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建设新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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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恢复与重建阶段(1978—1997年)

1978年12月18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此为标志,中国法治建设开启新的篇章。

十一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1978年,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为标志,中国法治建设重新起步。在随后的20年里,伴随着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双重改革,法治建设也逐步推进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逐渐得到恢复与重建,在法律制度形成的同时,法律思想也不断被催生,法治精神逐步得到培育,同时还孕育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这一阶段主要有两条线索:其一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得到全面恢复,其二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逐渐形成。两条线索相伴相生、互相影响,构成了这一时期法治建设的主要内容。围绕这两条线索,此阶段还可以细化为两个阶段:法治建设的恢复阶段(1978—1982年)和法治建设的重建阶段(1982—1997年)。

(一)恢复阶段

“文革”结束后,我国法制领域面临的主要任务是全面肃清“反法制思想”和“法律虚无主义”。为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议专门对法制问题做出阐述,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法制建设指导方针。邓小平同志高度重视法制的恢复和建设工作,强调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从思想上确认了法制建设的重要性。

在实践层面,重新建立法律体系和法制机构是这一时期的两大主要工作。

建立法律体系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在立法方面,邓小平同志有具体的阐述,他指出,“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例如工厂法、人民公社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外国人投资法等等,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且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国家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企业和个人等等之间的关系,也要用法律的形式来确定;它们之间的矛盾,也有不少要通过法律来解决。现在立法的工作量很大,人力很不够,因此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一点,逐步完善。有的法规地方可以先试搞,然后经过总结提高,制定全国通行的法律。修改补充法律,成熟一条就修改补充一条,不要等待‘成套设备’。总之,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此外,我们还要大力加强对国际法的研究”[2]

1979年起,新中国成立后第二次加速立法工作全面展开。1979年2月,叶剑英委员长提出我国法制建设的5点考虑,并指出人大常委会应该加快组织研究拟订或修改我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婚姻法和相关经济法规,以促进我国法制的完善。从1979年到1982年的3年时间里,我国就相继通过了一系列法律(见表1-1)。

表1-11979—1982年颁布的法律

续前表

1982年12月4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简称“八二宪法”),标志着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全面恢复,法制建设迎来了高潮。八二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重建了国家机构,继承了五四宪法的基本原则,并根据改革开放和新时期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做了许多重要改革和发展。八二宪法在新中国法治史上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对新时期法治建设起到了极大的推动和保障作用。

在法律执行和司法实践层面,1979年9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以下简称《刑法实施指示》),指出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对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们能否严格执行,是衡量中国是否实行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标志。《刑法实施指示》批评了过去长期存在的轻视法制、有了政策就不要法律、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现象,对党委如何领导司法工作提出了以下明确要求:(1)严格按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办事,坚决改变和纠正一切违反刑法、刑事诉讼法的错误思想和做法。各级党委领导人都不得把个人意见当作法律,强令别人执行。(2)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方针政策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切实保证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使之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3)迅速健全各级司法机构,努力建设一支坚强的司法工作队伍。(4)广泛、深入地宣传法律,为正式实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做好准备。(5)党的各级组织、领导干部和全体党员,都要带头遵守法律。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绝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公民,绝不允许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取消各级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这一文件被认为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新阶段的重要标志。

重新建立法制机构。1979年9月9日,中共中央发出批示,强调“加强中国共产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切实保证司法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方针政策的领导”,同时指出要“迅速健全各级司法机构,努力建设一支坚强的司法工作队伍”[3]。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十二次会议和1983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先后对《人民法院组织法》进行了若干补充和修改,人民法院组织得以恢复和健全。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3条规定重新设立人民检察院,同年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办公。1979年6月15日中共中央政法小组向中共中央报送《关于恢复司法部机构的建议》,1979年9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重建司法部。司法部组建后,地方各级司法厅(局)也陆续组建起来,司法行政工作得以恢复。1979年7月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被告人可以委托律师辩护。此后,各地相继恢复律师组织,开展律师业务,并陆续成立律师协会。1980年8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律师暂行条例》[4]

1980年1月,中央恢复成立中央政法委员会。

1982年7月,中国法学会重新成立。被“文化大革命”破坏的法学研究机构、法学教育机构迅速得到重建并有所发展。《法学研究》《民主与法制》《中国法制报》等法学主要期刊报纸也在这一时期恢复或创刊。

1983年6月,国务院提请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批准成立国家安全部,以加强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7月1日,国家安全部召开成立大会,国家安全部由原中共中央调查部(整体)、公安部政治保卫局以及中共中央统战部部分单位、国防科工委部分单位合并而成[5]

法制建设重新起步的另一个重要标志,是对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的历史审判。1980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对两个反革命集团的主犯进行公开审判。两案审判对中国法制建设具有重大意义,表明中国从此走上依法办事的法治之路,以事实向全国人民表明,任何人不管地位多高、权力多大,只要触犯法律,都将毫无例外地受到法律的制裁。它还表明,在我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已不再是一句口号。

(二)重建阶段

从八二宪法的颁布实施到1997年党的十五大召开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国的法律秩序已经具备雏形,社会生活、经济生活的基本方面都已经能够被法律所规范,自然人、法人组织等社会主体的权利义务基本得到明确,法制所要求的依法办事、守法的认知已逐渐被社会所接受[6]。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健全,从“法制”到“法治”的变迁也逐步酝酿形成。

法律体系进一步健全。立法工作开始从注重数量向注重立法体系化的方向发展,立法的体系性和逻辑性获得进一步的重视。在法律体系的完善方面,先后制定、修改了一大批法律,如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1988年、1993年相继修订《宪法》,将“私营经济”“市场经济”写进宪法。在民商事法律层面,无论是立法层次、立法内容还是立法水平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颁行了一大批法律法规,最为典型的是《民法通则》颁行,它给我国民事法律关系和纠纷提供了原则性的法律规范。在诉讼法领域,颁行了《行政诉讼法》,使“民告官”有了法律依据。在这10年中,我国经济法从无到有,制定了一大批经济法律法规,社会法也渐趋成型。这一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部分——各部门法逐渐形成。

依法行政得到贯彻和加强。基于建设有限政府的共识,行政法律制度及体系建设得到加强。行政执法、行政监督以及行政救济等方面的规范均在这个时期取得了重大进展,如通过《行政处罚法》规范了行政执法权,通过《国家监察法》加强了行政监督,通过《行政诉讼法》完善了行政申诉救济途径,通过《国家赔偿法》实现了国家赔偿的制度化等[7]

司法改革逐步启动。这一阶段的司法改革主要集中在审判制度改革、检察制度改革,以及仲裁、律师、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完善等方面。这一系列举措充分适应了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同时也为后续司法改革纲要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雏形显现。为了实现法律职业化发展并与国际接轨,相继制定了《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等,对于司法人员的任职条件、权利义务、待遇保障、管理方式等方面均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积累了经验。

法治人才培养逐步恢复。法学教育规模迅速扩大,中国政法大学等一大批法律院校相继复校或设立法学专业,法学毕业生日渐增长;法学教育层次渐趋齐全,结构日益完善;法学学科学位制度从无到有,成效显著。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建设培养了一大批优秀的法官、检察官、法学科研人员以及律师等。

全民普法教育运动持续开展。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全民普法教育。从1985年起,每五年一个周期的全民普法事业不间断地开展,使法治意识深入人心,人民法律意识显著增强,为法治社会的形成和建设奠定了思想基础。

1978年到1997年,既是全面恢复法制的20年,又是法治萌芽的20年;既是彻底反思和不断摸索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20年,又是积极探索和勇于开创依法治国新理念的20年;既是社会主义法制重新焕发生机的20年,又是法治建设不断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20年[8]。正是这20年的艰苦努力和不懈求索,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才能逐渐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才得以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才得以形成。


[1]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46.

[2]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46,146-147.

[3]《当代中国》编辑部.当代中国的审判工作.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155.

[4]韩延龙.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通史:下.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8:794-795.

[5]李林.中国:在新起点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11.

[6]亓光.新中国法治建设历程.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11:55.

[7]舒杨.中国法学30年.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9:184-193.

[8]亓光.新中国法治建设历程.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1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