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党的宗教政策研究(马克思主义研究论库·第二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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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中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2016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强调,“做好宗教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1]。宗教信仰自由就是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党和政府一贯重视通过宪法与法律来保障宗教信仰自由。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新中国成立后的各部宪法对宗教信仰自由都有规定。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概括了党的宗教政策的基本内容,并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确立下来。2017年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侵犯。该条例规定的宗教界合法权益范围相当广泛,使宪法有关宗教的规定进一步具体化,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加有效的法律保护。

中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要最大限度把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群众团结起来。”[2]尊重每个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宗教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宗教活动不得妨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宗教信仰自由的选择也要区分党员与非党员的问题,党员信仰共产主义和宣传无神论当然也是一种选择的自由。

一、宗教信仰的自由

国际公约中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首要内容就是,允许公民能够自由选择和持有信仰。党和政府积极履行国际义务,把尊重和保护公民的自由选择和变更宗教信仰作为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首要内容。

(一)自由选择信仰

中国“不是政教合一的国家”[3],信教群众是少数。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首先要保护好这少部分群众的利益,允许他们能自由选择信仰,特别是宗教信仰。

1982年3月,中央19号文件指出:“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4]这四句话从不同角度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做了说明,其中,第一句是总说,指出公民有权选择自己的信仰,可以信教或者不信教,这是公民个人的私事;第二句主要是针对不同的宗教信仰者而言的,即各个宗教不存在优劣之分,信仰哪一种宗教纯属个人自由;第三句是针对同一宗教内部而言的,即公民在选择同一宗教内部的不同教派时是完全自由的;第四句话是从时间上来讲的,公民在何时信教或者何时不信教的选择上,都是自由的。这四句话包含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完整内涵,从这个意义上说,“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5]是这一政策的核心和本质。

保护不信教群众的自由和权益。党和政府基于我国信教群众始终是少数的国情,突出强调了要尊重这少部分群众的意愿,但也不能因此忽略大部分不信教群众的需求和权益,尤其是在信教群众居多数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要注意保障不信教群众的信仰自由,使他们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不信仰宗教,不参加宗教活动或不受其他任何形式的强制,使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处于同等地位,不会因为信仰方面的原因而出现任何权利和义务不平等的现象。

(二)自由变更信仰

公民可以自由选择信仰,就意味着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以及信仰不同宗教的自由,包含了公民有权改变自己的信仰,既可以从一个无神论者变为宗教信仰者,也可以从一个宗教信仰者变为无神论者,既可以由信奉这个教派改为信奉其他教派,也可以由信奉其他教派改为信奉这个教派。

公民可以变更自己的信仰。中国共产党是以无神论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自然希望能够不断扩大无神论的影响。所以,更多地希望公民从有神论转为无神论,不信仰宗教。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党和政府会用“左”的态度对待公民的信仰,尤其是公民的宗教信仰。党和政府尊重宗教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规律,不会采用粗暴的手段强制公民改变信仰。公民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改变自己的信仰选择,并享受和履行改奉宗教信仰前一样的公民权利和义务。

公民可以改变自己的信仰选择,与公民可以自由选择是否信仰宗教一样,所反映的实质就是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即公民不论信教与否,也不论信仰何种宗教、何种教派,他们在法律上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只有做到平等,公民在选择自己的信仰时,才不会受到外在的、无形的压力,才能做到真正的宗教信仰自由。

二、开展宗教活动的自由

对于任何自由来说,仅有思想上的自由是远远不够的。没有表达这种自由的相应活动,这种自由就是不充分和不具体的。就宗教信仰自由而言,其完整意义上的自由,不仅包括选择和变更自由的权利,也包括表达和声明自己思想自由的活动和事务。

(一)自由开展宗教活动和宗教事务

公民开展宗教活动的自由。一是宗教结社的自由,即组织宗教团体的自由,包括发起和成立宗教组织,发展宗教组织,加入或退出宗教组织的自由。这一自由是公民表达宗教信仰、交流宗教感情、探讨宗教思想的重要方式和手段。二是举行宗教仪式的自由。每个宗教、每个教派都有自己一套完整的宗教仪式,党和政府尊重公民按照各宗教和教派的规定,允许他们以个人或集体的方式在家中或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宗教仪式,进行宗教修行。

公民开展宗教事务的自由。《宗教事务条例》前七条对宗教事务的规定是宗教集会、宗教对外交往、宗教出版、宗教教育、宗教捐献和接受宗教捐献、宗教财产处置以及宗教用品营销等,从不同方面对公民开展宗教事务、进行宗教修持提供了保障,是中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和政府对公民开展宗教活动和举办宗教事务都做出了具体规定和保障,是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重要方式。

(二)宗教活动要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开展

根据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公民在开展宗教活动时,还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在中国,“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统一、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社会、集体的利益,妨碍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不得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6]。从中可以看出,信教群众必须履行的义务,既有和其他公民一致的地方,也有针对宗教方面的特殊规定,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不得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和犯罪活动。党和政府对一切在宗教外衣掩盖下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破坏活动,以及各种不属于宗教范围的、危害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的邪教、迷信活动和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都坚决予以打击,得到了宗教界的支持和拥护,也赢得了国际社会的认可和理解。

三、加强科学无神论的宣传教育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的执政党,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者是无神论者,进行无神论的宣传教育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需要。从历史发展的进程看,无神论代表着人类发展方向,进行无神论的宣传也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需要。在宣传教育时,党必须以科学无神论即马克思主义无神论为指导,同时要注意方式方法,讲究宣传教育的重点。

(一)必须坚持不懈地宣传无神论

从理论上讲,党以马克思主义为思想指南,而战斗的、绝对的无神论是“马克思主义的起码原则”[7],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的基础,进行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的宣传是党在宣传战线上的重要任务,也是巩固其执政基础的重要途径。针对群众,列宁指出:“应该向他们提供各种无神论的宣传材料,告诉他们实际生活各个方面的事实,用各种办法接近他们,以引起他们的兴趣,唤醒他们的宗教迷梦,用种种方法从各方面使他们振作起来。”[8]但宗教有其产生、形成和发展的根源,在它赖以存在的根源没有消失前,宗教在广大群众中仍有影响,所以,为了维护和尊重信教群众的基本利益,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是必然之举。因此,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进行科学无神论宣传都是从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得出的必然结论。

就实践而言,不论是苏联东欧各国还是中国,在无神论宣传方面都有过教训。在苏联,把无神论宣传作为从政治上反对和消灭宗教的主要手段,严厉打击和消灭各种宗教和教派,甚至大肆开展“对教牧人员的镇压和惩治,大批关闭教堂、宗教院校,强行合并东正教天主教,迁徙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等等,以至人为地削弱乃至‘消灭’宗教”[9]。在中国,“文化大革命”中,强行禁止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生活,把宗教界人士以至一般的信教群众当作“专政对象”,甚至把少数民族的一些风俗习惯视为宗教迷信,强行禁止和取缔。这些教训是十分深刻的。

历史和现实都要求我们坚持不懈地进行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但在进行无神论宣传时,必须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把坚持无神论的宣传同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统一起来,不能把无神论的宣传看成消灭宗教的手段,看成是打击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行动,也不能把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看成是发展宗教,赞成宗教偏见,从而用行政力量发展和支持宗教。

(二)要以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宣传无神论

要以科学无神论为指导。无神论思想,自古有之,不同的社会形态,产生不同的无神论思想、派别和代表人物,也代表不同统治阶级的利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阐述了宗教存在的长期性、群众信教的合理性、信仰自由的必然性、政教分离的正确性,以及向宗教宣战的愚蠢性,这些构成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主要内容,是历史上任何无神论体系都无法与之比拟的,“具有严格的科学性、鲜明的战斗性和明确的目的性”[10]。所以,无神论宣传必须以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为指导,而不能以其他无神论体系为指导,只有这样,无神论宣传才能不迷失方向,走上歧路。

无神论宣传要讲究方式方法。无神论宣传和教育要与时俱进,要与提升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和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联系起来,要结合社会转型时期的重大问题,从历史、哲学、文化、伦理、心理、艺术等角度出发,开展生动易懂、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党和政府一再强调“要同对党员的要求区别开来,并同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要善于用唯物主义观点说明宗教信仰的根源,下功夫提高人们的科学文化素质,防止简单从事而伤害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防止用行政命令的方法强迫人们不信教”[11],更“不应当到宗教场所进行无神论的宣传,或者在信教群众中发动有神还是无神的辩论”[12]。在进行无神论宣传时,不要刺激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应该积极引导他们,尽量少用批判性的语言,而是用说理的、能够吸引信教群众的语言教育他们,而不是一味地批判和说教。

无神论宣传应抓住重点。目前,我国个别青少年信仰淡薄,大学生信教的现象也有存在。青少年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他们的信仰选择和价值取向不仅关系到他们的健康成长,更直接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成败。当今社会上的鬼神观念、迷信思想,已影响到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必须根据青少年成长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科学无神论的宣传和教育,尤其是对大学生党员的信教问题,更应该时刻关注,予以教育,不能听之任之,要使广大青年真正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

进行无神论的宣传和教育,必须以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为指导,以科学的无神论为基础,并采用正确的方式方法,才能取得实效。当前,进行科学无神论的教育,要以青少年为重点。

(三)要正视无神论宣传面临的挑战

共产党员信教问题突出。有的干部热衷于求神拜佛、看相算命,有的则沉溺于求签问卜、修坟建庙,更有甚者靠算命先生指导工作,助长宗教狂热,有的则利用社会上的“宗教热”,热衷于搞“宗教搭台,经济唱戏”。共产党员信教,参加宗教活动,违背党的性质,削弱党组织的战斗力,降低党在群众中的威信。共产党员作为无产阶级政党的组成人员和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不但不应该信仰宗教,而且还应该十分热情地宣传无神论。解决党员信教问题,就是“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的教育,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帮助党员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摆脱唯心主义宗教观念的束缚,正确理解党的宗教政策,懂得不信仰宗教是做一个合格共产党员的起码条件”[13]。另外,还要加强对党员的监督和管理。

境外宗教势力的渗透增强。境外势力利用宗教对我进行渗透,试图把亚非地区作为他们传播“福音”的新的战略地区,或者以各种名义向中国宗教团体和宗教组织进行捐献,或者以留学的名义引诱、鼓励青少年信教,或者资助专家、学者出国或者召开宗教问题研讨会,等等。近年来,国外势力支持我国境内的“三股势力”加紧实施分裂和暴力恐怖活动,严重威胁了中国的国家安全和边疆稳定,应该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并从宣传无神论、维护国家安全的角度切实加以解决。

“宗教热”的影响不容忽视。近年来,宗教学研究逐渐从边缘科学发展成为“显学”,出现了一大批研究宗教学的专家和学者,在相对宽松的社会环境中,信仰宗教的群众也日益增多。这种“宗教热”在海外势力的推波助澜下发展得更加快速,对于我们宣传无神论也是一个挑战,需要认真对待。我们需要有一个底线,即在宗教学研究方面,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指导地位。

在中国,进行无神论宣传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用生动的实践说理,不能把它与宗教信仰自由对立起来。要正视无神论宣传和教育中遇到的困难和挑战,要有具体措施。

中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允许公民可以自由选择和变更自己的信仰,允许公民可以举行宗教活动,开展宗教事务。宗教信仰自由、宗教活动和宗教事务必须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开展。宗教信仰自由不适用于党员,党员个人不能信仰宗教和参加宗教活动,要宣传无神论。在进行无神论宣传教育时,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科学无神论,讲究宣传的方式、方法,把宣传无神论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抓好、抓紧。

宗教信仰自由是我们党和国家一贯的政策,也是共识。目前的问题不在于宗教信仰自由本身,而在于操作层面的问题。一是宗教信仰自由主要层面在于信仰,那是个人的私事,既不能涉及宗教活动,也不能干涉别人的自由,这是特别需要说明的,也就是说什么是宗教信仰自由,目前的问题都出在这一方面,什么是可以自由的,什么是不可以自由的不清楚,需要在全社会加以解释。二是共产党员不能信教的问题,既是一个信仰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宗教信仰问题。在共产党人的视域里,政治信仰具有唯一性,在中国共产党的许多文件中都有明确的规定,目前的问题是执行不严,要有更具体的措施。同时,要特别注意不要受西方,甚至是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共产党员可以信教的影响,坚持和完善我们的政策。三是科学无神论的宣传问题,要有一个具体方案,特别是讲清楚什么是科学无神论,它的学术边界是什么,马克思主义不等于科学无神论,科学无神论应该是用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分析和研究宗教问题的一种学术理论,不要泛化,目前不要进行有神无神之争,政策界限要掌握好。


注释

[1]习近平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强调 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 全面提高新形势下宗教工作水平.人民日报,2016-04-24(1).

[2]习近平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强调 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 全面提高新形势下宗教工作水平.人民日报,2016-04-24(1).

[3]周恩来.关于基督教问题的四次谈话(1950年5月)//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180.

[4]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1982年3月)//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综合研究组,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59.

[5]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1982年3月)//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综合研究组,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60.

[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1991年2月5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综合研究组,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215.

[7]国家宗教事务局宗教研究中心.马克思恩格斯列宁论宗教.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08:610.

[8]列宁.论战斗唯物主义的意义(1922年3月12日)//列宁.列宁全集:第4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26.

[9]刘向文,贺永方.苏共丧失执政地位的原因及其教训.北京:国防大学出版社,1996:293.

[10]洪丹丹.谈谈进行科学无神论教育的重要性.硅谷,2010(1).

[11]江泽民.必须树立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和宗教观(1990年9月)//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综合研究组,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184.

[12]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1982年3月)//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综合研究组,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64.

[13]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妥善解决共产党员信仰宗教问题的通知(1991年1月28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综合研究组,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