知识;

(四)拟定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和宣读、出示、播放证据的计划并制定质证方案;

(五)对可能出现证据合法性争议的,拟定证明证据合法性的提纲并准备相关材料;

(六)拟定公诉意见,准备辩论提纲;

(七)需要对出庭证人等的保护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或者配合做好工作的,做好相关准备。”

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开庭审理前收到人民法院或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证人等送交的反映证据系非法取得的书面材料的,应当进行审查。对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期间已经提出并经查证不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的,应当通知人民法院、有关当事人和辩护人,并按照查证的情况做好庭审准备。对于新的材料或者线索,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核实。”

在案件起诉到法院直到收到出庭通知书一段时间里,公诉人应当密切关注、了解外界对该案的反映和动态,不能一诉了之,不闻不问。有时候,可能因为片言只语了解,就会对你的出庭活动产生重要影响。如某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始终不认罪,不承认犯罪事实,但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在律师的工作下,被告人选择了认罪并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双方就此达成了刑事和解。由于这些工作都是在法院阶段完成的,公诉人对该信息不掌握,因为被告人不认罪,公诉人只好费尽力气准备了非常充分的庭审预案,结果到了法庭上被告人只说了三言两语,完全认罪,法庭因为被告人与被害人已经达成和解,简化审理,公诉人精心准备的预案基本没有发挥作用。这还不是最糟糕的,毕竟充分准备是公诉人的工作,但有的公诉人则犯了轻敌的毛病,如一起受贿案件,由于被告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始终认罪,公诉人想当然地以为被告人到了法庭上也会认罪,因而接到出庭通知后没有认真准备,结果由于被告人更换了辩护人公诉人也不了解,法庭上被告人突然翻供,辩护人紧接着出示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并做无罪辩护,公诉人措手不及,无力招架,庭审效果非常不好。因此,公诉人在接到出庭通知后,需要做的准备工作是:

第一,把案情熟悉到你刚刚办完那个程度。公诉人接到出庭通知后一定要重新审视案件,毕竟案件起诉到法院后这一段时间公诉人不可能只关注这一个案件,还有其他工作需要完成,因而对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问题会生疏甚至遗忘,此时必须立即重新熟悉,尤其是一些公诉人没有做阅卷笔录习惯,审查报告又写得相对简单的,此时可能还需要到法院将卷宗借回重新熟悉。总之,无论采取何种措施,一个靠谱的方法就是:把案件熟悉到你刚刚办完那个时候的程度。

第二,说服你自己。回忆一下,当初在办这个案子的时候,哪些问题是争议的焦点?这些问题当初解决了没有?如果没有解决,是什么原因让这个案子起诉到法院的?是因为你认为不是问题,还是因为领导认为可以认定,或者是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认为这个不是问题的?如果这个问题你自己仍然想不通,你需要记住的是,你在法庭上代表的不是你个人,而是代表本院,因此即使你认为案件不能认定,也仍然要坚持本院起诉的观点,对这个问题纠结了怎么办?你可以查阅讨论案件笔录,或者向当初持这种观点的同志讨教,让他们帮助你解开心结。因为要说服法庭,必须先说服自己,如果你连自己都说服不了,显然你到了法庭上也是要吃败仗的。

第三,把争议焦点再过一遍筛。有时候一个案件的争议焦点不止一个,如果只注意一个不顾其他,就可能被人“攻其无备,出其不意”。因此,只要存在争议焦点,这个焦点一般都会成为法庭上争议的内容,如何解决,要进行准备。在此之后,再考虑一下:除了这些,还有吗?以确保万无一失。

第四,对于常见的问题要做准备。常规问题是:现在被告人是认罪的,假如突然翻供了我怎么办?现在律师是做有罪辩护的,在法庭上突然做无罪辩护我怎么办?现在证人是这么说的,假如他突然来到法庭上又那么说了我该怎么办?他来法庭上还会怎么说呢?等等。

在庭审过程中,辩护人处于进攻地位,因为相对于公诉人来说,辩护人不需要让自己的每一份证据每一个理由都充分完备,而是只要能够找出公诉人证据体系中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或者整个证据所证明的案件事实存在合理怀疑就可以了。虽然如此,但对于律师来说,庭审一样需要准备,如果没有防备,自己的主张与理由也同样会被公诉人“攻其无备,出其不意”地攻破。因此,对于律师来说,庭前也是需要做以下准备工作的:

第一,找情节。首先从卷宗材料以及口供中找出对被告人不利情节并逐一核实。也就是说,即使到你手上的是一手烂牌,你也要知道它烂到何种程度,这就是律师的“五事七计”。凡事只有做最坏的打算,才能有最好的机会。其次找出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如被害人有过错、存在防卫过当情节、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立功情节、明显影响量刑的从轻情节、从犯或者地位并不重要的主犯、没有提起犯意,等等。最后找出对被告人有利的潜在情节。这个需要发挥律师的主观能动性。即使是个十恶不赦的人,也可能存在人性的闪光点,这个世界不缺少美,但缺少发现美的眼睛。从纷繁复杂的卷宗及一大堆不利于被告人的材料中发现对他有利的内容,这是一个律师的基本功,比如有无自首情节或者虽然不是自首,但却有坦白、没有逃跑而在原地等候、由家人“送首”或者“送子归案”等情节,家人“大义灭亲”的行为虽然不能作为自首处理,但属于酌定从轻的情节;有无赃款没有挥霍或者用于治病、救急等活动,或者赃款已经追回的情节等。当然,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自首、立功情节的认定与争取需要格外谨慎,一定要坚决避免为了给被告人“造”立功而通过贿买、传递消息等方法搞假立功,一定要守住律师的底线,万万不可因为急功近利违规违法甚至犯罪。

第二,再次阅卷。再次阅卷的意思并不是你在检察环节没有阅卷,或者把你原来复印来的卷宗再看一遍。为了准备庭审,只要没看明白,多看几遍也是应该的,这里所说的再次阅卷,是有可能你会发现你没有看到的证据。因为一个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可能经历两次退查,而如果你介入较早,很可能案件到了法院,卷宗已经不是那个卷宗了,所以开庭之前一定要到法院再次阅卷,仔细审查有没有新的证据,新证据与你所掌握的证据是不是一回事。一定要复印全部卷宗,有时卷宗中的一张纸就决定案件的走向,能使陷入辩护僵局的案件峰回路转,柳暗花明,让被告人绝处逢生。作为律师最好养成做阅卷笔录的好习惯,做好阅卷摘要,这样你就不用携带沉重的卷宗上庭了,所以要把几百上千页的案卷精简成一份阅卷提纲或者笔录。

第三,进行资料梳理和案例检索。当然这个工作可以在接受委托之初就可以做,但拿到起诉书之后再做一次,就会更有针对性。我国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案例指导的规定,相似案例,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对于审判是有很大的指导意义的,因此辩护人就要注意在开庭前寻找相似案例,尤其是本地区已判决并公开的案件,收集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用以说服法庭。同时还可以从裁判文书中学习如何组织编排证据材料和说理,从而对案件的诉讼结果有个大概的预判。

第四,重视为被告人或者本方出庭证人做庭前辅导。在开庭的前一两天,可以再会见被告人一次,如果有可能,在不违规的情况下,会见本方拟出庭证人,对被告人、证人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庭审辅导。庭审辅导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告知开庭流程,庭审中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大部分被告人、证人从来没有经历庭审,对法庭审判没数,因此上了法庭会紧张,而告知开庭流程则让他心里有数,从而有利于缓解其紧张情绪,明白自己何时发言、怎样发言,从而配合辩护人做好庭审准备。

2.告诉被告人如何发表对起诉书的意见。因为这是被告人在法庭上最初表达自己看法的发言,关系到其整个庭审上的发言效果,也是庭审的重点之一,因此对这一细节予以辅导很重要,要有针对性地辅导他如何表达对起诉书的意见。

3.演练庭审发问。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对于法庭上各类问答要求更高,尤其是被告人、证人的答话,因此对这一过程进行演练很重要,不但要辅导被告人、证人如何回答辩护人庭审发问的问题,还要包括检察官和法官庭审中可能讯问的问题。辅导的目标,就是让被告人、证人的答话达到“辩护人问得清,被告人或者证人答得明,法官也听得懂,公诉人问不倒”的效果。

4.讲明质证分工。告诉被告人要认真听公诉人的举证,尤其注意公诉人宣读其本人及同案人、证人、被害人等的笔录,然后指出其中与事实不相符的地方,同时告诉他律师会用专业的方式对证据进行质证,与他形成配合。

5.告诉被告人、证人如果要发言应掌握的方法。在法庭审理中,除了必须由证人、被告人发言之外,证人、被告人应尽量少发言甚至不发言,因为他们的发言往往会不得要领,言语不当还会为公诉人所乘、引起法官的反感,适得其反。因此告诫证人、被告人上述要求,对于部分需要发言的,告诉他要举手示意,征得审判长的许可,不要随意打断他人,如果对发言内容没有把握宁愿沉默,发言要注意方式方法。

6.辅导如何进行最后陈述。最后陈述是被告人在法庭上最后的告白,能够反映出他对案件的看法与态度,表面上看似乎与庭审已经无关,但实际对被告人的量刑影响还是很大的,态度是否真诚、能否打动法庭以及旁听人员,都决定着对被告人是“加分”还是“减分”。所以,律师要结合案件情况对被告人提出最后陈述的建议,从而达到最佳效果。

当然,律师不能把对被告人和证人的庭前辅导,理解为教他翻供、授意他做虚假供述或者对抗审判,更不能无中生有地授意被告人诬陷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等。在辩护规矩方面,律师一定要守住底线,这既是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保护自己不陷入执业困境,所以不能教被告人在法庭上表演。有的律师说:“上法庭以后就按照我说的这个,把这个记住了,就按这个去说。”这是不可行、也不可取的。此外,有的律师在开庭前,根本不把辩护观点、思路、方案和被告人交流。这也是一个错误的想法,因为律师的辩护权是基于委托而产生的。尤其在被告人不认罪或对一部分提出辩解的情况下,作为律师是做有罪辩护还是无罪辩护,以什么样的观点去辩护,用什么支撑你的辩护,这些都要和被告人交流,了解委托人是不是认可你这样做。实践中有些案件可能被告人认罪但律师认为无罪,这时做有罪辩护还是无罪辩护双方就要事先沟通好。

第五,充分考虑法官、陪审员、书记员的工作需要,配合其工作。审判人员是影响案件结果的关键一环。尊重法庭,并非讨好法庭,而是通过自己的劳动减少他们的工作量,同时也能够把自己的观点借机灌输给他们。所以要把审判人员当作律师的当事人,为他们的工作提供方便。具体来讲,律师可以注意以下两点:

1.认真梳理证据材料,编制证据目录。对于较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建议可以把证据材料装订成册,便于法官查阅,同时最好也提供一套散页未装订的,便于法院扫描存档。

2.开庭时带上诉讼文书材料、涉案相关法律法规等资料的电子版Word文档。书记员记录的庭审笔录,是合议庭、审委会庭后讨论案情的重要资料。在开庭前把《辩护词》《证据目录》等诉讼文书材料,以及涉案相关法律法规等资料拷贝一套在U盘上,并在开庭前提供给书记员,可以避免其重复劳动,让其把更多的精力放在记录律师在庭审中的发言上,这样不仅使得庭审记录更准确,而且可以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总而言之,充分的准备是防备对手“攻其无备,出其不意”最好的办法,而要迅速击败对手,运用“示形”法和“动敌”法达到“攻其无备,出其不意”的目的也就是最佳的方法。

那么,“攻其无备,出其不意”是否意味着可以在法庭上搞突然袭击呢?对这个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人认为,既然要“攻其无备,出其不意”,那么就是要突然袭击,在法庭上突然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要求,或者抛出对方不掌握的证据,让对手措手不及,从而实现“乱而取之”、乱中取胜的目的,可以取得良好的庭审效果,完全可以使用;也有人认为,证据上的突然袭击实际上只能带来庭审效率的降低,长远来看并无益处。应当说,这种突然袭击的方法从庭审效果上看,确实能够达到让对手措手不及的效果,有的案件也确实可能因为这种方法打乱了对方的阵脚,取得了实效,或者检察官是没有任何准备被迫建议休庭,非常难堪,或者是律师没有防备而败下阵来。但这种方法从现代刑事诉讼的效率原则来看是不值得倡导的。一方面,证据突袭不为法律所允许。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规定了庭前会议等双方出示证据的程序,对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作出了规定,同时对庭审准备方面也规定了法庭要在开庭前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五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当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等。对于公诉人、辩护人申请出示开庭前未提交的证据,对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要求出示方说明理由;对于对方提出需要对新的证据做准备的,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并确定准备的时间。这些都是为了防止证据突袭而引起的庭审效率问题。另一方面,刑事审判活动毕竟是讲究规则、倡导诚信司法的,指望通过突然袭击的方法在庭审过程中取胜,可能会取得一时的效果,得到的是阶段性优势,但不一定能最终取得最佳的制胜效果,反而可能背上不诚信、不讲规则、不择手段的名声,长远来看并无好处。因此,通过证据突然袭击的方式来实现“攻其无备,出其不意”的目的是不妥当的。

既然这种方式不能用,难道庭审中就不存在“攻其无备,出其不意”的方法了吗?回答也是否定的。尽管从宏观上、战略角度来看,庭审活动讲究司法诚信,但在具体战术问题,“示形”也好,运用“诡道十二法”“攻其无备,出其不意”也好,都是完全可以的,比如在法庭讯问中针对做虚假供述的被告人、在询问出庭证人过程中对作伪证的证人,完全可以使用掩盖问话意图、突然攻其无备的方法揭穿他的谎言,或者让他陷入无法自圆其说的境地,打掉他的证言证明作用。还有,针对对方准备不充分或者根本没有注意到的问题,也可以实施攻其无备的方法,如在一起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案件中,公诉人自以为准备得非常充分,不论是犯罪动机、犯罪时间、地点、原因、后果、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都做了充分的准备,写了好几页庭审预案。但是,在法庭上辩护人突然提出,被告人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因虚报了户籍年龄,所以户籍年龄已满十六周岁,并且举出了充分的证据。对这个问题,就属于公诉人没有任何防备情况,辩护人出其不意,取得了辩护成功,这里,辩护人使用了“强而避之”的方法,不去辩论定性问题,因为这个公诉人准备得很充分了,但在责任年龄上采取了“乱而取之”的方法,取得了实效。再如一起共同抢劫案件,由于公诉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不仔细,对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不加理会,自认为四名同案人都已经明确供认自己的同案人,案件没有问题,而在四名被告人中,一名被告人提出自己根本没有实施抢劫行为,也没有提供帮助,其辩护人经过调查了解,这名被告人确实没有参与抢劫犯罪,为此,在当庭向被告人发问阶段,辩护人向其他同案人问了同样的问题:我的当事人有没有参与共同抢劫?其他被告人都供述说,这个被告人确实没有参与抢劫犯罪,他们当初所供述的同案人,不是在法庭上这个被告人。这么一问,公诉人顿时乱了阵脚,建议法庭延期审理。后经调查核实,认定本案这名被告人参与抢劫犯罪确实证据不足,后撤回了对他的起诉。由此看来,庭审过程中的“攻其无备,出其不意”的情况还是存在的。那么,要想在庭审中做到“攻其无备,出其不意”,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从对方对案件部分问题不重视入手。人的注意力和精力毕竟有限,无论是公诉人还是辩护人,都有可能会在工作中出现失误,这些失误或者表现为对某一问题没有引起关注,或者虽然注意到了,但是由于没有深入研究或调查而没有搞清真实情况,上面两个案例都是如此。因此,在庭前准备中,检察官、律师就要从对方没有重视的问题入手,找出能够攻其无备的问题,集中火力出其不意地攻破。

二是从对方不愿意做工作的情节入手。有的时候,办案人员由于怕麻烦,而不愿意去做更深更细致的工作,此时对方抓住这一情节,就可能收到较好的效果。如一起利用“养卡”行为进行信用卡套现非法经营的案件,由于涉案信用卡太多、所涉银行账目复杂,侦查人员和公诉人员都不愿意去细查,辩护人向公诉人提出这一问题后,公诉人员也没有落实这一工作,直接将案件起诉。为此,辩护人抓住这一细节,法庭上有理有据地提出了部分数额由于没有调查核实,不应当认定的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

三是从对方的失误入手。有时候,无论是公诉人还是辩护人都会犯一些“低级错误”,而自己却浑然不知,此时对方及时指出,可以收到很好的庭审效果。如某交通肇事案,辩护人将被告人的行为误认为违章行为是紧急避险行为,且将紧急避险的概念搞错。再如某职务侵占案件,辩护人记忆错误,将证人证言误记为凡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都不能作为本案证人。对于这些低级错误,公诉人当即指出,连辩护人自己都突然发现自己错了,当庭不再提该辩护观点。

四是从证据间的矛盾入手。有时候对于案件证据间的矛盾检察官或者律师没有发现,如辩护人举出两份指向相反的证据,或者公诉人所举证据中存在不能排除的矛盾,辩护人又指出了证据中存在的合理怀疑等。

五是从对方所举证据的形式入手,指出其不符合证据三性。如辩护人向被害方取证未经申请、未征得被害人方同意,或者所做的证人证言笔录上将多名证人做在一份笔录上;公诉人所举的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等没有见证人,又没有做出合理解释等。

六是从起诉书存在的失误入手,指出指控观点的错误。起诉书是检察机关针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提出指控的文书,一经作出,一般不得随意改变。但实践中经常会发生公诉人起诉书认定事实或者罪名、量刑情节等出现错误的情况。这些错误有的是因为公诉人员对法律规定不熟悉,有的是因为法律规定本身存在争议,但在具体案件处理时,应当做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等。可以说,起诉书送出之后,公诉人就树起了“靶子”,对于公诉人来说,这个“靶子”要经得起打,一旦被对方打破,指控就会面临失败,所以一定要认真审视起诉书,对事实、证据、适用法律、量刑情节问题再做一次全面检查,想想有没有可攻之处,薄弱环节在哪里;而对于辩护人来说,就是要瞄准这个“靶子”来寻找漏洞、突破口,围绕上述问题进行研究,找出可供打击利用的地方,攻其无备。

七是从辩护人身份入手,提出其应当回避的意见与理由,如有的辞职法官、检察官担任律师后不遵守执业禁止规定,到任职单位所在法院从事辩护工作或者虽无上述情形,但却曾担任过其他同案人的辩护人等。当然,这种情况如果公诉人事先了解,就应当及时提出,以免临时更换辩护人而损害被告人的权益。那么,辩护人是否也可以提出公诉人、法官回避的申请呢?理论上当然是可以的,尤其是如果公诉人确实存在回避的法定事由而没有回避的。但有的辩护人往往把申请回避作为一种辩护策略,随便找一个理由,一开庭就申请公诉人、整个合议庭甚至整个法院回避,这种做法就不可取了。一般地说,如果没有充分的回避理由,这种滥用申请回避权的做法不但得不到采纳,反而会招致法官的反感,最终“吃亏”的是当事人,有时尽管辩护人为此扬了名,但其当事人却在法定幅度内没有得到最有利的判决结果,形成了“叫好不叫座”的局面,终究是违背律师职业道德的,长远来看,这名律师的声誉也同样会受到影响。

八是从辩护人的不规范行为入手。司法实践中,一些律师辩护行为不规范,可以从这些方面入手,对其辩护行为提出质疑。当前律师不规范行使辩护权的类型主要有:

1.同一律师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进行辩护。此类行为主要发生在分案处理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具体表现为三种情形:一是同一案件中涉案人员较多,承办机关技术分案给多名承办人办理,律师利用承办人不同及先后审查的空档,为处于不同诉讼阶段的同案犯提供辩护;二是同一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犯罪而分案处理,律师利用承办部门不同的空档,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提供辩护;三是同一案件中部分涉案人员在逃等其他复杂因素而分案处理,违规手段同第一种情形。

2.违反禁业规定代理案件。这个前文已述,此类行为主要发生在法检两院的离任人员中,具体到检察院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检察人员在检察院离职后担任原任检察院所办案件的辩护律师;二是检察人员离职后不满两年即以辩护律师身份代理本地区案件。其中,离职时间较长的前检察人员尤需关注,由于离职时间较长,年轻民警对其不熟悉,违规行为不易被发现。如某区检察院发现的一起违规阅卷申请,申请阅卷的律师系该院十年前离职的检察官,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对该区院办理的所有案件实行终身回避,此律师的代理行为明显违规。

3.委托代理手续不规范。此类行为具体表现为三种情形:一是委托书使用不规范,如申请阅卷的律师用法律咨询委托书来代替委托书,法律咨询委托范围仅限于案件侦查阶段的法律咨询与法律帮助,没有辩护效力;二是委托代理手续均只出示复印件,而相关规定要求律师行使要求听取意见、申请阅卷等权利时,必须提供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的原件;三是无律师资格的辅助人员代替主办律师前来申请阅卷,理由多为主办律师工作繁忙。

4.辩护律师不严格履行告知义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但仅有少数律师履行该项规定。实际办案中多表现为,如果律师不申请阅卷,办案机关在案件开庭前都无从掌握辩护人情况,大大影响了诉讼的正常进行。

第五计 多算胜,少算不胜,而况于无算乎?

——法庭预测的目的与方法

孙子曰:夫未战而庙算胜者,得算多也;未战而庙算不胜者,得算少也。多算胜,少算不胜,而况于无算乎?吾以此观之,胜负见矣。

孙子认为,未战之前就能预料取胜的,是因为筹划周密、条件充分;未开战而估计取胜把握小,是具备取胜的条件少。条件充分的取胜就大,准备不充分的就会失败,何况一点条件也不具备的呢!我根据这些来观察战争,胜败也就清楚了。

这是《孙子兵法》第一篇的结尾部分,既是对全篇的总结,也是对未战先计的提醒。古代作战之前,要在庙堂之上商议谋划,分析战争的利害得失,制定作战方略,通常使用叫作“算”的筹码来计数取得胜利的条件充分、众多与否,如果胜利条件具备多,就可以取胜,反之则无法取胜。而如果根本不去计划,且不具备取胜的条件,那么必吃败仗。

如果把法庭上的决战当作一场战役,那么“庙算”就是必需的。这种庙算,可以是办案公诉人、律师团队的讨论或者演练,也可以是为主出庭人员自己的谋划与计议,对于出庭人员来说,最重要的,就是要做好庭审预案。

一、“庭审预案”是什么意思?“三书一纲”还是“三纲一书”?

一个受贿案子马上要开庭了,师父让小蔡做个庭审预案,小蔡懵了:啥叫“庭审预案”呀?鹏鹏在旁边小声提醒他:“就是‘三书一纲’!”小蔡更加糊涂了,只好去问吕处。

吕处一下被逗乐了:“什么‘三书一纲’呀!哈哈,是‘三纲一书’!”

小蔡已经被折腾得崩溃了:到底是“三纲一书”还是“三书一纲”呀?有什么讲究呢?

吕处告诉小蔡,这“三纲一书”呀,指的是讯问(询问)提纲、举证质证提纲、答辩提纲和公诉意见书。这“三纲一书”,就组成了一个完整的庭审预案。

讯问提纲,指的是在庭审讯问阶段为讯问被告人而准备的提纲,主要是你在法庭上需要问被告人的问题。开庭阶段,公诉人要讯问被告人,辩护人要向被告人发问,这个时候我们就要准备好,该问什么问题、该用什么形式来问,被告人会怎么回答,是认罪呢还是不认罪?会不会跟以往说得一样?还是会突然改变说法?辩护人会问什么问题,他问了这个问题之后会有什么效果?会不会你刚问好的问题,让辩护人一问,又给搅乱了?这种情况在庭审中经常出现,如果是这样,你要怎么处置?是坐视不理,还是立刻制止?或者在辩护人问完之后立刻再问?

小蔡说,问题是,您说的这些,我都要准备吗?都要写到提纲里面吗?这怎么写呀?

吕处说,当然要写啦!要么怎么叫“预案”呢?“预案”就是预备方案呀!而不是只管你自己的问题,不考虑对方会提什么问题、被告人会如何回答,所以说在讯问提纲里就要有设问、有回答之后的追问问题,还要有如果辩护人问什么问题、被告人怎么回答之后你应当怎么对付的问题,这才是一份真正管用的讯问提纲哦!

跟讯问提纲性质相同的是询问提纲。现在随着庭审实质化的进程加速,证人直接到法庭上来作证的机会越来越多了,不限于证人,还有被害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侦查人员等,他们都可能被传唤到法庭上来被询问。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同样要做到心中有数,而不能毫无防备、引颈就戮。他们来法庭上的目的是什么、会回答什么问题、会如何回答、我们该如何问才能收到最佳的效果、如果他们跟以前的陈述内容有变化我们该怎么办,这些,我们也同样要提前准备,写在提纲里面,你看,这个提纲是不是很复杂了?小蔡说,确实很复杂,我已经被吓到了。吕处接着说,所以说表面上看是“提纲”,其实可不简单哦,你要对卷宗材料很熟悉,对这些人以往的供述、证言、陈述、鉴定意见了如指掌,一旦在法庭上说得跟以前不一样,你都能够立刻发现,及时指出。

举证质证提纲,就是在法庭举证质证阶段你需要用的内容。小蔡说,这个我知道,鹏鹏他们就是把审查报告复制粘贴一下到这里,法庭上简单念一念的。吕处笑了一下,接着说,因为在法庭上,举证责任由公诉人承担,所以你需要运用证据来证明犯罪,这个时候就要举证;同时,我们所举的证据还要经过法庭质证,听取辩护人、被告人的意见,如果他们有异议,我们不仅要对证据进行解释,同时也要驳斥他们对证据的错误观点。这就是质证,你看,质证像不像一个辩论?所以现在的庭审活动,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的界限已经不是非常清晰了,反而最激烈的辩论不一定是在法庭辩论阶段,而是发生在举证质证阶段,这个已经被我们无数次的庭审活动所证实。既然是这样,你说你的举证质证提纲能仅仅是罗列证据吗?仅仅把审查报告抄上去就行吗?肯定不行,要对辩护人的质证意见有所预测,同时如果他们提出这种质证意见,我们该怎么反驳也要有所准备,这才叫预案。

答辩提纲,你懂得,我不用多说,就是法庭辩论用的提纲。这里需要提醒你的就是,要把问题尽量考虑得复杂一些,宁愿备而不用,不要措手不及。因为法庭辩论当中,辩护人会提很多非常奇葩的问题,会惊掉你的下巴,像交通肇事案件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属于紧急避险这样的问题,根本不算什么,更不要说强奸案件辩护人会怪罪被害人穿得暴露了。所有你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你认为不是问题的问题,都可能在法庭上成为辩护人提出来的致命问题,所以说,有备而来不仅仅是对你说的,也是对人家辩护人说的,谁准备得充分,谁就会占上风,这一点你必须高度重视。

“一书”说的是公诉意见书。公诉意见书大家都认为是事先写好的,简单,好多人都有模板,就是把格式抄一遍,然后把起诉书最后的法条引用复制粘贴进去就得了。简单的案子你这么准备也没有错,因为毕竟有固定格式,但如果是复杂案件就不行了,你就要对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论证,但又不能跟答辩提纲重复,所以这个时候哪些说、哪些不说而留到答辩阶段去说就很要紧了,既不能把话全说完,答辩的时候没话说,又不能人家还没注意到这案件当中存在的问题,根本没想到要提这个问题,你主动提出来了,唉,结果引火烧身。所以说公诉意见书要懂得“露”和“藏”,该“露”的,要争取主动,你先说出来封住辩护人的嘴;该“藏”的你要隐藏得很深,除非他提出来,否则绝不主动“找虱子到头上挠”。这“三纲一书”准备好,应当说你的庭审预案做得也就比较充分了。当然了,再充分的准备,也会遇到你没有准备到的问题,所以在预案之外你还要留心与法官沟通,再研究一下自己的审查报告、再研究一下案件所涉及的各类问题,尤其是你所不熟悉的专业性问题,如果对方提出来了,你该怎么办?上次网上有个炒作得很热的案件,就是公诉人对专业性问题不熟悉,结果被辩护人和被告人趁机抓住了大做文章,公诉人很被动,外人也号称公诉人被“吊打”了,其实公诉人的套路没错,我们讲犯罪构成要件嘛!可偏偏辩护人剑走偏锋,我们跟着走就被动了。所以说,这些问题,也是我们庭审准备中一定要考虑到的,也只有这样,你才能说你的庭审预案做得比较完备啦!小蔡说,明白啦!谢谢吕处!

二、作为律师,该怎样做好预案?

从律师的角度来看,庭审预案也是必须制作的,但律师的庭审预案与检察官的相比,有很大的不同,这主要是由双方的地位和角色决定的。在法庭上,双方处于控辩双方的地位,从战略上来看,公诉人居于攻势,每份证据都是打过来的炮弹,又像是射门的足球,辩护人的职责是,不一定能够拦截住每一发炮弹或者每一次射门,但是如果你能拦截住关键的一发炮弹或者一次射门,你就可能取得胜利;而从战术上看,却是相反的,是辩护人处于攻势、公诉人处于守势,公诉人所举的每一份证据都是一个靶子,看辩护人能不能打得倒,辩护人不一定能把每个靶子都打倒,但是如果能够把关键的那个靶子打倒,就可能取胜。如此看来,辩护人的职责其实并不是把公诉人的所有观点全部驳倒、把所有证据都说得一无是处,这既没有可能也没有必要,而要善于找到那个关键的靶子或拦截住那关键的一发炮弹,这是辩护的核心所在。比如一起被告人不认罪的盗窃案,在被盗核心现场提取了一枚指纹,该指纹经鉴定是被告人的。这个证据可谓是关键性证据了,公诉人完全可以依靠这枚指纹,得出是被告人作案的事实,进而证明被告人构成盗窃罪。但辩护人发现,现场勘查笔录上所记载的,并没有提取指纹这一经过,而且对照鉴定意见所记载的内容,该指纹是在一个纸巾盒上所提取,但现场照片中,根本没有这个纸巾盒,那么这枚指纹的来源就非常可疑,据此,辩护人根据现场勘查情况以及指纹来源,对这一关键证据提出质疑,最终经核查,该指纹根本不是本案被盗现场所留指纹,最终被告人无罪。这就是抓住了关键证据,一举将“靶子”打倒,取得胜利。就律师的“庙算”来看,就是要把不利于被告人的因素与有利于被告人的因素摆出来进行比较,首先确定是做无罪辩护还是做有罪从轻辩护。如果是做无罪辩护,胜算有多少?法官对我的观点和理由能否接受?我手里的这张牌打出去,如对这个指纹的质疑,能够收到“一招制敌”的效果吗?如果能,这个质疑就是一个制胜的筹码,也就是胜“算”。如果不能做无罪辩护,那么是做免除、减轻处罚的辩护,还是做从轻处罚的辩护?法官能够接受吗?我的理由又充分吗?如此等等。这种“庙算”,除了可以自己运筹之外,必要时也可以向委托人来展示,让他了解你工作的艰辛,从而认可你的辩护工作。

律师的庭审预案,同样要围绕自己在法庭上的活动展开,包括向被告人发问的提纲;向出庭证人、被害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侦查人员发问的提纲;对公诉人举证的质证提纲;己方举证提纲和质证提纲;辩护词;法庭辩论提纲等。这些是预案的形式,其内容一样可以参照公诉人的庭审预案进行制作,基本要求呢,也和公诉人一样,宁可备而不用,不可毫无防备,所以就要把问题想得全面一些、复杂一些,尤其是在寻找事实认定、证据、适用法律和量刑情节方面,律师一定要有想象力,不要只看到起诉书所认定的事实,而忽略了对这些事实证据的质疑以及为被告人提出无罪、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意见与依据。要注意从卷宗材料以及被告人的会见,证人的调查走访挖掘足以破坏公诉方证据体系的证据,或者足以质疑相关、对抗控方证据的材料,或者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充分研究,提出法律适用的新思路。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未战而庙算先胜的实效。

庭审预案做出之后,最好能够在团队内演练一下,尤其是一些大案要案,所谓兼听则明,有时候囿于个人眼界、思路、视角、水平,可能会当局者迷、旁观者清,因此这个时候经过演练,听取他人意见建议,可能会弥补重要的疏漏,使你的辩护思路与策略臻于完美。演练的方法,可以采取全过程演示法,就是按照开庭的顺序把整个庭审过程“走”一遍,也可以针对案件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对某一个重要环节演示一遍,如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法庭辩论等,有时甚至可以让需要出庭的本方证人也参与演练,从而发现问题,堵住漏洞,真正践行“多算胜,少算不胜,而况于无算乎”这一理论。


[1] [英]理查德·杜·坎恩:《辩护律师的必备素质》,陈泉生、陈先汀译,载《律师文摘》2002春总第一期,时事出版社2002年版,第12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