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环境保护”—“生态文明”
人与自然之间是什么关系?是人利用、掠夺乃至奴役自然,还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这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必须回答的问题。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决定着人类的命运。其答案应当凝结并贯彻于法律之中。
改革开放伊始,中国就提出避免走西方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并明确提出“环境保护”的政策目标。改革开放40年来,环境立法的速度甚至快于市场经济立法。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环境与资源方面的法律30余部,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近300部,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1000余件。但是,在环境立法走上快车道的同时,中国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趋势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环境法律、政策的实施效果与立法目标差距仍然较大。究其原因,在于中国早期并未真正将生态理性与绿色发展纳入法治体系,对生态的保护仅停留在制度规则层面,尚未将生态环境保护上升为国家治理的基本价值和基本理念。
近代以来的西方法律思想强调以经济理性为基础形成的个人主义法律价值观,其所确立的所有权绝对原则导致人对自然资源不受限制的利用和掠夺,对生态危机的产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要建立符合生态文明要求的法治系统,必须首先拓展法律价值观,将生态理性纳入法治的基本价值。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建设“生态文明”,这是法治价值理念的重大飞跃。生态文明是以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为基本宗旨的社会形态,唯有从一种新的文明形态的高度,才能正确把握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才能处理好关系国家与人民命运的生态环境问题。
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五大发展”理念,其中就包括“绿色发展”理念。绿色发展是在传统发展基础上的一种模式创新,是建立在生态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力的约束条件下,将绿色环保作为实现可持续发展重要支柱的一种新型发展模式。只有将绿色发展作为发展的根本理念予以贯彻,我们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人与环境之间的矛盾。
贯彻生态文明及绿色发展这些根本理念的法律,不仅限于环境法及公法,还包括民法。2017年制定的《民法总则》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此即中国民法上的“绿色原则”。该原则是中国民法典的一个创新,它为民事主体增加了一种新的体制限制,即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时刻注意个体利益与生态利益之间的平衡。绿色原则将对以个人利益为中心的民法产生体系性的影响。
改革开放40年,中国法治发生了沧桑巨变。从“法制”到“法治”,从“以法治国”到“依法治国”,从“依法行政”到“法治政府”,从“环境保护”到“生态文明”,这些嬗变的关键词,如同一串水珠,折射出中国法治发展的灿烂光辉。巨变仍在持续,关键词还将继续嬗变。我们充满期待,也充满自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