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巩固国家长治久安,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基石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法治是治理的载体、方式和必备要件,法治所蕴涵的良法价值追求与国家治理相得益彰,并在政党、政府、社会治理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重要功能。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不仅要有一套健全、优良的法律体系,更需要行之有效地付诸实践,切实依法治理好国家、管理好权力、维护好权利。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发展速度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法治进程稳步推进,但也面临着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切实改善民生、确保食品安全、实现教育公平、建设生态文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促进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等一系列新任务。“我们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1]
和谐社会应该是法治社会。解决持续健康发展的种种问题,克服部门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公器私用、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等现象,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特权现象、惩治消极腐败现象等,都需要密织法律之网、强化法治之力。习近平指出:不全面依法治国,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就不能有序运动,就难以实现社会和谐稳定。[2]为此,要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来把握,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同其他三个“全面”的关系,努力做到“四个全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要以“良法善治”为指针,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法治体系,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推进治理水平与大国地位同步提升,改革发展稳定协调并进,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成之后,保证宪法法律得到统一、正确、严格实施,尊重宪法法律的极大权威,成为新时期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关键。为此,要将法治建设的重心从制定法律转向实施法律和有效治理,注重法律实效,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基本前提、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尊重和保障人权为价值取向、以权力制约和有效监督为关键环节、以建立和谐的法治秩序为基本要求、以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为法治手段,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注释
[1]习近平.在中共中央召开的党外人士座谈会上的讲话(2014年8月19日).人民日报,2014-10-25 .
[2]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2015-0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