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法行政”—“法治政府”
20世纪90年代,正值改革开放深入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的关键时期,为了确保这一时期的平稳发展,中国明确提出要依法行政。2004年,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首次提出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党的十八大以后,党中央进一步提出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明确将法治政府作为我国政府下一步发展的目标,并规划了时间表和路线图。可以说,建设法治政府是依法行政进一步深化发展的必然结果。
依法行政是法治政府的起点。政府首先要做到依法行政,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但依法行政只是要求政府按照法律办事,至于法律是否合理,政府是否滥用权力,依法行政都无法予以保证,因此政府需要进一步发展为法治政府。法治政府最为核心的要素就是将政府的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让政府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职责,确保行政权在法治框架内运行。建设法治政府需要坚持两个原则:一是职权法定,二是权责一致。这意味着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实行授予原则,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治政府要求政府依法全面履行职能,政府在履行职能的同时,需要遵守行政程序,通过程序正义来保证实体正义的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最后一环就是接受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就要求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监督体系,让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共同发挥作用。
法治政府的理想状态是“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政府权力的行使要本着公开透明、服务人民的原则,向社会公开权力清单,让人民群众知晓政府的权力边界,明确政府能够干什么、不能干什么,保证人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实现人民对政府权力运行的有效监督,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真正实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最大限度地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人民为了谋求更好的生活建立了政府这一公权机构,但如何防止政府违背目的,反过来侵犯人民权益?“法治政府”就是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