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事业公私合作的法律机制和争议解决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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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书从行政法的角度研究近年来发展迅速的公私合作现象。公私合作过程呈现出效率、正当性、技术可行性等多面向问题。在政府多重角色下,如何认识公私合作形成的复杂法律关系;如何保证社会资本进入后,政府的责任机制依然有效运转,对公众负责;如何处理公、私部门间的合同纠纷;如何保障作为公共产品、服务使用者又是公私合作关系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本书的问题意识。

全书共分九章。第一章绪论,指出本书的研究动机和背景,进行研究综述,最后阐明问题意识。第二章从内涵、开展程序、类型三个方面描述公私合作过程。第三章研究公私合作制的理论基础。第四章研究公私合作监管的具体法制,探讨政府如何扮演监管者角色。第五章研究公私合作合同的条款设计,回答政府作为合作方,如何经由特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条款塑造其行为空间。第六章研究公私合作中政府责任机制的落实,回答失落的责任机制如何回归,通过分析公私合作中责任机制落空的具体表现、原因,提出加强责任机制的途径。第七章研究公-私部门间关系视角下的公私合作合同诉讼。第八章研究公部门-私部门-第三人三方关系视角下的第三人诉讼。第九章余论,研究公私合作的最新发展、面临的挑战。

本书主要观点如下:1.公私合作是公部门为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经由一定的结构设计,与私部门合作,实现共担风险并由公部门承担最后担保责任的制度安排。2.在所有分类中,机构型与契约型公私合作是极其有用的分类方式,利于厘清公私合作的主体架构,并对应不同的开展程序。3.公共产品的提供并无固定统一的模式,在“国家任务分层理论”“行为形式选择自由理论”“担保国”理论共同支撑下开展公私合作,在我国亦具有正当性。4.政府在公私合作中承担监管者、合作者、责任担保者等不同角色。政府多重角色存续使公私界限混沌,超越了传统二元判断模式,使法律关系定性、救济渠道选择、法律适用、责任归属判断等出现障碍。5.公—私部门间关系中,就缔约阶段法律关系定性、特许经营的适格授权主体、合作合同履行中,经营环境、法律、政策变更的应对、合作合同的性质、法律适用、条款解释、效力判断、司法审查模式等问题易产生纠纷。经研究得出的主要结论包括:“双阶理论”与“行政私法”对合同缔结阶段都有解释力,但是否引入上述理论不影响合作合同诉讼实践;如何解决合同履行中经营环境、法律、政策变更,构成合同诉讼中的难点;合作合同宜定性为行政协议,适用公、私混合法制,并建构特殊的解释规则。6.应建立不同于民事合同的合作合同条款效力判断方法。如合约条款与既定的公法规范内容不一时,要视上述规范是否具有强制性、裁量性,结合合同的生命周期、加入整体利益衡量做判断。判断合作合同主体适格与否时应区分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实施主体、特许经营主体等不同概念。7.第三人的权利救济,实践中用私法诉讼方式解决,较为零星、碎片化,不够全面。打通公法救济途径的关键在于法院对第三人“公法上请求权”的确认,以公共产品或服务使用者的身份主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目前尚难成立。以私部门的公法拘束为基础,由私部门代替公部门接受第三人所提起的司法审查,路径更为直接。

全书运用规范实证、案例实证、价值分析、比较分析、历史分析等研究方法。研究可能的学术价值包括:1.厘清了公私合作、合作合同的性质、公私合作法律关系等基本讨论元素。通过应用既有的公法理论,以政府角色为语境建构分析框架,探索了公私合作、合作合同等相关概念的基本意涵,为公法学者研究公私合作提供对话基础。2.指明了公私合作多元法律关系中的权利救济路径。对公私合作中的多重法律关系进行条分缕析式的阐释,区辨可能的权利救济途径及其优劣,讨论其当下的可行性,为公私合作法律面向的研究提供学术增量。可能的创新包括:1.视角创新。本书系行政法视角下对公私合作的全面、系统研究,并关注、检验公私合作制在中国本土的适应性。2.观点创新。本书的分析和结论相较学界现有研究基础有所推进。书中以实证研究发现新结论,如“双阶理论”“行政私法”理论之争,在公私合作诉讼实践中价值有限,但有重大的理论价值;通过比较研究,提出应认真对待合作合同履行中的变更,以适应GPA(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规则;判断合同履行中单方解约行为是否合法,应区分单方解约行为是公部门运用合同解约权的结果还是发动行政优益权的体现,二者适用不同的审查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