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法原论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二章 粮食法律主体之多元化

传统的粮食产业聚焦粮食生产环节,粮农是粮食生产的基本主体,自然也就成为粮食产业的基本主体。现代粮食产业不断深化,粮食生产只是起点,后续延伸出市场化的诸多环节。粮食市场主体不仅仅是粮农,也包括粮食投资者、粮食经营者、粮食消费者等。“诱导发展模式”包括“诱导私人部门的革新”“诱导公共部门的革新”“技术变革与制度发展间的相互作用”“技术变革与经济发展的动态关系”等。[1]除粮食市场主体之外,粮食公共治理应当被纳入粮食行政管理体制、粮食社会组织,实现和促进粮食法律主体之多元化。


[1]参见[日]速水佑次郎、[美]弗农·拉坦:《农业发展:国际前景》,吴伟东等译,王广森、佟蔚校,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