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2014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对保险提出了“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事实上,放眼世界,保险因其为全社会提供风险管理方案、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而对任何一个现代化国家来说都至关重要。保险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也是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我国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在即,而经济发展却面临持续下行的压力,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保险业通过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为实体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具有重要意义。
从保险承保的风险谱系看, 80%以上的可保风险属于财产保险的承保范围。这意味着保险的风险管理乃至社会管理职能的发挥以及经济补偿机制的完善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财产保险业的发展,而财产保险业发展的核心在业务,在于其是否能够提供满足全社会风险转移需求的业务。业务承保能力和服务的提升决定了行业发展的成败,也决定了能否实现《意见》对保险业的期待。因此,非常有必要对国内外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结构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并提出适合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当前发展阶段的优化调整方案。
从国际发达保险市场的经验看,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直接影响该国财产保险市场的发达程度,对北美洲、欧洲、亚洲三大洲七个样本国家(美国、加拿大、德国、英国、法国、日本和韩国)的数据分析显示,经济增长快的国家财产保险的发展速度也较快。此外,历史越悠久、成熟度越高的财产保险市场,业务结构越均衡,即业务种类多样,且各类别业务占比相对合理,风险覆盖面较大,风险分散程度较高。美国、加拿大、德国、英国、法国和日本六个国家占比排在前四位的业务类别一致为:机动车辆保险、短期健康和意外伤害保险、财产损失保险和责任保险;而韩国短期健康和意外伤害保险“一险独大”现象则非常明显,这说明保险业发展较晚的韩国市场还处在业务调整阶段,业务占比曲线波动较为剧烈;相比较而言,业务结构最为均衡且稳定的是保险业发展历史最久的英国。
通过回顾我国财产保险业的发展历程不难发现,我国财产保险业的发展带有深刻的制度烙印,业务结构的形成与行业发展历史息息相关。我国保险业自1980年复业后首先发展的是财产保险业务,财产保险公司从发展初期的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增加到目前的超过80家;经营模式从1995年前的混业经营,发展到1996—2002年严格的分业经营,再到2003年后适度宽松的分业经营,业务经营范围几经调整不断完善,自2008年后经营范围基本稳定在14类业务: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责任保险、工程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船舶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特殊风险保险、农业保险、短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其他财产保险业务。然而,不同业务类别的发展却相当不平衡,从1996年开始,机动车辆保险便是我国财产保险业务中占比最高的业务,二十年来业务占比都在70%左右的高位,对于单一业务的依赖和同质化产品的竞争不仅导致了公司资源和风险过于集中,也导致了日益严重的市场畸变,阻碍了财产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在横向比较和纵向分析的基础上,本书进一步对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结构进行了深入剖析,研究了影响我国财产保险公司业务结构的内外部因素。不管从外部的政策环境、保险需求看,还是从公司内在的发展动力看,业务结构需要优化调整都已毋庸置疑,关键是如何调整。为了回答“如何优化调整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结构”这一问题,本书以提高公司经营效率作为优化目标,并将保证充足的偿付能力作为优化调整的基本要求,利用《中国保险年鉴》提供的统计数据进行了实证研究。
首先,基于经验数据,借助效率测度的三阶段RAM模型计算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率值,然后按照偿付能力充足率和业务集中度两个标准,分别将样本公司分为两组进行了组间差别的Mann-Whitney秩和检验。检验结果表明,偿付能力不同的两个组,经营管理效率值并无明显差别;而业务集中度不同的两个组之间存在较为显著的经营管理效率差异。其中,业务集中度用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Herfindahl-Hirschman Index,简称HHI)刻画,是业务结构的替代变量。
接下来,分别以偿付能力充足率和公司经营效率作为被解释变量,以8类业务合并后的6大类业务[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合)、农业保险、短期健康和意外伤害保险(合)]占比作为解释变量进行非平衡面板数据回归分析,在控制了其他内外部影响因素后得到的回归结果显示,业务结构对于公司偿付能力和经营效率的影响方向较为一致,偿付能力和经营效率呈正相关关系。目前业务占比最高的机动车辆保险对公司经营效率有显著的负向影响,对偿付能力充足率的贡献也不大,应该考虑进行调整。不管是以偿付能力充足率作为被解释变量,还是以公司的经营效率作为被解释变量,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合并在一起的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类别均表现出非常显著的正向影响,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都是管理信用风险的业务,其风险基础是一致的;从原始数据看,两类业务中占主导的是保证保险,有将近一半的公司没有信用保险业务,这说明当前公司大力发展保证保险业务能显著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率,并能提高公司的偿付能力。信用保证保险是直接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业务,符合国家当前经济转型升级的需求,从实践层面看,也会有很好的发展前景。
本书所做研究的贡献和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在研究业务结构优化调整问题时兼顾了偿付能力和经营效率两大目标,并通过实证分析检验了两个目标在业务结构调整上的正相关性;使用业务占比作为解释变量,具体给出了业务类别调整的参考方案。第二,基于指标数据存在负值、传统DEA模型不适用等现实情况,提出并使用了效率测度的三阶段RAM模型,同时克服了没有对应的计算软件可用这一困难,自己编写程序完成了模型的运算;突破传统模型框架的限制对于推动相关领域的研究有较大贡献。第三,选取的投入和产出指标较为全面,特别是将业务结构指标作为影响效率的投入变量进行考察和分析在相关研究中尚属新尝试;分析结果表明,业务结构对于公司经营效率的确有显著影响。第四,采用非径向规模报酬可变的Super SBM-V模型,计算出一致可比的超效率值,并以此作为被解释变量的取值进行非平衡面板数据回归分析,得出业务结构对公司效率的具体影响。第五,通过研究发现,外资财产保险公司集体作用呈现的业务结构均衡并非来自每个公司业务结构的均衡发展,而是来自不同公司业务经营的差异化发展,这对于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制定经营发展战略有很重要的参考价值。第六,参照国际发达保险市场的经验,在适当的假设条件下,给出了业务占比的优化区间,对于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经营实践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尽管研究过程中,笔者尝试从理论、方法和实践多个角度进行深入分析,但是由于受学识、能力和数据可获得性所限,本书的研究还存在优化目标设定较为主观、样本数据量偏少等瑕疵,恳请读者批评指正。
*本书的出版得到了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编号:15JJD790046)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