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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合同的订立
本部分共包括11个条款,开始于第14条,结束于第24条。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U LF,下文简称《海牙第二公约》)一样,本部分主要规范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效订立的前提条件。实际上,《公约》第二部分本来就是在《海牙第二公约》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1]本部分(第14条至第24条)采纳了传统的合同法理论,合同必须通过双方当事人发出要约、承诺所达成的合意订立。
由于本部分内容来源于《海牙第二公约》,也由于部分成员国对于这种“采纳”有不同意见,所以《公约》第92条第1款允许一个国家在签字、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时对这一部分内容行使保留权,声明它不受本部分规定的约束。如果某一国家据此行使了这种保留权,那么,对于那些保留涉及的条款,根据第92条第2款的规定,该国便不是第1条第1款b项意义上的成员国。北欧的几个斯堪的纳维亚国家如丹麦、挪威、芬兰、瑞典便对这一部分条款行使了保留权。因此,一个国家是否行使这一保留权,会对《公约》的适用产生实际影响。如果中国的出口商与瑞典的进口商签订一份汽车进口合同,就《公约》第二部分的规定而言,因为瑞典行使了保留权,不是《公约》的缔约国,所以,在通常情况下,第二部分规定便不适用于该瑞士公司和中国公司签订的合同。当然,《公约》是否适用于这样的合同,还须由法院根据其所在国的国际私法规则来作出决定。[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