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建设新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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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展阶段(1997—2012年)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召开。十五大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成为党和国家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

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宪法修正案》获得通过。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有了宪法保障。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标志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正式成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国也由此成为党和国家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1999年,“依法治国”被写进宪法。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2007年,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提出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7—2012年这15年来,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方略,中国在立法、法治政府建设、司法改革、法治社会、全民守法等方面的工作全面推进,法治建设取得了极大进展。

(一)全面阐述依法治国的内涵

在党的十五大召开之前,“法制”“法治”“依法治国”等概念就已经被提出并进行了反复讨论。1997年9月,在十五大报告中,“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变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五大报告在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同时,还高度概括了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1]

(二)提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原则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之间是什么关系,是中国法治建设的基本问题。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2]同年12月,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公布施行20周年大会上,胡锦涛同志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2004年9月,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胡锦涛同志再次强调,要更好地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的论断,揭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规律,将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理论提升到了一个新境界。

(三)人权入宪

《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什么是宪法?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列宁

作为社会全面进步的一个重要指标,人权保障事业也是法治发展的重点。党的十五大报告和十六大报告都提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一项基本原则。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前四次宪法,都对人民的基本权利及其保障做出了规定,但由于历史的局限性以及当时国家政治生活和国际政治大环境的影响和限制,我们并未在宪法中使用“人权”的概念。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首次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在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加以规定。自此,“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由一个政治规范上升为宪法规范,获得了最高的法律效力。此外,此次修宪也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保障合法私有财产权等重要内容载入宪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蒋正华在2004年12月23日北京召开的“人权入宪与人权法制保障”理论研讨会上指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载入国家的根本大法,这是我国发展新阶段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既是党的主张,也是人民的意愿[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经过充分讨论,使尊重和保障人权上升为宪法原则,确认为国家的理念和价值,确立了人权原则在中国法律体系和国家发展战略中的突出地位,为中国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前景。列宁曾指出:“什么是宪法?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4]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权是宪法的内在精神,同时又是对宪法进行价值评价的重要标准。

(四)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建成

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历史性任务。十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重申了这一任务,并提出“以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目标,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的立法工作思路。2011年3月10日,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所做的工作报告中指出,围绕党的十五大提出的这一目标,我们坚持从国情和实际出发,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在提高立法质量的前提下,抓紧制定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及时修改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法律规定,集中开展法律清理工作,督促有关方面清理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法律配套法规。到2010年年底,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统一。他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由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7个法律部门构成,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不同法律规范层次,是一个部门齐全、层次分明、结构协调、体例科学的统一整体。这一体系的形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的伟大成果,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同时也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五)法治政府建设取得长足进步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法治政府建设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自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确定以来,中国在依法规范行政行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方面采取了一系列举动,取得了突出成效。

行政立法工作不断加强,法治政府的制度体系基本形成。继《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之后,又相继制定《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健全了行政法律体系。特别是2004年3月,国务院颁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用10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实现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并规定了7项具体的任务和措施,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明显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问责力度不断加大,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作用日益明显,监督和问责逐步朝着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发展。特别是通过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责任追究的强化,规范、文明执法程度不断提高。

此外,还进一步转变了政府职能。一是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了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发布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方案》;二是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努力建设阳光政府,如国务院颁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建立了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

(六)司法体制更加完善

1997—2012年间,司法机关不断健全组织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持续提高,为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了重要贡献。

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改革任务以来,党的十六大、十七大都做出了不同程度的完善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司法机关职权配置日趋合理,为实现公正廉洁司法提供了重要保证。一方面强化了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侦察和刑事审判活动、监管场所、刑罚变更执行等环节的法律监督,司法监察机制逐步完善;另一方面理顺了法院内部和上下级法院关系,对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制度进行了改革完善,形成了依法独立审判、确保司法公正的审判机制。刑事司法制度不断完善,在尊重和保障人权上取得新进展,通过完善刑诉法、刑法等重要法律,并通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制度以及落实辩护律师的会见权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工作机制不断改进,建立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提高了司法效率。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包括审判公开、检务公开以及警务公开,并不断完善政法队伍管理体制,提升了司法水平。

(七)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

大规模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的持续开展为全社会不断注入法治能量。伴随着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的展开,全社会逐渐形成了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浓厚社会氛围,法治思维逐步形成,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开始走进人们的生活,法律越来越成为人们行为的主要规范。另外,领导干部依法执政、依法决策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公务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意识进一步增强,青少年的法律素养也在进一步增强;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自觉性进一步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在不同群体法治化意识提高、法治思维养成的同时,法治社会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建设和完善。

(八)法治人才培养和法治队伍建设进步较大

这一阶段的法治人才培养取得了巨大成就,突出表现为法学院数量的增多。据统计,全国有600多所大学设立了法学院,在法治人才培养的数量上较以往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同时,受经济全球化以及中国加入WTO的影响,中国法治人才培养目标与培养模式也在不断进步,比如设立法律硕士专业,培养更多的涉外法律人才等。法学院的课程体系、教材体系以及课程内容也呈现出多元化的态势。出国留学访问的学生与教师越来越多,法学院师资队伍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归国留学人才。这都极大地提高了法学院师生的国际化视野。

法治队伍建设也朝着更加专业化的方向发展,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均进行了专业化改革。比如推行法官逐级选任制度,试行法官助理制度,对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实行分类管理,等等。法治队伍整体素质提升较快。

(九)党的执政能力显著提高

在我国法治建设不断进步的同时,党的执政能力也进一步提高。2004年9月19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强调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是时代的要求、人民的要求,要通过全党共同努力,使党始终成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党,成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执政党,成为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高效、清正廉洁的执政党。依法执政是党执政转型的三大目标之一,是党在新的历史时期对依法治国理论的进一步探索和深化,是从依法治国出发对党执政转型提出的必然要求,也是党执政方式的历史性跨越。

依法执政要求党改变领导方式,树立法治观,推动法治建设。加强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包括立法、司法、普法、依法治理等,推动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支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尊崇法治、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5]。通过法治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是这一时期我们重要的历史经验。


[1]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0:27.

[2]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主义,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24.

[3]蒋正华.“人权入宪”为人权事业开辟更广阔前景.中新网,2004-12-23.

[4]列宁.列宁全集:第12卷.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50.

[5]叶青,陈庆安,尤俊意,等.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