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依法治国新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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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形成和发展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全面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作出的重大抉择。习近平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如果路走错了,南辕北辙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都没有意义了。全会决定有一条贯穿全篇的红线,这就是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管总的东西。具体讲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大大小小可以列举出十几条、几十条,但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1]

要深刻领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深刻内涵,首先必须站在历史的高度全面分析这条道路是如何形成的,它反映和顺应了什么样的历史必然性和客观规律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对中国革命、建设、改革实践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进行总结而得出的必然结论。我们党对依法治国问题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法治实践也贯穿于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全部历史。其大体分为六个阶段:

第一,新民主主义法制探索时期。1931年,在江西瑞金中央革命根据地就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41年制定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1946年实施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在这些根本大法基础上又颁布了大量有关土地、婚姻、契约、刑法以及司法制度等方面的法律文件,为建立和巩固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成果奠定了牢固的制度基础。1949年9月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确立了新的国家政权与人民解放事业的伟大成果,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法治建设经验的总结和反映。

第二,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初创时期。“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在废除旧法统的同时,积极运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抓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2]具体而言,以《共同纲领》为依据,先后制定和实施了有关惩治反革命罪、贪污罪等刑事法律法规,有关婚姻家庭、土地改革、公私合营、农业生产合作社等民事经济法律法规,有关法院、检察院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有关刑事拘留逮捕与审判程序的法律法规。新设了各类法学教育机构,培养新中国发展所需要的新型法律人才。1954年通过的《宪法》,以根本大法形式规定了我国的国体、政体、国家机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并以此为依据制定了国家机构组织法,确立了新中国立法、司法制度,标志着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探索与实践的重大突破。

第三,“文化大革命”彻底破坏民主法制时期。1957年以后,随着“反右”扩大化,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十年,党在指导思想上发生“左”的错误,逐渐对法制不那么重视了,使法制遭到严重破坏。“无法无天”“彻底砸烂公检法”“造反有理、革命无罪”等成为这一时期法治状况的代名词。以大规模急风暴雨式的群众运动取代依法办事,其实质则是既无民主又无法制,付出了沉重代价,教训十分惨痛。

第四,改革开放以来民主法制恢复发展时期。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治国理政的指导思想上“拨乱反正”,提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成为新时期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实现了从无产阶级专政向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第一次飞跃。邓小平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3]1981年6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 ,强调要把逐步建设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作为社会主义革命的根本任务之一,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加强各级国家机关的建设,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成为有权威的人民权力机关,在基层政权和基层社会生活中逐步实现人民的直接民主,完善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并使之成为任何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的不可侵犯的力量,使社会主义法制成为维护人民权利,保障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制裁犯罪行为,打击阶级敌人破坏活动的强大武器。这个阶段,以制定1982年《宪法》和《民法通则》《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为标志,推进多轮民主与法制变革,重建社会管理秩序,保障基本人权和民主,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战略取向,初步实现了社会治理的法律化、制度化。

第五,社会主义法治快速发展时期。1996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开启了全球化条件下深层次法治改革。法治的地位和作用获得空前重视,法律价值成为国民精神和国家形象的重要元素,法律权威日益受到执政党和国家机关的维护和尊重,宪法权威、保障人权、限制公权、程序公正等法律原则在法律规范体系建构和法律实施中得到体现,法律宣传和普及水平日益提升,法学教育和法律研究日益繁荣,实现了从法制到法治的第二次飞跃。

第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时期。2012年至今,党的十八大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强调既要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基础,又要通过持续的制度创新和法治进步提升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十八届四中全会则由线到面、由面到体,凝聚全党全国人民智慧,确立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科学系统地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工作布局和重点任务。这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史上的第三次重大突破,标志着中国进入法治新时代。


注释

[1]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求是,2015(1) .

[2]习近平.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2014-10-23 .

[3]邓小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 /邓小平文选:第2卷.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