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党的宗教政策研究(马克思主义研究论库·第二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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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中国宗教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

2016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指出,“必须坚持政教分离,坚持宗教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实施”[1]。“政教分离”是许多国家处理政教关系的原则,主要是指国家与教会分离,不允许教会染指国家权力;政治与宗教分离,不允许宗教干预社会事务。“政教分离是当今人类社会大多数国家和民众普遍接受的关于现代国家政教关系的理念,政教分离原则是大多数现代宪政国家对待宗教的基本原则,是承认宗教多元化价值观和实现宗教信仰自由的基础,体现了人类文明的进步。”[2]

16世纪,为适应资产阶级革命的需要,资产阶级思想家们提出了政教分离的主张。随着社会不断进步,宗教日益世俗化,神权与世俗政权日渐分离,二战以后,特别是“梵二会议”后,政教分离的主张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成为多数国家处理政教关系的基本原则,也成为世界各大宗教的发展趋势。由于各国历史、文化、社会与政治制度不同,目前的政教关系主要有政教合一、政教协约、政教分离三种模式。

中国历史上没有出现过政教合一的全国性政权,总体来看,中国传统的政教关系是政主教从,政权(皇权)高于教权。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接受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政教分离的主张,并实施了这一原则。政教分离是处理好我国政教关系的基石,中国的政教分离也有一定的特殊性。政教分离政策的实践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历史过程,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推动了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确立了政教分离的原则。“文化大革命”中,政教分离政策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遭到破坏。新时期以来,这一政策逐步恢复与发展,并得到全面贯彻实施。

中国实行“政教分离”的政策,是指国家政权不能用来推行某一宗教,也不会强制消灭宗教。宗教不得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不允许某一宗教占垄断地位,各宗教在爱国民主的基础上平等相处。主要有两个层面的内容:一是政教分离政策的一般原则;二是政教分离政策的中国特色。

一、政教分离政策的一般原则

中国政教分离政策的一般原则是指宗教与行政、司法、教育相分离。宗教不得干预国家事务,不得干预司法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国民教育,等等。

(一)宗教与行政相分离

“我国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3],不设国教。一个国家宗教组织享受何种政治待遇,是衡量一国政教关系类别的重要因素。中国是政教分离的国家,国家不推行、不压制、不歧视任何宗教,所有宗教一律平等。这是政教分离的基本原则和根本出发点。

“‘政教分离’只是指宗教与政权相分离,并不能包括政治与宗教的完全脱离”[4],其实质是“废除宗教在国家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任何特权”[5]。“宗教问题是社会问题的一部分,只要宗教存在,只要还有相当数量的群众信仰各种宗教,宗教就会是一支客观存在的社会力量,对于社会生活包括国家政治生活的影响就会存在。”[6]“在我国,制度上的政教分离实现之后,社会政治生活方面的政教分离还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7]因此宗教界人士参政和宗教界参与社会服务是中国政教分离政策的应有之义。

宗教界人士参政。宗教界人士作为公民,享有政治参与的权利,但其行使其政治权利时,必须“通过合法渠道参与政治生活,如通过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等途径,表达社会主张,对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特别是宗教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实施民主监督”[8]。党和政府一贯主张团结宗教界人士,新政协中就有宗教界人士参与,目前,他们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政协委员的来源之一,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政协会议和地方各级政协会议,代表全国信教群众行使参政议政的权利。可见,宗教界人士参政议政与实行政教分离并行不悖。

宗教界参与社会服务。“虽然实行政教分离,但信教公民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同等的政治以及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权利,不得因宗教信仰不同造成权利上的不平等现象。”[9]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没有禁止宗教参与社会服务。新时期以来,随着对宗教问题认识的深化,党和政府认为应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鼓励和支持宗教场所兴办以自养为目的的生产、服务和公益事业,并对其“在发展方向和生产计划上给以必要的指导,在设备、物资和技术上给予可能的帮助,在税收上给以适当的照顾”[10]。对于宗教团体的办公用房、经费以及一些地方教职人员生活方面存在的困难,政府要予以帮助解决,为他们开展活动创造必要条件,提升宗教界的自养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

(二)宗教与司法相分离

宗教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一切社会组织包括宗教组织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开展活动,都不能超越法律享有特权。”[11]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能利用宗教干预社会公共事务,“不得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统一、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社会、集体的利益,妨碍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12]

宗教不能干预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宗教组织不能凌驾于政府之上,宗教教义不能大于法律法规,宗教必须适应法律规范的要求,“不得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13]。宗教界不能以宗教信仰自由和政教分离为借口,放弃或摆脱政府对宗教事务的合法管理。也就是说,宗教不能凌驾于司法之上,涉及公共事务的宗教事务必须依法管理。

政府要“依法保护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和宗教活动制造混乱、违法犯罪,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14]。“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15]“按照中央关于政府转变职能的要求,要简政放权,凡是信教公民、宗教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事项,凡是通过宗教组织自律能够解决的问题,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就不要去干预。”[16]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不得越权行政,不得滥用职权”[17]

国家要把宗教活动纳入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之中,从而保证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和正常宗教活动的开展,更好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的开展,实现“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18]的有机统一。

(三)宗教与教育相分离

宗教是一种文化,在中华文明发展史上起过重要作用。宗教文化与其他文化相互适应、相互交融,形成了丰富灿烂的中国文化,它与教育也有着非常重要的联系,但是,现代社会必须强调宗教与教育的分离。

宗教不得干预教育。历史上宗教对民族文化的形成和发展曾起过积极作用,但目前,宗教对教育的阻碍问题有所凸显,要坚持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原则,不允许旧的宗教教育制度的复活。坚持宗教不得干预教育的原则,“不得在学校向学生宣传宗教,灌输宗教思想”,“不得利用宗教干扰或破坏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避免和制止宗教干预教育、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情况继续发生”[19]。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20]

宗教与教育相分离。一是国家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不歧视信仰宗教的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同时加强对广大青少年进行科学知识教育,通过宣传教育的方式引导受教育者树立起科学的世界观,坚定马克思主义理想信念。二是宗教组织或个人不得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开展宗教教学,妨碍自然科学知识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不得干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学活动和内部事务,不得在学校等教育场所举行宗教仪式,发展宗教教徒,进行破坏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的非法活动。

发挥宗教文化的教化功能。宗教影响着相当一部分人的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要研究和发掘各宗教教义中的精华,“改革不适应社会主义的宗教制度和宗教教条,利用宗教教义、宗教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某些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21]。挖掘宗教教义中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因素,剔除与其不相符的因素,使宗教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做贡献,达到教化人心的作用。

宗教与行政、司法、教育相分离是中国政教分离政策的一般原则,构成了中国政教分离政策第一层面的主体内容。

二、政教分离政策的中国特色

中国是一个现代国家,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社会性质是社会主义社会。中国政教分离政策既有政教关系的一般原则,也包括宗教与政党、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以及宗教信仰与共产主义信仰之间的关系。

(一)宗教与中国共产党

正确对待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首先,尊重和保护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我们党尊重客观规律、维护人民利益、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也是最大限度团结人民群众、凝聚他们的智慧和力量,共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需要。”[22]其次,重视与宗教界人士结成统一战线。“争取、团结和教育宗教界人士首先是各种宗教职业人员,是党对宗教的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的极其重要的前提条件。”[23]统一战线是我们战胜敌人,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胜利的法宝,“也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法宝”[24]。最后,引导宗教界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中国“宗教组织的代表可以通过合法渠道参与政治生活”[25],中国许多政治组织,特别是各级人大、政协组织都有宗教界人士的参与,他们与普通公民一样,都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并取得了积极和良好效果。

发挥宗教界的积极作用。党和政府一贯主张发挥宗教界在爱国爱教、民族团结、祖国统一、经济建设、社会稳定、慈善事业、文化建设及和谐世界建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信教公民参加国家建设,通过诚实劳动创造现世幸福生活,以美好行为见证信仰。支持宗教界致力于引导人心向善、促进社会和谐的努力,开展社会服务和公益慈善事业,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26]“支持和推动宗教界建设爱国守法、与时俱进、关心现实社会、讲求道德理性、致力文化建设、崇尚开放包容的和谐宗教”[27],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

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思想上要认识到宗教问题“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28]。宗教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党和国家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要加强对广大党员干部“进行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教育,引导他们贯彻好党的宗教政策和国家的有关法令”[29]。要加强宗教知识的学习,形成懂宗教、会领导的局面,要“完善工作机制,健全管理机构,提高宗教工作干部队伍素质”[30]。组织上要“协调各个方面力量,共同做好宗教工作”[31]。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和改善对宗教工作的领导,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宗教团体的积极作用,帮助和指导他们增强自养能力,依法依章搞好自我管理,切实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32]

(二)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

宗教要适应社会主义社会。党和政府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尊重和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这样一些长期不变的基本政策”。宗教界要“坚定不移地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坚持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33]。“广大宗教信徒是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同全国人民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34]。我们讲的相适应是宗教适应社会主义社会,而不是社会主义社会适应宗教,不是调和,不是放弃社会主义立场,去附和宗教。

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和谐。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之间应和谐相处。要彼此尊重,既要尊重公民信教的自由,也要尊重其不信教的自由。宗教信仰者与其他信仰者之间要互相尊重,不信教群众“不要妨碍信教群众的信仰,不要伤害他们的宗教情感”[35],“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36]。要团结合作,把信教和不信教群众的“力量凝聚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共同目标上来”[37]。信仰不同宗教群众之间、宗教与宗教之间应和谐共存。要实现民主有序,“绝不允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宗教压迫剥削制度”[38],防止宗教内部信教群众之间的不和谐。“要不断增进不同宗教之间的尊重和理解,加强各宗教间的对话和交流,尊重差异,增进共识,形成和保持‘和而不同’的境界,营造各宗教和谐共处的良好社会环境”[39],努力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宗教与社会其他方面和谐共赢。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党和政府要求宗教界人士“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求他们从事的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支持他们努力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他们与各族人民一道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多作贡献。要鼓励和支持宗教界继续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40]。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重大发展,是我们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方针,也是处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基本原则。

(三)宗教信仰与共产主义信仰

宗教信仰与共产主义信仰有本质区别。宗教信仰是有神论的信仰,实现的过程是超越现实、寄托来世的,宗教(信仰)既有积极作用,也有消极作用。共产主义信仰是无神论的信仰,是可实现的真实理想,是科学理论,是指导和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积极的动力。二者有本质的区别,即是有神与无神的区别,不可实现性与可实现性的区别。

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政治上团结合作就是要在党的领导下,宗教界坚持爱国爱教的优良传统,弘扬宗教中的积极因素,党和政府充分发挥宗教界人士的积极作用。信仰上互相尊重就是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和宣传无神论的自由。要严格区分宗教信仰和政治信仰,信仰何种宗教是公民的宗教信仰问题,而信仰共产主义则是公民的政治信仰问题。宗教信仰是人类对于未知世界的崇拜,是人的精神生活。而共产主义信仰指导着共产主义运动的实践,是推动人类社会向前发展的现实动力,是共产主义者的政治信仰,是党带领中国人民为实现共产主义而奋斗的最高理想。

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懂得不信仰宗教是做一名合格共产党员的起码条件。共产党员不但不能信仰宗教,而且应该积极宣传无神论,宣传科学的世界观,宣传反对封建迷信的正确观点”[41]。“共产党员信仰宗教,参加宗教活动,违背党的性质,削弱党组织的战斗力”[42],破坏了党的纯洁性,也削弱了党是全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这一党性原则。在信教的少数民族中,对于信教的党员干部,“各级党组织不应当简单地加以抛弃,而应当在充分发挥他们的政治积极性的同时,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43],“各级党组织,尤其是宗教势力影响较大的地方,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的教育”[44]。做到在思想上解决问题,是解决党员信教的根本之策。“要按照有关政策妥善解决个别共产党员信仰宗教、参与宗教活动的问题,对笃信宗教、丧失党员条件的,对利用职权助长宗教狂热的,要严肃处理。”[4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对这一方面的问题有明确规定。这是党处理党员信仰宗教和参加宗教活动的政策界限,所有共产党员都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宗教与中国共产党、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及宗教信仰与共产主义信仰之间的关系是中国政教分离政策中具有中国特色的主要内容,它们构成了中国特色政教分离政策第二个层面的内容。

政教分离的一般原则和政教分离的中国特色构成了政教分离政策的基本内容。它既体现了宗教与行政、司法、教育的分离,也反映了中国共产党执政、社会主义制度和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的中国特色,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政教分离政策。目前的问题在于:一是要把“政教分离”作为中国宗教政策最主要的内容,地位应当突出。从现有的文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宗教事务条例》都没有明确的“政教分离”字样,需要在适当的地方注明,以示特别重要。二是对我国政教关系的特殊性,即我国的国情、党情、社情要特别说明,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社会主义社会性质、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与宗教的关系要特别说明,以利于国际社会理解,也可以为全社会接受,以免引起歧义。三是我国政教关系的传统和现实,历史上我国的政教关系就是政主教从,宗教为政治服务,特别是为占统治地位的执政者服务,因此,国家引导宗教和宗教为政治服务都是政教关系的中国特色,也是我们的传统,需要加以保持,不要太多地受国外因素的影响。


注释

[1]习近平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强调 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 全面提高新形势下宗教工作水平.人民日报,2016-04-24(1).

[2]胡岩.关于西藏政教分离的几个问题.西藏大学学报(汉文版),2007(2).

[3]江泽民.论宗教问题(2001年12月10日)//江泽民.江泽民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385.

[4]朱晓明.新时期民族宗教工作的实践与思考.北京:华文出版社,2003:319.

[5]胡岩.关于西藏政教分离的几个问题.西藏大学学报(汉文版),2007(2).

[6]胡岩.关于西藏政教分离的几个问题.西藏大学学报(汉文版),2007(2).

[7]肖志恬.试论我国宗教同社会主义社会相协调问题.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85(1).

[8]王作安.关于当代中国政教关系.学习时报,2009-11-23(1).

[9]王作安.关于当代中国政教关系.学习时报,2009-11-23(1).

[10]中央办公厅调查组关于落实党的宗教政策及有关问题的调查报告(节选)(1985年12月10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综合研究组,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139.

[11]王作安.从国家宗教局职能看中国政教关系.中国宗教,2009(11).

[1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1991年2月5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综合研究组,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215.

[1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1991年2月5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综合研究组,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215.

[1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1991年2月5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综合研究组,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216.

[15]国家宗教事务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学习读本.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13:60.

[16]国家宗教事务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学习读本.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13:61.

[17]国家宗教事务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学习读本.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13:62.

[18]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 研究进一步推进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工作 人民日报,2014-05-27(1).

[19]教育部关于正确处理少数民族地区宗教干扰学校教育问题的意见(1983年1月15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综合研究组,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81.

[20]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1991年2月5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综合研究组,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215.

[21]江泽民.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1993年11月7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综合研究组,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255.

[22]国家宗教事务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学习读本.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13:34.

[23]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1982年3月)//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综合研究组,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61.

[24]国家宗教事务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学习读本.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13:81.

[25]王作安.从国家宗教局职能看中国政教关系.中国宗教,2009(11).

[26]王作安.从国家宗教局职能看中国政教关系.中国宗教,2009(11).

[27]岁末掩卷有三思.中国宗教,2009(12):卷首语.

[28]胡锦涛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 积极主动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人民日报,2007-12-20(1).

[29]江泽民.必须树立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和宗教观(1990年9月)//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综合研究组,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184.

[30]江泽民.论宗教问题(2001年12月10日)//江泽民.江泽民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395.

[31]江泽民.一定要做好宗教工作(1990年12月7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综合研究组,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203.

[32]邹声文.贾庆林与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人举行迎春座谈.中国宗教,2009(2).

[33]江泽民.保持党的宗教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1991年1月30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综合研究组,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210.

[34]江泽民.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1993年11月7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综合研究组,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255.

[35]江泽民.论宗教问题(2001年12月10日)//江泽民.江泽民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385.

[36]江泽民.论宗教问题(2001年12月10日)//江泽民.江泽民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384.

[37]江泽民.论宗教问题(2001年12月10日)//江泽民.江泽民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384.

[38]江泽民.论宗教问题(2001年12月10日)//江泽民.江泽民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386.

[39]田悦阳.贾庆林与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人举行迎春座谈.中国宗教,2007(2).

[40]江泽民.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1年12月10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376.

[41]江泽民.论宗教问题(2001年12月10日)//江泽民.江泽民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395.

[42]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妥善解决共产党员信仰宗教问题的通知(1991年1月28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综合研究组,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205.

[43]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1982年3月)//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综合研究组,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67.

[44]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妥善解决共产党员信仰宗教问题的通知(1991年1月28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综合研究组,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205.

[45]江泽民.论宗教问题(2001年12月10日)//江泽民.江泽民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395.