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20世纪80年代初期,随着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国农村的普遍推行,有的社队企业也仿照农业实行了经营承包责任制。但在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后,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如许多地方一方面将原有的社队企业分了、解散了,使社队企业的数目减少;而另一方面一些农民又重新由个人或几个人联合办起了大批新的个体或股份合作企业,但却处于无人管的状态。为了弄清这些情况,1981年7月,我被派到安徽凤阳县、肥西县进行调查,了解联产承包责任制对社队企业的影响,以及个体或股份合作企业管理体制问题。通过调查,我们肯定了社队企业的经营承包责任制。后来,国务院领导同志也说:联产承包责任制,正从农村向城市,从农业向工业、商业发展。社队企业一搞承包责任制,就有很大变化,一搞就出效益,出成果,看来放手搞没有风险。为了进一步了解社队企业建立的各种经营承包责任制的情况,我们社队企业总局于1983年1—2月组织了四个调查组,分别赴广东、四川、云南、山东、山西、上海等地,进行调查研究。我当时随农牧渔业部副部长兼社队企业总局局长王常柏到了社队企业比较发达、承包制进行得较早而且面大的广东省佛山地区进行调查,并写出了《关于社队企业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的调查》的报告。接着,我综合四个组的调查情况,以社队企业总局的名义,执笔写了《关于社队企业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的调查报告》,报农牧渔业部领导。1983年5月7日,农牧渔业部转发了这个报告。报告说:目前社队企业的经营承包有四种做法,一是集体承包;二是合伙承包;三是经理承包;四是个人承包。实行承包后,“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因而调动了厂长、职工的积极性。
为了使这种经营承包责任制有法可依,农牧渔业部代国务院起草了《乡镇合作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管理暂行条例》,这个条例有一个缺点,就是规定得太具体。1986年3月18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讨论这个条例,我列席参加了这次会议。薄一波说:对乡镇企业要放手,要大搞。对乡镇企业要鼓励发展,只要遵纪守法就行。不要规定得死了,过几年情况变了,还要改。要考虑农村目前的情况,对承包者没有保护者。这个文件现在发不成熟。万里说:这个条例对生产不利,没有也不行,搞几条大原则,把权放下去。现在不宜规定得太多、太细。国务院领导说:乡镇企业没有规定不行,规定死了也不行,需要有个原则性的规定。承包期、税后利润不宜在全国统一规定,把权力下放到县,由县根据自己的情况规定。管理只划几个大杠子,不要管得太死,管到企业内部。给承包者的权力要大,企业搞得好坏,要靠它们的真本事,靠自己翻腾。要对承包者进行资信调查,视资信高低,决定是否允许承包,不能笼统说无条件承包。总的指导思想是:承包人权利要大,和乡村的权利要分清、明确,利润、折旧、工资总额作一些基本规定。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意见,农牧渔业部一方面于1987年7月15日颁发了《关于完善乡村集体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意见》,以指导当前工作,另一方面对条例进行修改,于1990年4月13日以农业部名义下发了《乡镇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