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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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预案

一、应急预案的内涵

应急预案,是依据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结合本部门的历史经验、实践积累和本地区实际情况,针对具体设备、设施、场所和环境,在对危险源安全评价的基础上,为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人身、财产与环境损失,就对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援机构和人员,应急救援的设备、设施、条件、资源和环境,行动的步骤和要遵循的制度,控制事故发展的方法和程序等,预先做出的科学而有效的行动计划和具体安排。概括地说,应急预案就是指根据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事先研究制订应对计划和方案。由于在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内,人类还无法完全抵御和消除突发事件所带来的潜在威胁和现实破坏,只能立足于防灾、减灾工作,减少灾害、灾难发生的可能性。因此,应急预案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二、我国应急管理预案框架体系的形成

应急预案是应急管理的重要基础,是中国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首要工作。2003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成立应急预案工作小组。2004年1月,国务院召开了国务院各部门、各单位制定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工作会议。4月6日和5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分别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和《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6月3日至12月14日,国务院领导分别主持召开专项应急预案审核会,并审阅了105件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2005年1月26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月25日,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受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委托,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报告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并表示“全国应急预案框架体系已初步形成”。4月17日,国务院印发《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5月至6月,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25件专项应急预案、80件部门预案陆续发布。

截至2005年年底,全国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基本完成,包括国家总体应急预案、25件专项应急预案、80件部门应急预案,共计106件,基本覆盖了中国经常发生的突发事件的主要方面,其中大多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客观形势的要求制定的。按照不同的责任主体,我国的应急预案体系设计为国家总体预案、专项预案、部门预案、地方预案、企事业单位预案以及大型集会活动预案等六个层次。截至2012年11月,全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含党委和军队系统)编制的各类各级应急预案总数达到550余万件[1],全国“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应急预案体系基本形成并处于不断完善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