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1984年2月1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赴浙江杭州,将农牧渔业部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叫去,说:“原来确定只搞国营工业法,没有把集体企业设想在内。浙江省的同志提出,他们省90%的工厂是小厂,只搞大中型工厂,小厂怎么办?这就‘将了军’。小厂有的在城市,有的在农村。在城市的有大集体、小集体。大集体实际上是地方国营,有些是大厂附设的小厂,情况比较复杂。社队企业单纯些,可以单独搞一个法。大中型国营工厂和社队企业这两头都有了法,其余的就好办了。这件事就包给你们,但并不要求你们短期内搞出来。你们先进行调查研究,弄清问题在哪里,应该怎么解决。今年下半年搞出个草稿,提交法工委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对社队企业法如何起草?彭真说:“写已经成熟的东西。法写什么?就是要写已经成熟的经验,已经做到的事情,一句话,写行得通的东西,用法律的东西把它固定下来,大家都照着办。凡是现在行不通、办不到的事情,不要写到法里边去。不要求全,有几条写几条,以后再补充。美国宪法开始只有七条,以后逐步补上好多条。写不好,改就麻烦了。不成熟的就不写,等成熟了再写。这符合实事求是的原则。这样做也主动,大家都拥护。”
1984年5月,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北京召开,方明、刘瑞龙等32位代表也联名提案,建议制定《乡镇企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重要提案委托农牧渔业部起草。农牧渔业部接受彭真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务后,即交给我们乡镇企业局办理。我当时任乡镇企业局副局长,便组织一班人马,先是用大约半年时间搞出一个草稿,然后进行调查研究、座谈探讨,征求意见修改,前后经历了三年时间,于1987年3月15日将《乡镇企业法》(草案送审稿)和《说明》一起报送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局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认为起草《乡镇企业法》条件尚不成熟,先起草《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于是在农牧渔业部和国务院法制局的领导下,我们又组织力量集中起草了《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0年3月6日由国务院正式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